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卓斌 ]——(2012-12-14) / 已閱5251次
裁判要旨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審理中,權利人僅提供侵權初步證據(jù)而被告完全否認實施侵權行為的,應審查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性,證據(jù)沒有達到很高蓋然性標準的,不應直接認定被告構成侵權。
【案情】
原告華蓋創(chuàng)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蓋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署名為被告上海碩特無紡布有限公司(簡稱碩特公司)、被告上海益康無紡布有限公司(簡稱益康公司)的產品宣傳冊,稱該宣傳冊由原告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員于2009年5月19日至20日在上海光大會展中心舉辦的第六屆中國國際輪胎資源循環(huán)利用展上獲得。該宣傳冊封面標注有“上海碩特無紡布有限公司、上海益康無紡布有限公司”的名稱、網址;該宣傳冊封二為碩特公司簡介,還有內容為2003年度金山區(qū)企業(yè)五十強、文明單位、上海市名牌產品、中國產業(yè)用紡織品行業(yè)協(xié)會會員單位的銘牌、證書等圖片,以及含有兩被告名稱的認證證書圖片;宣傳冊第2頁、第4頁分別使用了握手圖片和下棋圖片,經比對,圖片內容與華蓋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編號分別為DV168087A、71085591的2張圖片一致;宣傳冊封底標注有兩被告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郵編、地址、網址等信息。
2012年2月29日,華蓋公司向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兩被告未經授權,在其宣傳冊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2張圖片作品用于商業(yè)活動,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碩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侵權賠償金2萬元;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律師費5000元、公證費125元、查檔費40元。
被告碩特公司、益康公司辯稱,被告沒有印制或使用涉案的產品宣傳冊。
【裁判】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宣傳冊是真實存在的,問題的關鍵在于認定真實的印制者、散發(fā)者。涉案宣傳冊的印制者、散發(fā)者只有三種可能性:原告、被告或案外的第三人。鑒于涉案宣傳冊中含有內容為2003年度金山區(qū)企業(yè)五十強、文明單位、上海市名牌產品、中國產業(yè)用紡織品行業(yè)協(xié)會會員單位的銘牌、證書等圖片,以及含有兩被告名稱的認證證書圖片、車間生產場景圖片,如果上述銘牌、證書、車間為被告所有,這些圖片外人是難以獲取的,被告有義務對此作出說明。本案被告拒絕作出任何說明,法院有理由推定兩被告印制、使用了涉案宣傳冊。2012年6月15日,法院判令被告碩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原告華蓋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評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原告僅有的用以證明被告侵權的證據(jù)為涉案彩印產品宣傳冊,而被告完全否認印制過該宣傳冊,且否認參加過原告所稱的宣傳冊來源——第六屆中國國際輪胎資源循環(huán)利用展,在此情況下,如何認定被告是否實施了原告訴稱的侵權行為。
1.證明標準問題
本案中,原告據(jù)以證明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jù)為署名為兩被告的企業(yè)宣傳冊,但其獲取過程未經公證機關公證,證明力并不強。被告則完全否認印制過涉案宣傳冊,且否認參加過前述展覽會。原告僅有的證據(jù)就是彩印的宣傳冊,但宣傳冊完全可能由原告印制或由案外人印制。
在民事訴訟的事實認定中,證明標準有關鍵作用。證明標準,是對證明責任主體運用證據(jù)證明爭議事實、論證訴訟主張達到何種程度,使裁判者形成內心確信,從而確認待證事實真?zhèn)蔚某潭刃砸。證明標準較高,則證明責任主體的證明責任就較重。民事案件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在實務中往往將其再細分為極高、很高和較高蓋然性,實質是對當事人一方的證據(jù)相對于另一方反證的優(yōu)勢程度的要求。本案中,如果采取較高蓋然性標準,在原告已經提供彩印宣傳冊而被告僅消極否認卻不予舉證的情況下,原告的證據(jù)已經具有了相對優(yōu)勢;如果采取很高蓋然性標準,則還必須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涉案宣傳冊的可能性;如果采取極高蓋然性標準,則要求原告證據(jù)具有絕對優(yōu)勢。對于侵權案件,一般采較高蓋然性標準,但本案宣傳冊內容雖與被告企業(yè)情況較為吻合,部分信息在被告網站上亦可獲取,他人印制并無很大障礙,采較高蓋然性標準難以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的可能性,可能導致事實認定錯誤,因此本案采很高蓋然性標準。
2.證明責任問題
證明責任問題與證明標準問題緊密相關。本案中,原告主張積極事實,則應承擔舉證責任,原告確實也提供了宣傳冊,侵權初步證據(jù)已經具備;而被告主張消極事實,認為其沒有參加過展覽,也沒有印制過宣傳冊,對消極事實無從舉證,僅憑原告提供的宣傳冊無法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傳冊的可能性。法院通過仔細查看宣傳冊內容,發(fā)現(xiàn)其中含有內容為2003年度金山區(qū)企業(yè)五十強、文明單位、上海市名牌產品、中國產業(yè)用紡織品行業(yè)協(xié)會會員單位的銘牌、證書等圖片,以及含有兩被告名稱的認證證書圖片、車間生產場景圖片,如果上述銘牌、證書、車間為被告所有,則這些圖片外人是難以獲取的。在這一階段,法院認為舉證責任發(fā)生了轉移,前述圖片與被告存在明顯的關聯(lián)性,從舉證能力上看,被告直接控制上述物品或空間,更加接近證據(jù),而原告或案外人接觸并拍攝清晰照片的可能性很低,如果此時仍由原告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則不符合公平原則和客觀實際。因此,對上述證據(jù)內容,被告應當作出說明或反證。如果被告能夠證明上述銘牌、證書、認證證書、車間等并不屬于被告所有,則難以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傳冊的可能性;相反,如果被告不能證明上述銘牌、證書、認證證書、車間等并不屬于被告所有,則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傳冊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憑原告提供的宣傳冊可以推定被告印制了涉案宣傳冊。本案中,經釋明后被告仍拒絕對此作出說明,法院據(jù)此推定被告印制和散發(fā)了涉案的宣傳冊。
綜上,法院采用了很高蓋然性標準,結合涉案宣傳冊中的圖片內容,將舉證責任適時轉移給被告,在被告拒絕舉證的情況下,認定原告證據(jù)相對于被告反證已經具有相當大的優(yōu)勢,裁判者已經可以形成原告主張事實真實的內心確信,并據(jù)此判決原告勝訴。
(作者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