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建利 ]——(2012-12-3) / 已閱10627次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4日凌晨4時41分,10輛從廣東運稀土至江西省修水縣的新余籍大貨車到達永武高速公路武寧縣境內的澧溪收費站,面對著收費站工作人員示意停車的手勢,不僅沒有減速,反而加速沖了過來。收費站的擋車器與欄桿均被沖斷。 經(jīng)警方調查,沖卡前,十輛貨車車主一起商量沖卡的事,并通過抽簽方式確定沖崗的順序。這次大貨車集體沖崗逃費案件,分工明確,偷逃金額大,影響較為惡劣,這些貨車大多為100%超載,從定南至武寧,路程長,每輛車分別逃費7000至9000元,10輛車共計逃費8萬余元。后警方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10名沖崗逃費者實行逮捕,對其余11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目前,此案已經(jīng)偵查終結,并已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綜合中國警察網(wǎng)、九江新聞網(wǎng)消息)
二、分歧意見:
對司機在高速公路收費站沖崗逃費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形成了以下幾種分歧意見:
(一)構成犯罪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是:駕駛員領卡進入高速公路,就意味著與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簽訂了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接受高速公路的服務,駕駛員在接受服務的同時,也有履行付費的義務,這是典型的合同關系。沖崗逃費行為具有不履行合同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有沖卡逃費的行為,因此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①。目前武寧警方也持該觀點。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詐騙罪”。理由是:駕駛員采取合法駕車的手段隱瞞了違法犯罪的目的,使高速公路工作人員產(chǎn)生錯誤認識,認為駕駛員不具有犯罪的目的,只是一般的通行者,因而將通行卡給駕駛員,導致后來沖崗逃費行為的發(fā)生,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2008年3月5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出臺文件,將多種偷逃通行費行為界定為詐騙。其后,四川、江蘇、浙江也先后出臺類似規(guī)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例如,浙江和四川規(guī)定:“對聚眾填塞高速公路或聚集車輛強行沖卡,破壞交通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論處。”
第四種意見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司機沖崗逃費實際上可理解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也就是用危險駕駛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哪怕沒有實際造成后果損失,比如撞傷人,也可以依據(j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低刑對其進行處罰。
第五、構成“搶奪罪”。理由是:司機沖崗逃費是公然使用沖崗方式,來達到其應當支付而不支付通行費的目的,其行為符合搶奪罪的特征。
(二)不構成犯罪。理由是:目前我國刑法對司機在高速度公路收費站沖崗逃費行為如何定罪處罰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依據(jù)罪刑法定的原則,對此類行為目前不宜以犯罪定罪處罰。
我們認為,司機在高速度公路收費站沖崗逃費行為構成“搶奪罪”,而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詐騙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
(一)司機在高速度公路收費站沖崗逃費行為顯然不能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理由是: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司機強行沖崗逃費使用的是“暴力”方式,而不屬于“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司機也不是騙取高速公司經(jīng)營者的通行費,而是強行不交通行費。因此,司機沖崗逃費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二)司機在高速度公路收費站沖崗逃費行為顯然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理由是:詐騙罪,指的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既遂)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chǎn)生(或繼續(xù)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chǎn)——被害人遭受財產(chǎn)損害。②在詐騙罪中行為人是通過各種巧妙的方法讓受騙者主動給付財物,而在司機沖崗逃費行為中,司機并沒有實施什么欺騙行為,使用的的強行“暴力”沖崗來實現(xiàn)其目的的,逃費的利益并不是受害者在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自愿給的。因此,司機沖崗逃費也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三)司機在高速度公路收費站沖崗逃費行為不能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定罪處罰。理由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首先,高速公路經(jīng)營者在法律性質上是企業(yè),并不是國家執(zhí)法機關,他們的工作人員并不是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其次,司機僅是破壞了高速公路經(jīng)營者的收費秩序,還不能上升為公共交通秩序;第三,“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人數(shù)必須是三人或三人以上,以該罪定罪處罰,不能解決一、兩個司機沖崗逃費的情形,不能普遍適用。因此,司機沖崗逃費也不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費。
(四)司機在高速度公路收費站沖崗逃費行為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理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首先,司機沖崗逃費所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高速公路經(jīng)營者正常的收費秩序和收費權利,并不是公共安全,其次,司機沖崗的行為與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為的危險程度顯然不是一個級別的、并不相當。因此,司機沖崗逃費也不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五)司機在高速度公路收費站沖崗逃費行為構成“搶奪罪”。理由是: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③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搶奪的方式是“公然奪取”,但不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主觀上,行為人存在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1、司機駕車上高速公路從領取通行收費卡開始依法即與高速公路的經(jīng)營者達成了一個通行服務協(xié)議,那么司機就有義務在下高速公路時向收費站交納相應的通行費,該通行費在法律上即為高速公路經(jīng)營者的財產(chǎn)。司機沖崗逃費的行為,侵犯的是高速公路經(jīng)營者的財產(chǎn)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高速公路經(jīng)營者的財物(主要是應收的通行費)。
2、司機沖崗逃費,是在看到收費欄桿攔下要求其支付通行費的情況下,采取強行沖崗的方式,即通過沖開擋著的、標志著收費權利的欄桿,同時將象征結算憑證的通行收費卡帶走,來達到離開高速公路、拒付應付的通行費目的。司機奪取的是一種通行費的收費權,該收費權表現(xiàn)為一定金額的通行費。但司機沒有對收費人員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也沒有危及收費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這是與搶劫罪的主要區(qū)別)。
3、司機沖崗逃費時,他在主觀上是明知要支付通行費而拒不支付的,存在非法占有該通行費的直接故意;客觀上表現(xiàn)為強行沖崗離開高速公路,在沒有付出對價的基礎上來達到消滅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收費權利的行為。司機在沖崗的同時將作為結算憑證的收費卡帶走,和“搶奪借據(jù)、欠條等借款憑證,以搶奪罪論處”④⑤在法理上是一樣的。
4、依照“搶奪罪”處理司機沖崗逃費行為,一是,可以解決數(shù)額不大、情節(jié)輕微的沖崗逃費行為。如果逃費數(shù)額不大、情節(jié)輕微的,依法不認為是犯罪,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司機補交通行費即可達到制裁目的。二是,對于司機沖崗時對有關工作人員造成人身損害、以及搶奪轉化為搶劫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7月20日法釋[2002]18號)以及《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6月8日法發(fā)[2005]8號)都有明確規(guī)定,都可以得到解決。
5、對于本案,十輛貨車車主事前一起商量沖卡事項,并通過抽簽方式確定沖崗的順序,分工明確,每輛車逃費數(shù)額均在7000元以上、逃費金額巨大,我們認為對行為人應當以“搶奪罪”定罪處罰,并且行為人屬于共同犯罪。
[注 釋]:
①劉建平,《高速公路沖崗逃費行為的法律定性》,來源:法律圖書館論文資料庫,http://cehavas.com/lw/lw_view.asp?no=21703,2012年12月1日9:05訪問。
②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889頁。
③王作富,《刑法分則實務研究(第四版)》,中國方正出版社2010年2月版,第1095頁。
④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于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借據(jù)、欠條等借款憑證是否構成犯罪的意見》(2002年1月9日),“債務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合法、有效的借據(jù)、欠條等借款憑證,并且該借款憑證是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惟一證明的,可以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論處。債務人以外的人在債務人的教唆之下實施或者幫助債務人實施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借據(jù)、欠條等借款憑證,并且明知債務人是為了消滅債務的,以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共犯論處”。
⑤例如杜新珍在其《暴力搶走債權人借條并銷毀的行為認定》一文中即認為:“茆玉林及其妻女徐秀華和茆晶晶三人,將冀益春按倒在地,捉住其手腳,從其衣服口袋中掏出借條并燒毀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載《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02期第44頁—第46頁)。當然這是在行為人采取了暴力行為奪取借條,如果沒有使用暴力將借條搶走的話,顯然構成了搶奪罪。
(2012年12月1日完稿)
作者簡介:
戴建利:男,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局副局長。地址: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檢察院,郵編336300。
楊連富:男,江西竹鄉(xiāng)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地址:江西省宜豐縣永和東大道292號,郵編336300,聯(lián)系電話:13979511929。電子郵箱:lawylf@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