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福榮 ]——(2013-5-15) / 已閱6056次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提高以及案件復雜程度的提升,越來越多的案件需要通過專業(yè)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鑒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zhèn)蔚膮⒖家罁T谛旅袷略V訟法中,將“鑒定結論”修訂為“鑒定意見”,并對這種類型證據的查證進行了相當詳細的規(guī)范。
鑒定意見的證據意義
鑒定是為解決案件中所存在的專業(yè)問題,將相關證據材料提交給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由其分析鑒別,給出專業(yè)觀點以資法官判斷案情,此處由鑒定人出具的觀點即為鑒定意見。
從性質上來說,鑒定意見與其它證據類型很重要的區(qū)別在于:鑒定意見本身是構建在其它證據材料基礎上,得出的鑒定人的主觀判斷。在其它證據類型中,都力求證據材料契合客觀案情,盡量與表述人的主觀相分離;但在鑒定中,最有價值的反而是鑒定人通過主觀知識鑒別證據材料的過程。所以說,鑒定本身即是一個對其它證據類型的查證。
但鑒定這種查證過程不是由法庭進行,所以這個查證結果本身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結論,而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再次得到查證,才能被法官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新民事訴訟法將證據類型中的“鑒定結論”修訂為“鑒定意見”,從表述上使之更符合其作為證據的內在屬性,也是為表明:對鑒定意見必須查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樣,可避免一部分法官不對鑒定意見進行查證,而直接援引定案的情況。
鑒定意見的查證
新民事訴訟法強化了對鑒定意見的查證環(huán)節(jié),主要體現(xiàn)在鑒定人地位的獨立與強化對鑒定意見的質證環(huán)節(jié)。
1.鑒定人地位獨立 原民事訴訟法中,鑒定人無獨立地位,依附于鑒定機構存在。而根據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出具鑒定意見的主體為鑒定人,這就確認了鑒定人的獨立地位,將之與鑒定機構相分離。民事訴訟法的這一調整,進一步密切了鑒定意見與鑒定人的關聯(lián)度。而且,在該法第七十八條中,強調了鑒定人應當對其鑒定意見直接承擔責任,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當然,民事訴訟法對鑒定人的新規(guī)定表明:對于鑒定人的定位仍然沒有采納英美法的專家證人說,而是保持鑒定的獨立性——其獨立于當事人雙方,也獨立于法官。鑒定人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證人,鑒定意見不應帶有傾向性。
2.強化質證環(huán)節(jié) 新民事訴訟法對鑒定意見的規(guī)定中,最大的亮點在于詳細規(guī)定了鑒定意見的查證,強化了對鑒定意見的質證環(huán)節(jié)。這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其一,獨立鑒定人的強制作證義務。隨著民事訴訟法賦予鑒定人更為獨立的地位,鑒定人與鑒定意見之間的關聯(lián)性更為強化,鑒定人成為唯一對鑒定意見負責的主體,從而順理成章地負有出庭作證、參加法庭質證環(huán)節(jié)的義務。一份證據是否能被法官采信,應當經由法定程序查證。作為證據類型之一的鑒定意見,也應當經由質證環(huán)節(jié)進行查證。鑒定人出庭作證、接受質證,顯然是查證鑒定意見是否符合證據三性的重要途徑。其二,引入專家證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雖然在對鑒定的定性上,新民事訴訟法未采納英美的專家證人說,但在對于鑒定意見的質證上,該法將最高院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一條關于專家證人的規(guī)定入法,從法律層面引入了專家證人的概念,從而使得其獨立于鑒定人存在,而成為查證鑒定意見的重要手段。新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yè)問題提出意見”,此處“有專門知識的人”系為專家證人,其提出的意見為專家意見。可見,目前國內法與英美法不同,專家證人與鑒定人相互獨立,不存在包容關系。專家證人作為證人,其意見是可以帶有傾向性,而鑒定意見應當是中立的。專家意見是對鑒定意見的質證,通過這種對抗,法官對鑒定意見進行甄別采信。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并沒有對于專家證人的法律定義,什么樣的人可以納入“有專門知識的人”,法官又應以什么樣的標準對其證言進行采信——目前對于這些問題的判斷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同時,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專家證人與鑒定人分屬于訴訟參與人的兩種類別,相互獨立。但是在具體個案中,具有鑒定人資質的人,屬于“有專門知識的人”,應當可以在其未參與鑒定的案件中作為專家證人,出具專家意見。當然,應該注意同一案件中專家證人與鑒定人具有利害關系而引發(fā)的回避問題。
(作者單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