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辰星 ]——(2013-4-3) / 已閱5593次
“第三部門”其實是經(jīng)濟法上對具有民間性、公共性、非盈利性以及獨立性的合法設立的社會組織的一種稱法,它不像私人部門那樣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不像政府行政部門那樣追求政效最大化,它們是獨立于政府部門和私人部門的民間組織機構(gòu),由于其自身的優(yōu)勢,所以在構(gòu)建行政公益訴訟的過程中,第三部門也就是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完全可以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也不是任何的社會組織或者團體都可以提出訴訟,只能是那些合法設立的,真正的從事社會事業(y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組織或者團體。
(三)受案范圍應該擴展還是限制
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實務界的專家學者,對于我國現(xiàn)行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受案范圍是應該擴大,做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還是應該限制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防止濫訴的發(fā)生,都存在很大的爭議。對于持擴展觀點的學者認為,受案范圍應該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其中具體行政行為又包含行政不作為、公益性行政行為以及授益性行政行為;而持限制態(tài)度的學者則認為應該堅持行政訴訟中的基本原則,抽象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在行政公益訴訟中可訴的只能是具體行政行為。結(jié)合學者的觀點和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我國的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應該是擴張中限制,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行政機關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利益的事件會越來越多,不僅包括具體的行政行為,而且還包含行政機關出臺的關系到人民生產(chǎn)生活的各種政策,將其規(guī)定在內(nèi)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都是可訴的,只有涉及環(huán)境污染案件、國土資源和國家財產(chǎn)流失,侵犯國家利益的案件、不正當競爭的案件以及其他損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并且與這些案件有關的抽象行政行為,才被列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四)是否應該適用窮盡行政救濟原則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對行政復議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就是通常所說的“復議或者訴訟,由當事人選擇為原則,復議前置為例外”的制度。然而行政公益訴訟通常涉及關乎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利益,如果要用窮盡行政救濟的話,時間就會拖得比較長,而且也不排除行政機關相互包庇推脫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所以筆者認為對于行政公益訴訟這類特殊的行政訴訟,影響的范圍比一般的行政訴訟更為廣泛,所以說此類案件不適用于窮盡行政救濟原則。
“有權(quán)利必然有救濟”,憲法賦予了公民參與國家管理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行為的權(quán)利,那么當公民的利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犯,當管理權(quán)和監(jiān)督權(quán)得不到保障的時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有權(quán)利向最公正的司法尋求救助。正如本文開篇筆者所說的,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構(gòu)建和完善是任重而道遠的。公益訴訟打破了“無利益即無訴權(quán)”的傳統(tǒng)訴訟觀點,尤其是在民事公益訴訟確立的背景下,行政公益訴訟的確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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