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芬 ]——(2013-8-26) / 已閱5657次
3、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明確規(guī)定了被告人擁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詳細規(guī)定了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但對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卻只字未提。筆者認為,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最直接的受害主體,他們在受犯罪行為侵害之后的生活通常是極其艱難的,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參與刑事訴訟以保護自己權利的愿望是十分迫切的。法律不僅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而且應當保障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包括獲得法律援助權。因此,筆者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被害人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詳細規(guī)定其條件。對于被告人與被害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應同等對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視性規(guī)定。
4、確立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損害求償權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納入刑事損害賠償的范圍,一直有爭議,F在比較普遍的觀點是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應當是犯罪損害賠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并且應當賦予被害人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來獲取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犯罪行為發(fā)生后,不但會帶來物質方面的損失,更多的是會帶來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方面的損失,有時后者造成的痛苦比前者還要嚴重。現代醫(yī)學和心理學等研究表明,精神損害往往比物質損害讓被害人遭受更多、范圍更廣、時間更持久的痛苦。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如果對這些事實視而不見,在立法上不確認被害人的這些權利,則根本就不能實現對被害人精神權利的保護,也就無法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精神損害單靠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來撫慰遠遠不夠,必須要在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同時,讓其以賠禮道歉、具結悔過、消除影響和金錢賠償等方式來彌補被害人精神上的損失。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的規(guī)定不符合法理,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目標,應予更改。建議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做詳細的規(guī)定,使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更加全面,防止造成救濟不到位、救濟缺失的情況出現。
5、政府要加強普法教育,公民加強法律知識學習
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助,國家制度存在缺陷是一個原因。此外,一些被害人的法律意識較淡薄,文化水平較低,有時甚至法院判決結束仍未及時提起民事訴訟,導致其不能得到救助。對此,國家應當加強普法教育與宣傳,教育公民增強自我保護和法律意識。司法機關也應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及時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公民也應積極主動的通過觀看普法類電視節(jié)目、查閱相關書籍等途徑學習法律知識,從而能在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作者單位:江西省新建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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