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韡 ]——(2013-12-17) / 已閱5208次
婚前給付彩禮已然成為了我國的社會風俗,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xiàn)象;鶎臃ㄔ菏芾碇T多婚約財產(chǎn)糾紛、同居關系析產(chǎn)糾紛等案件,均涉及到返還彩禮的情形,在同居分手時彩禮是否應當返還、陪嫁物品又當如何認定,筆者將通過一則案例進行分析。
原告賀某(男)訴被告馬某,稱其二人經(jīng)人介紹在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于2012年臘月十二日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同居后雙方因性格不合,原告便通知被告解除同居關系,但同居前經(jīng)媒人手給予被告的彩禮金9600元被告不予返還,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9600元彩禮金。庭審中被告未到庭、未答辯。針對此案件,筆者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
1、同居關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在筆者辦案過程中,很多當事人對此難以理解,常需反復明法釋理。就此案而言,原、被告在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因為二人未領結婚證,所以二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雖然舉行結婚儀式,但卻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他們之間僅為同居關系,而這種同居關系并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都可以通知對方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對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之規(guī)定,如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彩禮是否需要返還?返還多少適宜?彩禮是我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xiàn)象,無論農(nóng)村還是城市,婚前給付彩禮已然成為我國的社會風俗,關于彩禮發(fā)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法律與民俗之間存在著沖突。老百姓總認為彩禮是給女方的,男方如果提出解除婚約或者解除同居關系,彩禮則不當返還,否則就對女方不公平,女方也常因此拒絕返還彩禮。但就法律而言,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就其性質應當是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條件不予成立則該贈與即成為了不當?shù)美!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就本案而言,原被告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同居前給付的彩禮,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但是考慮到當?shù)孛袼,念雙方已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如果全部予以返還則確實存在對女方不公之嫌,故從公平責任出發(fā)來綜合考慮,筆者認為酌定返還部分彩禮金為宜。
3、陪嫁物品如何認定和處理?筆者認為陪嫁物品是女方出嫁前父母贈與其出嫁女的物品,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在筆者提到的案例中,被告沒有到庭,也沒有主張這部分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北景副桓娼(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系放棄訴訟權利之行為,法院缺席判決的后果由其自負。被告未提出要求返還陪嫁物品的相關反訴,則案件審理中不會涉及到陪嫁物品的調查與處理,假如被告不放棄權利,提出反訴,則應當考慮實際案情,將陪嫁財產(chǎn)一并處理,適當返還女方較為適宜。所以筆者在此提醒一點,案件當事人應當積極行使和主張自己的權利,在同居關系分手后,如果男方提出返還財產(chǎn)的訴請,女方應當提出反訴,要求返還陪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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