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4-9-25) / 已閱6724次
于伏海律師給金融企業(yè)講法律風險防范
第七章 勝訴的銀行與敗訴的珠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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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未依照約定核對簽名的后果
今天這個案例主要是講給珠寶店的,但是仍然跟銀行有關,只不過,本案中的銀行因為跟珠寶店簽訂了一份非常專業(yè)的服務協(xié)議,才使得銀行避免了承擔巨額損失的巨大風險。而珠寶店因為其員工掙錢心切,未嚴格依照合同辦事,使得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導致珠寶店成為本案的被告。
事情還得從2011年講起。
鄭先生是廣東江門人,在當地開有一家珠寶店,是為鄭家福珠寶店(化名),珠寶店生意不錯,為了方便消費者,2011年2月15日,鄭先生和一家銀行合作,為自己的珠寶店安裝了銀行刷卡機,為此,珠寶店和銀行簽訂了一份《特約商戶受理人民幣卡協(xié)議》,該協(xié)議有一個附件叫做《特約商戶受理銀行卡條款》。銀行告知珠寶店及其店主鄭某,必須依據上述協(xié)議使用刷卡機,銀行工作人員還專門為珠寶店劃出了幾條重要的條款:特約商戶在受理銀行卡時,必須遵守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各項規(guī)則,認真審驗銀行卡、信用卡等,認真核對卡號,仔細核對辨別簽名,消費者在簽購單上的簽名應與信用卡簽名條預留的簽名一致,還得玉消費者預留的姓名拼音相符,如果卡號背面沒有簽名、簽名不清楚或者簽名被涂改的,特約商戶應該拒絕受理。
此后銀行還安排員工對珠寶店的員工就上述事項進行了培訓,珠寶店對此進行了書面確認。
裝上刷卡機后,珠寶店的生意果然更加旺盛了,一些不習慣帶現金的消費者本來不買東西,最后經過店員的極力推銷,也通過刷卡買這買那,就這樣過了很長一段時間。
2011年12月10日,珠寶店接到銀行電話,電話里說,鄭家福珠寶店有17筆刷卡交易出現問題,持卡人否認這些交易,涉及金額共117447.2元,銀行通過審查確認這是一起金融詐騙行為,已經如數退還持卡人;現銀行已經報警,案件處在偵查之中;珠寶店應賠償銀行117447.2元及其利息。
通話結束后,珠寶店認真核查了這段時間的刷卡憑條,并未發(fā)現什么問題,于是就拒絕了銀行的要求。
2012年1月,銀行前往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了鄭家福珠寶店。
訴狀寫明,珠寶店在受理消費者刷卡交易時,未依照雙方合同約定認真核對相關信息,使得他人使用克隆的信用卡成功刷卡交易,這些交易記錄的書面憑證上的簽名和持卡人在銀行卡上的簽名和預留給銀行的簽名明顯不一致,通過肉眼就能辨別,珠寶店明顯存在過錯,應該承擔一切損失。
銀行提交了刷卡交易憑條等相關證據。
庭審中,珠寶店承認一員工為了提高業(yè)務量,曾經配合一個客戶進行分單交易,這個員工沒有嚴格依據操作規(guī)程核對消費者的簽名;珠寶店還承認這些是發(fā)生在2011年10月20日、24日和25日的交易,這些交易涉及7張信用卡,共17筆交易,屬于銀行卡跨行交易。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自己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審核義務,但是認為銀行也有責任,因為銀行提供的刷卡機不能辨別克隆卡。
2012年3月,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
第一,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應嚴格依據協(xié)議受理刷卡交易。
第二,在進行涉案的刷卡交易時,被告沒有認真核對持卡人的簽名與預留的簽名是否一致,導致他人使用克隆卡刷卡成功。
第三,銀行已經依據交易習慣向真正的持卡人承擔責任。
第四,銀行對涉案的刷卡交易沒有任何過錯。
第五,判決珠寶店賠償銀行117447.2元及利息。
律師點評:本案可是血的教訓。∪庋劬湍芸闯龅牟煌,珠寶店的員工急功近利,居然不去辨別,別忘了,越是慷慨的交易,越有可能是深不可測的陷進,越是大方的支出,越會讓你損失慘重,掙血汗錢的,沒有幾個不計算著花錢,貪官污吏一擲千金,不過,你得看看面前的這個客戶像不像一個官,看看他肚子是不是足夠大,眼睛是不是足夠色,形象是不是足夠猥瑣,順便還要問一句,這筆巨額花費是不是有人給報銷。如果不是貪官污吏,你就要倍加小心那些一擲千金的爽快人了,看看他們的錢是不是假幣,看看他們的簽名是不是真的,只要稍加留意,情況機會改觀。
風險提示:銀行為商家安裝POS機,可以便利交易,但是如果不加謹慎,也會面臨很多風險,因此,銀行必須與商家簽訂專業(yè)的書面協(xié)議,通過協(xié)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安排,銀行應當對協(xié)議里的一些特別重要的條款作出提示,讓商家務必注意。如果協(xié)議里約定銀行必須對商家的員工進行培訓,銀行培訓后,應該讓商家進行書面確認,確認書要加蓋商家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一旦發(fā)生因為刷卡交易帶來的詐騙等犯罪行為,銀行應及時與商家取得聯系,讓商家拒絕相關人員的再次交易。如果有持卡人否認刷卡交易,銀行要進行詳細審核,確認屬實后,銀行要退還持卡人錢款,退還后,及時向商家主張賠償責任,商家拒絕賠償的,銀行要在兩年內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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