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輝 ]——(2003-11-24) / 已閱43296次
2、起訴人即行政相對人是否向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或者要求,包括申請的形式和時間。(1)依法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的,是否提出過書面申請;(2)提出申請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3)申請是否通過法定程序提出;(4)提出申請的具體時間等。
3、行政相對人的訴訟內容。主要包括:(1)起訴的內容是否屬于該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2)起訴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4、被起訴的行政機關必須具有法定職權或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特定的行政管理職能。
5、審查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據(jù)以不作為的全部事實、證據(jù)和依據(jù)。
6、審查認定行政機關是否有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首先要查明行政機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定期限,沒有法定期限的,應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一個合理期限,然后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在這一期限內作出過具體行政行為;最后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存在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確認與判定行政違法的一個主要標準,就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職務行為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職務行為包括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四、不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與執(zhí)行
因行政機關本身或其工作人員的原因而產生的行政不作為,以及行政機關沒有法定審批權或批準權,按規(guī)定應往上級行政機關予以報送而未報送,并由自己行使了審查權,由此產生的不作為,經人民法院審查,認定被告有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成立,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令該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職責。這里所謂之期限,是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如果法律、法規(guī)對該期限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如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是基于另一個行政機關或者非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包括原告自身不符合法定條件等原因產生的,即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是基于外部原因產生的,人民法院在審理認定后,應當向原告說明情況,動員原告撤回起訴。如果原告堅持不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對該不作為行為給予維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如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是基于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產生的,則對這類不作為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仍須根據(jù)事實及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根據(jù)審查的結果,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反之,則應根據(jù)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及行政相對人的執(zhí)行情況,依據(jù)本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對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在一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判決書生效后,被告必須執(zhí)行判決內容。對行政機關拖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并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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