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2-22) / 已閱8844次
重新審視禁放令是明智之舉
楊 濤
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新聞發(fā)言人劉維林稱2004年法規(guī)建設的工作安排已經確定,即將建立或修訂的法規(guī)共有8個,禁放令沒有列入其中。但劉維林同時表示,有可能派出調研小組,聽取市民對禁放令的意見。(《新京報》)
盡管說,禁放令施行之初,確實降低了噪聲污染和空氣中有害物質污染,減少火警事故,還大大減少燃放煙花爆竹炸傷人的事故。然而,作為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風俗的燃放煙花爆竹已深入了國民的骨髓,成為民俗文化的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不是一紙禁令所能改變的。特別是近幾年,隨著上海、新加坡等相繼取消禁放令,北京也出現了一些在規(guī)定的禁放區(qū)內偷放煙花爆竹的現象。北京市民希望取消禁放規(guī)定,改禁放為限放的呼聲越來越高。
在這種背景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認真聽取了激進和保守兩方的意見,吸取了中間方的一些代表向大會提出的建議,表示可以考慮對這個問題列入今年工作,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專門調研小組,就民俗、禁放執(zhí)行的現狀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做詳細調查,經認真研究后,再詳細聽取市民的意見,可考慮在明年重新修訂禁放令。
筆者認為,如果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重新對禁放令進行審視將是一個明智的舉措。在筆者看來,立法是一種各種利益之間的博弈,法律是在多方利益的代表參與下,不斷地進行交涉、協商、妥協,在求得利益的暫時平衡下誕生的。作為地方法規(guī)的禁放令從本質上講是一種現代化與民俗的博弈的產物,燃放煙花爆竹是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產生的,“從地廣人稀的曠野農家生活中養(yǎng)成的,一家有喜事或喪事,惟恐遙遠的鄰村村民不知道,就放鞭炮通知大家,喚大家來同喜或同哀!保ǚ吨倚沤淌谡Z)可以說燃放煙花爆竹,是與自然經濟條件相適應。人類進入現代化、城市化以后,燃放煙花爆竹便與這種生活方式不相容了,城市空間的狹小不能容納過多的噪音、硝煙、紙屑垃圾和極易引發(fā)火災。但是燃放煙花爆竹雖隨時代的變遷,不再是為了適應自然經濟條件而存在,早已深入國民的骨髓,成為民俗文化的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成為人們表達新春快樂、體驗年味的一種生活方式。在沒有新的替代方式產生以前,燃放煙花爆竹,要強行禁止,必將面臨強力的反抗,造成法律與民俗的內在緊張。禁放令的制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代表某種的利益一方在博弈暫時取得勝利,但是博弈始終存在,各種利益也在此消彼長,特別是代表某方利益的人也許自身的觀點也在發(fā)生轉變,當這種博弈顯得越來越激烈時,并在各種話語媒介上不斷進行表達不滿時,立法者也就不能視而不見了,法律也應當取得重新取得平衡。
從法律的實施角度上講,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重新對禁放令進行審視也是一個明智的舉措。法律、法規(guī)制定了,只是處于應然狀態(tài),是紙上的法律,法律要有生命力,從應然走向實然,就應當得到公眾的認同。然而,在現實中,民眾違反禁放令的行為是越來越多,體現一種集體對法規(guī)的背離,同時為執(zhí)法付出的成本越來越大,今年僅除夕和初五的夜晚,有關部門出動的民警、聯防隊員、治保積極分子和保衛(wèi)干部就有21萬多人次。如果此時不再去考慮禁放令的合理性或尋找更佳的禁放辦法,回應群眾用行動表達的呼聲,法律終將在巨大的成本面前無所作為,法律也在眾人的背離中喪失權威。
因此,在筆者看來,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確有必要就民俗、禁放執(zhí)行的現狀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做詳細調查,詳細聽取市民的意見,重新審視禁放令,回應現實的呼聲。采取這種舉措提供了各種利益的代表重新交鋒、對話的機會,有利于集思廣益,制訂科學、可行的方案,有利于各種利益的重新整合,得到公眾的認同,使紙上的法律走向現實。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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