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霞 ]——(2012-10-19) / 已閱7385次
【案情】
2009年1月26日上午,投保人余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康寧終身保險,保險公司于同年1月30日簽發(fā)了保單,保單載明:保險金額為20000元,保險期間為終身,標準保費為2140元/年。2009年1月26日下午投保人余某因病入院治療,并在2009年1月27日確診為“肥厚型心肌病”。2009年12月投保人余某因心肌病等病救治無效死亡。余某之夫認為,其妻余某系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死亡,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以投保人余某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賠付。
原告即投保人余某之夫認為,第一、投保人余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fā)了保險單,表明雙方的保險合同成立。保單上所記載的內容是雙方協(xié)議確定的,只要發(fā)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就負有支付賠償金的責任;第二、投保人沒有隱瞞事實的故意或過失。投保人在投保時就保險公司認為需要了解的情況作了如實回答。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余某向我公司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其身患重病的情況,我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09年1月30日同意承保。被保險人余某因病死亡后,我公司經調查發(fā)現(xiàn)余某于2009年1月26日因心肌病以其夫的名義入院,2009年2月4日因糖尿病再次以其夫的名義入院。被保險人向我公司投保時已經知道自己處于病重狀態(tài),惡意隱瞞重要疾病,且在投保當日,我保險公司業(yè)務員曾詢問投保人余某的病史,也告知余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但投保人余某仍然作出沒有任何疾病的意思表示。根據(jù)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我公司向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發(fā)出了拒賠通知書。
【分歧】
本案最終雖經法院主持調解結案,但對于投保人余某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投保人余某在2009年1月26日上午投保時并沒有生病,而是在投保并暫交了首期保費后才生病入院,故應當認定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投保人余某在2009年1月26日投保,該保險合同于2009年1月30日生效,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投保人都具有如實告知義務。故投保人余某在2009年1月26日下午因重病入院,從其入院到同年1月30日保險公司核保之前,都具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因此,應當認定余某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基于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最大限度的誠實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是最大限度誠實守信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北景钢械耐侗H擞嗄吃谕侗:笊∪朐菏欠襁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針對本案的情形,筆者主要從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時間加以分析:
一般來說,保險合同的訂立有以下四個步驟:首先是填單,即投保人根據(jù)保險公司業(yè)務員的詢問、說明填寫投保單;其次是交費,一般情況保險公司會讓投保人暫交首期保費;再次是核保,保險公司會對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進行審查;最后是出單,如果保險公司審查后決定承保就會向投保人簽發(fā)正式的保單。那么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時間應當在什么時候?根據(jù)上述肯定說的觀點,投保人只在與保險公司業(yè)務員進行溝通交流、填寫保單時具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情況在投保人填寫保單后、而保險公司核保前出現(xiàn)了變化,那么投保人就沒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了嗎?本案中,投保人余某在填寫了保險單并交了首期保費后就生重病入院,此時保險公司還沒有核保,那投保人余某如實告知的義務就得以免除了嗎?
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梢姡侗H颂顚懲侗蔚男袨,其性質相當于要約,而后保險公司核保、同意承保的行為是對投保人的要約進行承諾。故從投保人發(fā)出要約到保險公司做出承諾這期間都屬于合同訂立時。因此在這期間如果情況發(fā)生變化,且該情況可能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蛘咛岣弑kU費率,投保人都具有如實告知的義務。本案中,雖不能證明投保人余某在填單的時候就已知自己患病,但醫(yī)院的住院病歷可以證明其在填單當日的下午就因重病入院。因保險公司還未核保,合同還在訂立階段,此時,投保人余某也具有如實告知義務。所以,筆者認為,本案中的投保人余某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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