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暉 ]——(2003-12-8) / 已閱24017次
8、建立通信行政行為公開化法律體系
WTO中的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方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司法判決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讓其他成員方政府和貿易經營者熟悉。
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我國通信行政領域當務之急應解決兩個公開:
(1) 通信行政的信息公開
無論是根據WTO關于信息公開的要求,還是根據我國民主與法治的發(fā)展需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應當成為我國通信行政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無論是電信服務的提供者還是電信服務的消費者,都面臨著對通信行政信息的欠缺和信息的歧視問題。例如,電信資費調整的價格聽證會內容,要求公民保密;模擬網退網精神,也要對社會保密。這些本來應向公眾公開的信息,確以“保密”二字,成為非陽光下的行為。為此,筆者建議:為保障電信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的知情權的發(fā)展要求,必須建立通信行政信息或情報公開的法律制度。
(2) 通信行政程序的公開
重實體、輕程序曾一直是我國法制建設中的一大問題。由于我國通信立法速度太慢,特別是通信行政管理中急需的電信法,遲遲不能出臺,致使通信行政領域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態(tài)。特別是通信行政程序公開的法律制度幾乎還是空缺。筆者認為,通信行政行為的不透明和效率低的主要原因,是通信行政程序無法可依。目前,至少應從以下兩方面作出努力:
A.在整個通信行政領域建立健全以通信行政公開為核心的通信行政程序體系;
B.加強輿論監(jiān)督并建立健全輿論監(jiān)督法律制度。
9、制定反壟斷法律體系,不應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
近一段時期,有些學者呼吁盡快建立反壟斷法。他們認為:外國企業(yè)尤其是服務業(yè)將利用中國的商業(yè)存在,參與或獨立進行服務業(yè)的經營,占領中國市場。筆者認為,建立反壟斷法律體系是必要的,但是在中國制定反壟斷法律體系時,不應忽視一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中國目前的主要服務業(yè)----電信業(yè),基本上是一種“政府保護式的壟斷”,這與美國的“微軟式”壟斷是截然不同的!拔④浭健眽艛,它的成因是在自由競爭中暫時大獲全勝的壟斷,這是在公平機制中通過競爭得來的。1998年政府將中國電信分拆后,就允許中國聯(lián)通兼并中國最大的尋呼業(yè)----國信尋呼;接著政府又指定聯(lián)通與美國高通簽署了CDMA知識產權框架協(xié)議;后來又將長城電信公司也并入了聯(lián)通等。這是典型的“政府保護式壟斷”。因此,要建立反壟斷法律體系,必須完全破除“政府保護式的壟斷”,建立公平的競爭機制,否則一旦建立了“反壟斷法”,也只能是干擾公平競爭的工具。
10、普遍服務法律制度
普遍服務是指對任何人都要提供無地域的、質量、資費歧視且能夠負擔起的電信服務,無論這位用戶的居住地和工作單位在哪里。普遍服務原則是各國電信管理層對電信服務經營者進行行業(yè)管制的首要目標。美國是首先將普遍服務寫入法律的國家。美國《電信法》規(guī)定:”電信經營者要以充足的設備和合理的資金,盡可能地為合眾國的所有國民提供迅速而高效的有線和無線通信”。澳大利亞的《電信法》針對普遍服務作出了專門性規(guī)定:“建立普遍服務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使澳大利亞人,無論他住在什么地方,從事什么職業(yè),都可以享受標準電話服務、公用電話服務、規(guī)定的傳輸服務、數(shù)字數(shù)據服務”。
近幾年,盡管我國的電信業(yè)有了高速的發(fā)展,但是從我國的整體電信業(yè)的發(fā)展狀況看,與發(fā)達國家的電信業(yè)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加之我國地理版圖遼闊,東西部差距極大,致使一些貧困地區(qū)的電信業(yè)務普及率極低。在我國的西部一些地區(qū)有近50%的農村竟然一部固定電話都沒有,而在一些沿海的大城市中,固定電話的普及率幾乎達到了100%。如此巨大的懸殊,不得不使電信管理層應認真考慮如何要求電信業(yè)務的經營者盡快地切實履行法定的電信普遍服務的義務。
隨著電信服務的逐步開放,競爭也日趨激烈,然而,競爭的選擇勢必是那些經濟發(fā)達的地區(qū)和贏利的電信服務項目,這種選擇性競爭必然加劇地區(qū)間電信服務發(fā)展的更不均衡,使貧富地區(qū)信息享有的差距更進一步擴大。應該指出,保證普遍服務的實施,首先是政府的職責,同時也是電信業(yè)務的經營者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筆者建議,在制定《電信法》時,對電信業(yè)務的經營者基本業(yè)務的普及率應有一個法定的要求,同時,政府應考慮對提供普遍服務的電信業(yè)務經營者給予一些補償,補償一定要補在明處,F(xiàn)階段應考慮設立普遍服務基金或成本補償制度。各國在實現(xiàn)電信普遍服務的過程中運用了多種方式。比如政府稅收、接入費、交叉補貼、普遍服務基金等等。事實上,每種方案都有各自的優(yōu)勢與不足,一個國家也往往使用過不止一種方案。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當務之急是著手建立電信普遍服務基金, 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予以規(guī)范。
參考文獻:
① 高步文 王春暉 《中國電信:雄關漫道真如鐵》載《人民日報—市場報》2000年2月26日
② 王春暉《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的基本原則與中國電信業(yè)開放的若干問題》載《中國律師2000年大會論文精選》法律出版社 P 0605, 2001,9
③ 宋波 王全興《中國電信服務業(yè)政府管制的法律思考》來源 cehavas.com
④ 王春暉《中國電信服務的若干法律問題》載2001年《郵電企業(yè)管理》第六期;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
⑤ 吳基傳《世界電信業(yè)分析與思考》新華出版社 2002,9
⑥ 王春暉 《電信網間互聯(lián)的法律性質與責任》載2003年3月7日《人民郵電報》
chunhuiwang@vip.sina.com MP: 13903510660
作者簡介:
王春暉,男,法學教授、法學博士、管理學博士,大連商務學院副院長,中國戰(zhàn)略發(fā)展研究所研究員、清華大學國內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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