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智宏 ]——(2013-10-29) / 已閱5716次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均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雖然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均未達到既遂狀態(tài)或者沒有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但行為人在其犯罪行為停止下來之前,主觀上有明確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已經(jīng)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并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了威脅或初步的損害,從而使其具備了承擔刑事責任的主客觀基礎。
(二)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異同點
1、發(fā)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fā)生在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缸镏兄箘t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xù)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qū)別。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并不等于不發(fā)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jīng)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4、刑事責任不同。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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