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3-10-31) / 已閱6962次
9、“凡一個部門可以解決的問題就不要設置多個部門”,其主張是否具有科學性。
10、廢除婚姻效力糾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統(tǒng)一由民事程序解決,這完全可以做到,不另開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口子行不行。
三、批評之意義
1、婚姻效力訴訟的立法與司法機制存在嚴重弊端,亟待厘清
目前理婚姻效力糾紛的立法和司法機制在其職能定位、執(zhí)法權(quán)力配置、訴訟路徑選擇等方面均存在明顯錯誤。一是行政權(quán)與司法權(quán)混淆;二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混淆;三是部門之間職能混淆。解決婚姻效力糾紛的部門重疊,職能交叉,既有分工不明,也有分工錯誤;既有重復交叉,越權(quán)越位,又有盲點死角,該管的案件無人管。處理婚姻效力糾紛雖然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三大機制,但由于權(quán)力配置不合理,龐大的機構(gòu)體系卻無法解決實際問題,婚姻效力糾紛訴訟難與裁判亂的現(xiàn)象十分嚴重。
2、婚姻效力訴訟行政程序之修法,意義重大
婚姻效力訴訟程序,事關(guān)億萬民眾之“訴訟福祉”,乃系“民生大法”,其立法價值不言而喻;婚姻效力訴訟機制之改革,關(guān)乎執(zhí)法權(quán)力再分配,是為重大司法體制之革命;解決現(xiàn)行婚姻效力訴訟機制之弊端,滿足人民群眾司法之需求,則是“執(zhí)政為民”理念在“立法為民”中之行動,更是“司法為民”之基礎(chǔ)與保障。
3、批評或反批評可以促進問題的深入研究,是繁榮法學、提高立法質(zhì)量、推動立法進步的必要手段。
四、無奈選擇與癡情期待
官方法學、專業(yè)法學、民間法學“三駕馬車”本應并駕齊驅(qū),共同發(fā)力,合成一股統(tǒng)一的立法力量。[2] 但目前“民間法學”則往往被忽視或不重視,導致有些立法違反經(jīng)驗法則,甚至亦有理論缺陷,立法質(zhì)量不高,實踐效果不好。我選擇“愿為立法挨子彈”的有償批評辦法,以期對婚姻效力訴訟程序深入研究,推動該項立法的進步。這雖然是一種無奈的選擇。但通過批評與反批評實現(xiàn)“民間法學”與“專業(yè)法學”之勾兌,對推動中國立法或法學理論研究水平,提高立法質(zhì)量,或許有所裨益。
作為一名基層家事法官,無疑看到了官方法學、專業(yè)法學無法看到的一面。然而,我畢竟身在“民間法學”的領(lǐng)地里,無法將自己的見聞和感知有效地傳遞給立法機關(guān)和學術(shù)界,不得不出此“下策”,以求有“上策”之效果。
倘能引起官方立法者和學者關(guān)注和重視,乃為大幸!
我期待,億萬民眾在期待!
但愿有更多的智者達人,積極參與“立法為民”之法制事業(yè),為人民——謀法律之福!
附:供批判的文章:
《反婚姻訴訟分裂法——廢除婚姻效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致全國人大建議書》(6萬余字) ,見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wǎng),分上、中、下三篇:
反婚姻訴訟分裂法(上)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6.shtml
反婚姻訴訟分裂法(中)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7.shtml
反婚姻訴訟分裂法(下)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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