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曉琳 ]——(2013-6-9) / 已閱14634次
證據(jù)制度乃是訴訟制度的核心,而證人證言具有形象生動特點,因為是證據(jù)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查明案件事實無疑有重要意義。在我國訴訟制度的歷史來看,司法機關一直很重視證人證言,口供被稱為“證據(jù)之王”,然而在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無論是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存在一些嚴重問題。證人的出庭率普遍較低,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非常嚴重,嚴重侵犯了證人的合法權利。建立合理的證人保護制度,不僅有利于司法機關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從而實現(xiàn)公平、公正。更重要的是合理的證人保護制度有利于保護證人的合法權利,提高證人出庭的積極性,從根本上消除打擊報復證人的惡劣行為。
本文旨在研究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理論基礎、證人保護制度的基本內容、證人保護制度問題、證人保護制度的立法重構,其中證人保護制度問題、證人保護制度的立法重構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理論基礎
。ㄒ唬┳C人保護制度的內涵
關于證人的概念,英美法系國家使用的是廣義上的概念,即把被告人、被害人、鑒定人等都納入證人的范疇,而且將證人分為普通證人和專家證人(鑒定人)。大陸法系國家使用的是狹義上的證人概念,證人僅僅指當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把當事人(被告人、被害人)、鑒定人都規(guī)定為獨立的訴訟參與人,不屬于證人的范疇。無論各國法律對證人如何分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都認為證人是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司法機關陳訴案件情況的人[1]。證人保護制度指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證人享有書俐前提下,責任機關用來保障證人權利的實現(xiàn),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為證人提供良好的作證環(huán)境的預防和保護的法律措施總稱。安全的需要是人類最基本的需要,它在人類的生存和發(fā)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個體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實現(xiàn)更高層次的需要就會存在巨大的障礙。證人首先是一個普通人,自然會有普通人的安全需求,而且很容易接觸到危險源,所以證人比普通人更需要安全的保障。法官和當事人最關注的可能是證人能不能提供有價值的證言,而證人最關注的則可能是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益會不會因為作證而受到損害[2]。因此,只有為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消除他們的顧慮,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證人才有可能積極地出庭作證。
證人保護義務是國家規(guī)定證人作證義務的邏輯結果,證人義務的預設是證人保護的直接原因。國家希望證人作證,就應當首先保障證人的安全。任何人無義務以犧牲自己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來幫助國家追溯犯罪。證人的作證義務,必須建立在證人安全的基礎上。而憲法上的國家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為這種一般性的義務提供了依據(jù)。只有國家事先提供了這種保護措施,潛在的證人才會大膽地作證。因此,證人保護并不以證人作證為前提,即使尚未作證的潛在證人或者證人的親屬,國家也有保障其不受非法侵害的義務。
。ǘ┍Wo證人的法理依據(jù)
首先,根據(jù)近代契約論者的觀點,國家權力的形成乃是公民資源讓渡部分權利的結果,國家是人民為保護個人的天賦權力而創(chuàng)設的。在現(xiàn)代社會看來,公民是國家的納稅者,國家機關的運作由公民的支持為保障,國家就應該為公民的福祉服務,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實質上也是一種契約關系。公民作證時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使公民免受不法侵害是國家履行職責的一部分,證人的安全保護也應該包裹在當中。
其次,證人保護是證人應當享有的憲法權力。證人的安全保護義務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延伸,國家從基本權力保護的角度,必須積極預防證人的基本權利和利益遭受危險。國家如果強迫證人在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形下出庭作證,無疑是構成對公民基本權的侵害。我國憲法規(guī)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钡,該條規(guī)定僅僅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情形,而且是一種消極的防御權的規(guī)定,并未因此設定國家義務。
再次,證人是具有主體資格的人,所以不能為了達到發(fā)現(xiàn)真實的目的而損害揮著忽視證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證人既然是人,就應當享有人的尊嚴和主體地位,獲得訴訟關照。如果證人認為自己的權利總是被忽視或者漠視,甚至有被利用的感覺,就不會熱衷于將犯罪分子繩之于法,不可能有作證的積極性。
。ㄈ┙⒆C人保護制度的意義
1、保護證人權利的需要。證人作為一個人,其與生俱來的各種權利是不可侵犯的,如生命權、財產權等。公民權利不受非法侵犯,打擊犯罪是國家的職責,對自己本國國民各種權利的保護更是義不容辭的,國家沒有理由不對證人各種權利提供保護。當然,國家對本國國民權利的保護,不應該僅僅停留在口頭或書面上,恰恰應該根據(jù)具體國情,制定一系列制度來充分保障其權利,從而實現(xiàn)司法正義。
2、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需要。訴訟制度的核心乃是證據(jù)制度,這個訴訟過程都是圍繞證據(jù)而展開,證據(jù)是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作出司法判決的重要依據(jù)。而證人證言由于其自身的特點,其證明力比較強,所以為了訴訟的順利進行,實現(xiàn)司法公正,必須建立相關的證人保護制度,從而使證人出庭作證無后顧之憂,幫助司法機關正確查明案件事實,從而準確及時的解決糾紛。
3、有利于對司法機關進行監(jiān)督。建立證人保護制度,從立法上對危害證人的行為加以規(guī)定,加大對打擊報復證人行為的處罰力度。合理的證人保護制度有利于對司法機關的相關行為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規(guī)范公安司法機關的取證行為,從而加大對證人合法權利的保護。
二、證人保護制度的基本內容
。ㄒ唬┍Wo對象
證人保護對象是從兩方面意義上說的,一是保護哪些人,二是保護哪些方面,前者是指受保護的主體范圍,后者是指受保護的客體范圍,從受保護的主體范圍看,保護的主體較為廣泛:
1、證人保護計劃中的證人,不僅僅是指在法庭上作過陳述的證人,而且包括在這偵查階段作證或者同意作證的人,甚至包括潛在的證人。
2、證人保護往往涵蓋被害人,而不僅僅是普通證人。
3、保護也不僅限于證人和被害人本人,還包括與他們有密切關系的人,如近親屬,甚至包括朋友。
但是證人保護制度對上述主題的保護并不是平均用力,而是有重點的保護:
(1)證人保護計劃只適用于重大犯罪案件中的證人。所謂的重大犯罪案件,就是根據(jù)改過法律或者外國法律的法定刑為處死刑或者12個月以上的監(jiān)禁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
(2)對于易受傷害和易受恐嚇的證人保護的力度遠遠大于對一般證人的保護,而對“污點證人”的保護更是各國證人保護計劃中的重點內容。
。ǘ┍Wo條件
一般來說,證人保護程序的開始都是以證人受到現(xiàn)實的威脅為前提的,而且要求證人面臨的威脅較為嚴重,而證人保護的解除則發(fā)生在需要對證人進行保護的條件消滅后。國家對證人進行保護,往往是在證人受到嚴重威脅并且具有現(xiàn)實危險的情形下才啟動證人保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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