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建恩 ]——(2013-11-6) / 已閱3874次
從審查批捕程序制度設計的初衷看,審查逮捕程序應當有偵查、檢察、犯罪嫌疑人三方的參與,其結構理應是“等邊三角形”。
針對過去審查批捕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修改后刑訴法對審查批捕程序作出了以下調整:
第一,構建“控、辯、裁”三方共同參與的機制。修改后刑訴法第86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薄叭嗣駲z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依據這些規(guī)定,審查逮捕程序必須從傳統(tǒng)的間接審理、書面審理轉為直接審查、對話審理,其最終目的就是期冀通過建立“控、辯、裁”三方共同參與的機制,實現審查批捕程序由行政化的單一行為向訴訟化的多方行為轉變,三方共同參與審查批捕程序的構建必將逐漸抹去審查批捕的行政色彩。
第二,通過明確逮捕條件來規(guī)范批捕行為,實現審查批捕程序向訴訟化的轉變。修改后刑訴法為解決此前司法實踐中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和不易操作等問題,在第79條中將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則性予以了細化。細化適用逮捕的情形,其意圖就是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找平衡點,并最終實現逮捕適用的例外性,羈押替代性措施(如取保候審等)適用的優(yōu)先性,改變長期以來審查批捕程序追訴化的狀況。
實踐中,要做到審查逮捕程序的去行政化,要完善“控、辯、裁”三方參與機制。修改后刑訴法第86條只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其余都為“可以”訊問,這必然會造成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沒有為自己行為辯解的機會;對證人等訴訟參與的詢問用的是“可以”二字,這就賦予了檢察人員詢問與否的自由裁量權。這些不足都可能影響到三方參與機制實效性的發(fā)揮,為此,有必要從限制檢察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和賦予參與人的實體權利兩個方面進一步完善該機制。特別是要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陳述權的實現,摒棄以往將犯罪嫌疑人的沉默、辯解作為逮捕的實質性理由,正確對待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意見),審查批捕時,犯罪嫌疑人的陳述自由更具有特別保護的必要,任何假借羈押措施以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白的行為,都應該受到禁止。
此外,要實現審查行為與決定作出行為的合一,避免審決分離。弱化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對審查批捕過程的直接干預,把權力和責任都下放給具體的審查人員,這樣,不僅有利于增強審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責任心,也有利于實現審查批捕程序由行政化的審批向訴訟化的轉變。
(作者單位: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