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軍棟 ]——(2012-9-29) / 已閱7320次
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經(jīng)常會遇到義務人不服行政機關的仲裁或處理決定,為阻止仲裁書或處理決定生效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例。但按照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和法學理論,此類案件在審理中會遇到一系列司法實踐與法學理論、法規(guī)規(guī)范的沖突,并會造成原、被告訴訟地位的錯位。如果將此類案件納入行政審判范圍,并根據(jù)此類案件的特殊情況做一些特別規(guī)定,矛盾和沖突就會迎刃而解。
舉一個典型案件為例:申請人勞動者某甲以被申請人乙公司拖欠其工資為由,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工資。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某甲與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乙公司向某甲支付所欠工資。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其與某甲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支付某甲的工資。法院依法受理后進入訴訟程序,審理中的矛盾點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原告的主體資格違背訴的基本原理
乙公司并不是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與原告的地位不符。根據(jù)民訴法原理,民事訟訴中的訴,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fā)生民事權益糾紛,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對方侵害,向法院提出保護自己民事權益的請求。對于第一個案例,從案件的發(fā)生原因來看,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是某甲而不是乙公司,應當由某甲作為原告而不是乙公司,因為乙公司的民事權益并沒有受到對方的侵害,根本無法提出保護自己民事權益的請求,但如果不能提起訴訟,可能存在錯誤的仲裁裁決就會發(fā)生法律效力,對方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民事權益就會受到損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乙公司不能將撤銷仲裁裁決作為自己的訴訟請求,只能將自己在仲裁案件中的反駁意見作為自己的訴訟請求,從而導致訴訟理論與訴訟實踐的矛盾。
二、違反“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
舉證責任的分配如按舉證分配的一般原則處理,則無法全面查明事實。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原告的乙公司應當就與某甲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拖欠某甲工資的事實提供證據(jù),如不能舉出證據(jù)加以證明,就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jù)民訴法原理,需要當事人用證據(jù)加以證明的是民事法律事實,簡稱法律事實,是符合民事規(guī)范,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xiàn)象。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事件,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變動的自然現(xiàn)象;二是行為,是與人的意志有關的法律事實,分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表意行為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旨在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非表意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產(chǎn)生民事法律關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引起法律效果發(fā)生的行為。原告所主張的不存在勞動關系,既不是事件所引發(fā)的法律事實,也不是行為所引發(fā)的法律事實,確切的說根本就是一個法律事實,從而導致法學原理與訴訟實踐的矛盾。作為被告的某甲,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沒有舉證責任的,雖然有提交反駁證據(jù)的權利,但在審判實踐中,法院所審查的對象仍然是某甲在仲裁申請中所主張的事實和請求,原告的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要看被告所提交的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嚴重違反舉證責任原則。
三、違反法庭調查的一般原則
法庭調查如按原告訴訟請求的范圍進行,則不能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法庭調查應當以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以及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為內容,法庭應當以某甲與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及乙公司是否拖欠某甲的工資為內容,但如果乙公司在起訴時只請求確認與某甲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依照法律規(guī)定,法庭只能就該請求進行調查,不能對是否拖欠工資進行調查,只能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做出判決,不能對是否支付工資做出判決,如此以來,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就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某甲的民事權益就無法得到保護,違背了設置訴訟程序解決勞動爭議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無論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幾個訴訟請求,被告都完全按照自己在仲裁中的請求進行答辯,法院不是按照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法庭調查和判決,而是針對被告的答辯主張進行法庭調查和判決,導致了法律規(guī)定與審判實踐的嚴重矛盾。
四、被告答辯主張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錯位
被告的答辯在訴訟中定位難。從形式上看,被告的答辯是對原告主張的反駁,而實質上原告的主張是對被告答辯的反駁;從形式上看,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做出,從實質上是針對被告的反駁主張所做出,這就涉及到被告的反駁主張在訴訟中的地位如何認定問題。如果被告僅是對原告主張的反駁,就不應當成為判決的內容,被告的主張可以成為判決內容的只能是反訴,如果稱之為反訴,又不符合反訴的概念,因為與原告的主張并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的。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從來沒有把被告的答辯主張作為反訴對待,從來沒有要求被告答辯也交繳納反訴費,從來沒有在裁判文書中將只做答辯不做反訴的被告列為反訴原告,但是,一旦被告的答辯主張得到支持,其內容就會寫在裁判文書的主文中,從而導致法學原理和審判實踐的矛盾。
五、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無法自由處分
此類件情況特殊,當事人不能行使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依照法律規(guī)定,原告有增加、變更、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有撤回起訴的權利,但在該案件中,原告的上述權利將受到限制。因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來源于被告在仲裁案件中的仲裁請求和仲裁委的仲裁裁決,原告只能請求判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以及不支付被告工資,而不能提出其他請求,也不能變更為其他請求,因此,沒有增加和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如果原告想放棄某項訴訟請求,比如放棄不支付被告工資的訴訟請求,法院也不會視為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工資,更不會因為原告放棄該項請求而對是否應當支付被告工資不予審理和判決,否則,就是原告對義務的認可或者對義務的放棄,均不是對權利的放棄,因此,原告也沒有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梢苑艞壝袷聶嗬闹荒苁潜桓,比如放棄要求原告支付工資的主張,但由于被告的訴訟地位,法律并沒有賦予其該項權利,然而在審判實踐中,法院是允許被告放棄的。
六、撤訴的法律后果違背法學原理
此類案件如果撤訴,會導致行政機關原裁決的生效,與一般意義的撤訴法律后果不同。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撤回起訴,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就會恢復到原來的沒有得到解決的狀態(tài),而在該案中,如果原告撤回起訴,仲裁委的裁決就會發(fā)生法律效力,就會受到仲裁裁決的約束,并不能回到爭議沒有得到解決的狀態(tài)。勞動爭議案件的起因是申請人向仲裁委的請求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的不服,一旦申請人的請求得到解決或者不愿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時,卻無法終結訴訟的進行,因為他不是原告,沒有撤訴的權利,一旦原告通過自行協(xié)商的方式滿足被告的請求后也不能終結訴訟的進行,因為撤訴的后果就是仲裁裁決的生效,從而導致雙方不知所終。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經(jīng)法庭調查,如果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成立的,判決予以支持,不成立的,判決予以駁回。在該案中,如果原告的主張成立,就應當判決某甲與乙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乙公司不需向某甲支付工資,就第一項判決我們可以暫且稱之為消極的確認之訴,對于第二項判決,我們無法將其歸屬于確認之訴、變更之訴和給付之訴中的任何一種;如果原告的主張不成立,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如此判決等于使被告在勞動仲裁中的仲裁請求沒有得到解決,為避免該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判決支持被告的反駁主張,從而導致審判實踐的不統(tǒng)一。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在被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仲裁或處理決定而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中,有許多按法學理論和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無法解決的現(xiàn)實問題,形成理論與實踐的沖突,也不利于對當事人權利的平等保護。上面只是舉出此類案件中的一例。其實在勞動爭議糾紛、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和行政機關就民事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的案件中,如果讓被申請人作為原告,都會出現(xiàn)很多類似的、難以克服的矛盾,會嚴重的損害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形象。
在司法實踐中,不服行政機關仲裁或處理決定提起訴訟的案件主要有四類,一是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按照《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糾紛的,可以向農(nóng)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發(fā)生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四類訴訟均是有關組織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處理后,因當事人不服而發(fā)生的訴訟,不同的是前三類訴訟屬于民事訴訟,第四類訴訟屬于行政訴訟。在第四類訴訟中,當事人可以以有關組織為被告,請求法院撤銷其作出的處理決定,而在前三類訴訟中,當事人只能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除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裁決外,不能請求法院撤銷或者維持有關組織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對有關組織所作出的前三類處理決定,可能是申請人不服,也可能是被申請人不服,如果是申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申請人為原告,被申請人為被告,當事人主從的地位沒有發(fā)生變化,不會存在什么問題。如果是被申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被申請人為原告,申請人為被告,當事人的主從地位無一例外地發(fā)生了變化,出現(xiàn)理論與實踐的諸多問題。為解決此類案件審理中理論與實踐的沖突,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方法解決:
第一,將勞動仲裁裁決、農(nóng)業(yè)仲裁裁決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的處理決定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就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土地權屬所做出的處理決定一樣,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同時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做出判決。
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雖然不是嚴格的行政主體,但與行政主體并無本質的區(qū)別,因為仲裁委是以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為主導,我們可以稱之為準行政主體,所做出的仲裁裁決雖然不是嚴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但與具體行政行為也大同小異,因為仲裁委行使的國家權利,我們可以稱之為準具體行政行為。農(nóng)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shù)厝嗣裾捌溆嘘P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代表、農(nóng)民代表和法律、經(jīng)濟等相關專業(yè)人員兼任組成,與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組成相類似。對民事爭議作出處理的行政部門是典型的行政主體。況且人民政府所處理的當事人之間關于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糾紛也屬于民事糾紛,既然對該處理決定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對勞動仲裁委、農(nóng)村仲裁委所做出的裁決和行政部門就民事爭議所做出的處理決定也應當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對象。所以將該三類案件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第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處理決定,并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做出裁判。法院認為原告的主張不成立的,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仲裁裁決或者處理決定,請求成立的,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處理決定,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做出裁判。該方案與第一種方案的唯一不同就是,第一種方案將仲裁裁決或者處理決定作為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將訴訟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該方案將仲裁裁決或者處理決定作為非具體行政行為,仍然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三,參照《仲裁法》重新仲裁的規(guī)定處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和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請求成立的予以撤銷,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仲裁機構予以仲裁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維持原仲裁裁決或者處理決定。
這樣處理在于商事仲裁與勞動仲裁、農(nóng)業(yè)仲裁和行政處理決定的相同之處,都是某組織以第三人的身份對爭議的民事糾紛所做出的決斷,不同之處是所解決的民事爭議的范圍,商事仲裁解決的是商事糾紛,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爭議,農(nóng)業(yè)仲裁解決的是土地承包經(jīng)營糾紛,處理決定解決的是與行政管理相聯(lián)系的民事糾紛。既然都是某組織以第三人的身份對民事爭議的處理結果,就應當?shù)玫较嗤膶Υ。如此解決可以保留仲裁裁決和處理決定的快捷性、經(jīng)濟性和獨立性,也可以不改變訴訟的種類和性質。
第四,增加當事人可以事后提出異議的規(guī)定。如果為了保持現(xiàn)在的訴訟制度基本不變,可以將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或者處理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規(guī)定變更為,申請人對仲裁裁決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仲裁委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異議書,申請人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在規(guī)定期限內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此解決方案,與原先不同的是,只能由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由被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與前三種方案相比較,不需要修改任何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只需要補充一條新的司法解釋即可。原來,當事人只需要持勞動仲裁裁決和起訴狀就可以申請立案,現(xiàn)在,如果是申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的話與原來一樣,如果是申請人基于被申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的話,還需要持有被申請人的異議書。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