[ 謝睿 ]——(2012-9-7) / 已閱18141次
(二)離婚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及給付方式
對于離婚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大多數(shù)域外的法律僅僅對此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而具體數(shù)額則是由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補償金的數(shù)額由法官確定,尤其應考慮一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年齡及身體狀況己經負擔子女教育的時間,或者還應負擔子女教育的時間夫妻雙方的專業(yè)資格謀生能力對新工作的選擇余地現(xiàn)有的與可預見的權利夫妻雙方喪失領取可歸復養(yǎng)老金之權利的可能性夫妻雙方在對財產進行清算之后,以本金與收益計算的財產”法國法明確規(guī)定了以上的七項原則,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增強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6]“對于離婚損害賠償?shù)慕o付方式,各國一般還是規(guī)定了現(xiàn)金方式進行賠償”它又分為兩種方式,一次性給付和期限性給付,對于受害方來說,一次性給付有利于更好彌補損失,但此種方式的實現(xiàn)必須以賠償義務人有相應的經濟能力為前提,若義務人沒有經濟能力去賠償受害人,則一次性給付的方式反而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救濟。而對于期限性給付,對于彌補受害方的損失來說,作用是稍弱的,判決的難以執(zhí)行往往使受害方的利益得不到及時的救濟,法國民法典還規(guī)定了實物賠償?shù)姆绞?如果負擔給付補償金的配偶一方的財產組成允許,補償金得以本金的形式給付。法官決定作為本金提供的財產及其使用方式包括支付一筆款項舍棄實物動產或不動產但是僅對用益權而言,規(guī)定進行強制性轉讓的判決應有利于債權人將能夠產生收益的有價證券,存于第三人之手,由該人負責向作為補償金債權人的配偶一方支付證券收益,直至規(guī)定的期限為止,離婚判決得以本金實際支付為條件或得以設立第條所指的保證為條件,如果作為給付補償金債務人的配偶一方沒有可以處分的款項,得允許其在設立第條所指保證條件下,分三年設立本金。根據(jù)規(guī)定,在沒有設立本金的情況下,或者所設本金不足的情況下,補償性給付可采取定期金的形式“給付定期金的時間,等于或少于作為債權人的配偶一方的壽命時間”定期金按指數(shù)計算,定期金指數(shù)的確定方式如同確定扶養(yǎng)費的方式“在確定指數(shù)之前的定期金數(shù)額,對其整個期間,依同一的方式確定,或者按照收入與需要可能發(fā)生的變化近期變更之”作為債務人的一方配偶死亡后,定期金的給付由該方配偶的繼承人負擔“它包括了賠償義務人以實物向受害人支付,還包括第三人向受害人進行實物賠償而由賠償義務人負擔費用”實物賠償?shù)姆绞?有效地解決了過錯方因資金不足而難以賠償?shù)那樾巍暗嬖谝粋弊端,那就是實物評估的不確定性”如果過高的評估該實物,難以填補受害方所受損失“如果評估過低,反而加重了賠償義務人的負擔”因此如果要適用實物賠償?shù)姆绞?必須確立一整套有效的評估制度,防止上述弊端的出現(xiàn)。大多數(shù)的國外立法都只規(guī)定了對于離婚所受的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瑞士民法典規(guī)定,因導致離婚的情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損害的,法官可判給該方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金作為撫慰。此條款重在撫慰精神創(chuàng)傷,而非單純的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對于外國法以及我國香港,臺灣等地區(qū)的法律中對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規(guī)定,雖然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但是在對該制度各個方面進行比較分析的過程中,域外法律對于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也起到了指導意義,對于起步較晚的我國來說,彌補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種種不足,就顯得尤為重要了[7]。
六、我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的完善
很多國家都采取了夫妻雙方都有請求權的過錯相抵原則,原因其實也不難理解,在現(xiàn)實生活中,過錯只是絕對的歸于一方而另一方絕對無過錯是不現(xiàn)實的,婚姻關系的破裂在很多情況下都是夫妻雙方共同過錯的結果,如丈夫常年對妻子實施冷暴力或精神虐待,妻子因感受不到家庭溫暖而與第三人同居等等。如果在此種情形下,不考慮當事人具有什么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只是把請求權歸于沒有實施《婚姻法》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一方,而忽視另一方的權益,這顯然是有違公平原則的。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拘泥與該條所限制的無過錯方,而應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則,采取區(qū)別過錯!過錯相抵的原則來裁判案件。筆者認為,在夫妻雙方都有過錯的情形下,應將我國婚姻法中的的請求權主體的范圍擴大到過錯方。但對于過錯的限定范圍應有所限制,不能無限的擴大化。法律對此應有明文規(guī)定,采用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以其他嚴重損害婚姻關系的行為作為兜底條款,以限定過錯的程度,防止法律未規(guī)定的情形損害夫妻一方的利益,也以此條款規(guī)定了過錯程度,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婚姻法》規(guī)定的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行為的對象是家庭成員。而《婚姻法》對于家庭成員的范圍,其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其他直系親屬在內。筆者認為,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但是有一個主體,筆者更傾向于認定他具有部分請求權。
注釋:
[1]孔祥瑞《民法典立法若干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54頁
[2]呂榮海 《從批判的可能性看法律的客觀性》【M】臺灣蔚理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3頁
[3]陳一書“離婚損害貼償泥律適用若干問題探討”,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80-86頁
[4]王衛(wèi)國.《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158頁
[5]參見《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規(guī)定》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jù)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6]范渝 《法律如何維系配偶間的忠實》,《北京日報》2006年4月17日。
[7]楊立新、朱呈義、薛東方《精神損害賠償-以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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