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國 ]——(2012-11-29) / 已閱7922次
一般來說,學者對幾種刑法解釋方法的運用順序有一定的次序排列,學界普遍認為以下排列方式具有合理性:即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合憲性解釋。具體方法是首先要對文本進行語義說明,以文義解釋作為解釋的出發(fā)點,不允許對文本作超越文義范圍的解釋。如果經(jīng)文義解釋不能得出唯一答案,存在多個選項或含糊不明時,進入下一程序即體系解釋。體系解釋將詞語回歸到文本體系的母體當中,選擇與文本體系相協(xié)調(diào)的結論。經(jīng)由上述兩道程序過濾后,仍存在多個而非一個答案時,可以通過歷史文獻追尋立法者的意圖。還可以探求文本目的本身進行目的解釋,最后是合憲性解釋的審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運用解釋方法的位階并不代表得出的結論的效力等級,即并不是在先運用的解釋方法得出的結論就具有較優(yōu)的效力,并必然排斥在后運用的解釋方法得出的結論,當結論沖突時,具體效力如何要進行具體分析。
。ㄒ唬┬谭康慕忉屌c文義解釋所得結論的效力比較
對于刑法目的解釋和文義解釋所得結論的效力比較需要區(qū)別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當運用文義解釋方法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時候,就采用這一唯一的結論,因為如果超出文本的含義范圍,必然會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不教而誅,有悖情理”;第二種情況,當運用文義解釋方法得出的結論并非唯一的時候,就需要考慮刑法文本的目的,選擇最符合文本目的的一種解釋,此時,運用目的解釋方法得出的結論的效力優(yōu)于運用文本解釋得出的其他結論的效力。
另外,我們還要考慮刑法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所得結論的效力等級,筆者認為,由于體系解釋可以看做是文義解釋的延伸,因此,可采用上述方法確定效力等級。
。ǘ┬谭康慕忉屌c歷史解釋所得結論的效力比較
刑法目的解釋和歷史解釋方法比較相似,二者都是考慮文本的目的,但不同的是,歷史解釋考慮立法者立法之時賦予文本的目的,而目的解釋考慮的是現(xiàn)時法律文本的目的。當運用兩種解釋方法得出不同結論時效力如何?筆者認為,目的解釋方法所得結論的效力優(yōu)于歷史解釋方法所得結論。我們可以從歷史解釋方法的局限性來論證這一結論。歷史解釋方法是指:“通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和意欲實現(xiàn)的目的,確定立法者的意思,并在此基礎上得到法律規(guī)范的含義!睔v史解釋方法的局限性在于一方面,探尋立法者當時的意圖相對比較困難。立法資料是否完備和健全、立法檔案、立法論證和立法辯論資料是否保存限制了對立法者意圖的探尋。并且,由于立法者不可能是單獨一人,確定集體的立法者意圖更增加了這一方法的困難。另一方面,立法者當時的意圖可能與現(xiàn)代社會的發(fā)展不相適應,即出現(xiàn)立法者意圖過時的情況。與歷史解釋不同的是,目的解釋考慮的是現(xiàn)時法律的目的,根據(jù)學界普遍認同的客觀主義的解釋立場,現(xiàn)時的法律目的更加符合法治的要求,因此根據(jù)現(xiàn)時目的進行解釋所得的結論優(yōu)于根據(jù)立法時目的進行解釋所得的結論。
。ㄈ┖蠎椥越忉寣π谭康慕忉屗媒Y論的檢驗
任何一種刑法解釋方法在得出結論之后都要進行合憲性解釋的檢驗,目的解釋也不例外。因為目的解釋本身靈活性的特點,就更需要對結論進行是否符合憲法內(nèi)容、原則和精神的檢驗了。如果所得結論沒有通過合憲性檢驗的“最后關口”,那這種結論也是無效的。
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被認為是“方法之冠”,對于司法實踐有重要意義,但不可否認的是目的解釋方法會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無論是確定刑法文本的目的,還是適用目的解釋方法的過程都要受到限制。刑法的目的解釋方法是“帶著鎖鏈的舞蹈”,但這一“舞蹈”是值得我們“欣賞”的!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