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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中國憲法學的若干思考

    [ 謝維雁 ]——(2004-3-22) / 已閱30354次

    關于中國憲法學的若干思考

    [內(nèi)容摘要] 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可確定為1839年林則徐主持編譯《四洲志》這一事件。憲法學在中國的興起與傳統(tǒng)政治合法性的喪失和“制度決定論”的觀念有關。早期中國憲法學呈現(xiàn)出理論與實踐相脫節(jié)、話語體系的西方化、理論的多元化和集體主義傾向,而現(xiàn)代憲法學則表現(xiàn)出早期憲法學傳統(tǒng)的中斷、較強的注釋性、深受蘇聯(lián)憲法學影響和理論單一化與理論體系封閉性的特征。中國憲法學的未來走向,一是要確立憲法學在法學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二是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中國憲法學,三是要促進憲法學的快速發(fā)展。
    [關 鍵 詞] 中國憲法學 歷史起點 特征 憲法學的未來
    [作者簡介] 謝維雁(1968-),男,重慶市忠縣人,法學碩士,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律系教師。
    [通訊地址] 山東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號, 郵政編碼:264209
    [電子信箱] xwyan3721@sina.com xwyan3721@hotmail.com



    一、如何確定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

    我國憲法學到底始于何時?學者們至今未形成一致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可以把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確定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 另一種意見認為,憲法學首先興起于西方國家,19世紀末,憲法與憲政的理論傳入中國,成為中國的一股思潮, 換言之,中國憲法學始于19世紀末。還有一種意見認為,中國的憲法和憲法學最早產(chǎn)生于20世紀初清末時期。 上述三種意見都較籠統(tǒng),都只界定了中國憲法學產(chǎn)生的大致時間范圍,而沒有確定較為具體的時間。
    確定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對于了解中國憲法學及憲法產(chǎn)生的背景和發(fā)展規(guī)律、對中國憲法學自身的反思甚至中國憲法學、中國憲法的未來走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因此,如何科學地確定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是我國憲法學中應該認真對待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要確定我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在一些基本問題特別是方法上須作如下說明:首先,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應當是以一個對憲法學的產(chǎn)生具有“原初”意義的事件為標志;其次,這一歷史事件應當能確定較為具體的時間點;再次,此時所謂“憲法學”不僅不成體系,甚至僅僅具有憲法學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后來完全意義上的憲法學,也不可能要求出現(xiàn)專業(yè)的憲法學著作或具有專業(yè)水平。依筆者之見,對西方憲法或憲法制度的介紹應該是我國憲法學最原初的表現(xiàn)。正如有學者指出的,1949年以前的憲法學經(jīng)歷了一個從直觀走向理性,從分散到逐步系統(tǒng)化的發(fā)展過程,它“最初表現(xiàn)為對西方憲政制度和憲法觀念的介紹”。 因此,對西方憲法或憲法制度的首次介紹可看著是憲法學的起點;最后,以此確定的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是后學者對以前某一歷史事件事后的判定,作為憲法學起點的歷史事件的當事者則未必認識到該事件在日后憲法學上的價值,更不可能要求他們有憲法學上的自覺。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將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確定為林則徐1839年主持編譯《四洲志》。主要理由是:(1)《四洲志》對英國議會制度作了介紹,這在中國尚屬首次。 議會制度是英國憲法的核心制度,對這一制度的介紹對我國憲法學確實具有開端的意義。雖然這種介紹還談不上對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深刻認識,也還未從與我國封建專制制度比較的角度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但它提供了對當時封建專制制度進行批判的新的標準或根據(jù)!芭袛鄽v史的功績,不是根據(jù)歷史活動家沒有提供現(xiàn)代所要求的東西,而是根據(jù)他們比他們的前輩提供了新的東西”。 就此而言,林則徐主持編譯《四洲志》在憲法學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2)《四洲志》對西方憲法制度的介紹應當是憲法學的重要內(nèi)容。時至今日,對西方憲法制度的介紹抑或比較研究,一方面仍然是憲法學的重要內(nèi)容,甚至已形成我國憲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比較憲法學。而在西方,比較憲法學自產(chǎn)生以來,已經(jīng)歷了一個多世紀的時間; 另一方面,它又具有方法論的意義。作為方法,即用比較的方法研究憲法時間更為悠久,早在古希臘時代就已開始了。 就我國而言,早在20世紀上半葉,用比較的方法研究憲法就已經(jīng)成為時尚,并在30-40年代出現(xiàn)了一大批有價值的研究成果。 其中最負盛名的是錢端升、王世杰合著的《比較憲法》,它是在20世紀上半期“對西方憲政理論進行了最全面客觀介紹的著作”。 到上世紀80年代,又有學者呼吁以比較的方法研究憲法,倡導建立新的比較憲法學。 事實上,介紹是比較研究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因此,對西方憲法及憲法制度、憲法理論的介紹已然構成憲法學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此說成立,則中國憲法學的歷史已達160余年。如以1911年清廷發(fā)布的《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為中國第一部成文憲法, 則我國憲法典較憲法學晚出72年之久。當然,林則徐主持編譯《四洲志》還僅僅是中國憲法學的一個時間上的起點,在以后的160余年的歷史中,中國憲法學可謂命途多舛,至今仍未獲得其應有的地位,研究水平也遠未達到其應有的高度。當然,將林則徐主持編譯《四洲志》作為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并不意味著此時憲法學已經(jīng)有成熟、完整的體系,或者已經(jīng)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憲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在中國的出現(xiàn)是20世紀初期的事情。對憲法進行真正意義上的研究始于梁啟超,他在20世紀初即著有《立憲法論》和《各國憲法異同論》等書,開了憲法學研究之先河。 從學科的意義上,說梁啟超是憲法學在中國的開山鼻祖, 是甚為精當?shù)摹?br> 除時間概念之外,中國憲法學的起點還有另外一層含義,即當時世界整個憲法學所處的歷史階段。既然中國憲法學源自西方文明的東漸,那么,傳入中國那一時期的西方文明或西方憲法學就構成了中國憲法學最初的理論來源,西方憲法學在那一時期的核心概念和論辯話語無疑也就成為了中國憲法學的基礎和底蘊。從另一角度看,由于中西方文化的異質(zhì)性,內(nèi)含西方文化因子的中國憲法學注定從一開始便與中國傳統(tǒng)文化相背離。因此,憲法學的本土化要求異常強烈,而其遭遇的文化抵抗也很強勁。憲法學無法與傳統(tǒng)的觀念相融合,這導致中國憲法學在很長一段時間,其研究水平低下,僅停留在對西方憲法學的概念詮釋上(在新中國建立以后中國憲法學又停留在蘇聯(lián)憲法學的概念詮釋上),缺少針對中國實際的實證研究,難以形成具有內(nèi)在動力、獨立的、自治的、能有效指導中國實踐的憲法學研究體制。明了中國憲法學的這一起點,有助于我們理解中國憲法學何以缺乏實踐功能,何以直到今天也很難說我們有自己的憲法學或者特有的憲法理論等問題。

    二、清末至民國時期的“憲政”情結(jié)與憲法學的興起

    自1898年戊戌變法揭開中國憲政運動序幕以來,中國各種政治力量對憲法、憲政傾注了極大的熱情,紛紛打著憲法、憲政的旗號爭相登上政治舞臺。特別是清末至民國時期,憲法、憲政問題一度成為最重要的政治問題,成為各派政治力量斗爭的焦點。但到目前為止,這一時期的“憲政”情結(jié)似未引起學界足夠的重視。在1908年至1949年的短短41年時間里,各種政治力量公布了一系列憲法性文件,包括:
    《欽定憲法大綱》,清政府1908年8月27日公布;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清政府1911年11月3日公布;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南京臨時政府1911年12月3日公布;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南京臨時政府1912年3月11日公布;
    《中華民國約法》,俗稱“袁記約法”,北洋軍閥政府1914年5月1日公布;
    《中華民國憲法》,又稱“賄選憲法”、“曹錕憲法”,北洋軍閥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國民黨政府1931年5月12日公布;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簡稱“五五憲草”,國民黨政府1936年5月5日公布;
    《中華民國憲法》,國民黨政府1946年12月25日公布;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人民革命根據(jù)地時期中共于1931年11月頒布;
    《陜甘寧邊區(qū)施政綱領》,人民革命根據(jù)地1941年11月頒布;
    《陜甘寧邊區(qū)憲法原則》,人民革命根據(jù)地1946年4月頒布。
    另外,還有一些正式公布的地方性憲法文件:1911年11月9日的《鄂州約法》, 1922年1月1日公布的湖南省憲法, 等等。其數(shù)量之巨,憲法類別之多,在世界憲政史上都絕無僅有,可謂中國的“憲法奇觀”。
    出現(xiàn)“憲法奇觀”的主要原因是:(1)出現(xiàn)“憲法奇觀”是所謂“制度決定論” 的影響。鴉片戰(zhàn)爭前夕,清廷已到了窮途末路,經(jīng)濟凋敝,政局動蕩,吏治腐敗,農(nóng)民起義不斷。鴉片戰(zhàn)爭的慘敗,清廷陷入深度危機之中,天朝的威嚴喪失殆盡。“中國人漸漸知道自己的不足了”, 先是在器物上感覺不足,覺得有向西方學習之必要,要“師夷長技以制夷”,于是舉辦洋務。及至中日甲午一戰(zhàn),洋務運動破產(chǎn),人們痛切地認識到,西方國家強大的原因不僅在于器物,更為根本的原因在于其政治制度的優(yōu)越, “日本有憲法而強,中國無憲法而弱”。 于是“覺得我們政治法律等等,遠不如人,恨不得把人家的組織形式,一件件搬進來,以為但能夠這樣,萬事都有辦法了”, 立憲強國成為了那個時代的基本共識。1904年的日俄戰(zhàn)爭“使人對于立憲自由增加一層新信仰”:“日本的立憲政治,雖然還不曾得到真正民權自由;但是他施行欽定憲法沒有多年,便以區(qū)區(qū)三島打敗龐大專制的中國,再過十年,又打敗一個龐大專任的俄國;于是大家相信‘立憲’兩字是確有強國的效力了;仿佛一紙憲法,便可抵百萬雄兵”。 中日、日俄戰(zhàn)爭被認為是立憲政體戰(zhàn)勝了專制政體, 本是純粹“舶來品”的憲政及憲法概念自此成為中國主流政治話語。“制度決定論”表明,國人對傳統(tǒng)文化的經(jīng)世功能已喪失信心。但是,“制度決定論”也消解了憲政尊重人權、保障自由的原生價值,使得“憲政價值在很大程度上被轉(zhuǎn)換成‘為國家強盛提供途徑和答案’這樣一種‘憲政功能主義’”。 (2)傳統(tǒng)社會政治合法性的喪失是清末至民國時期各種政治力量選擇憲政的重要因素。任何一種企圖登上政治舞臺的政治力量,都極力尋求“合法性”的支持。韋伯曾說,“任何一種統(tǒng)治都試圖喚醒和培養(yǎng)人們對其合法性的信念”,一切權力“都要求為自身辯護”。 中國傳統(tǒng)社會政治合法性(實際上是皇權的合法性)的根據(jù)有二:一是血統(tǒng),二是統(tǒng)治手段、措施的適當。二者之間,后者更為根本。我國歷史上各王朝的興替,一般都不是因為血統(tǒng)(即統(tǒng)治者身份的合法性),多是因為統(tǒng)治者的“不道”(即統(tǒng)治手段的非法性)諸如橫征暴斂、濫殺無辜等引起的。而現(xiàn)代社會政治的合法性,形式上的根據(jù)是經(jīng)過多數(shù)人的同意(即民主),實質(zhì)上的根據(jù)是對人權的切實保障(價值)。到清末,雖然就血統(tǒng)而言皇權并未遭到質(zhì)疑,但內(nèi)憂外患使清廷已難以維持其有效統(tǒng)治,這預示了其統(tǒng)治手段、措施的合法性正在“流失”;至辛亥革命前夕,則傳統(tǒng)政治社會的合法性業(yè)已完全喪失。因此,近代以來的各種政治力量已不可能再利用傳統(tǒng)政治社會的合法性資源,不得不尋求一種對政治合法性的新的解釋。從西方傳入的憲政理論剛好滿足了這一需求。在一個綿延二千多年、在本質(zhì)上與憲政精神相排斥的國度,要接納西方憲政制度與理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形成的激進主義思潮 為此鋪平了道路,因為激進主義對傳統(tǒng)的否定,正是以西方憲政制度為參照、以西方憲政理論為武器的。盡管多數(shù)的政治力量不過是利用憲法、憲政作為一個招牌,并不打算真正地實施憲法,實行憲政;但憲法與憲政問題從此成為各種政治力量斗爭的焦點。各種政治力量都希求利用憲法獲取其政治合法性,雖然在很長一段時間并沒有產(chǎn)生一部具有實質(zhì)意義并付諸實施的憲法文本,但以制定、修改、維護憲法為中心的長期斗爭,使憲法觀念深入人心,從此以后,任何政治力量要取得或控制政權都離不開憲法?梢哉f,中國近代以來的歷史,就是一部各種政治力量圍繞憲法、憲政進行斗爭的歷史。
    在這一背景下,憲法問題成為了國家政治生活的中心課題, “立憲的口號已經(jīng)成為當時中國政治的官方語詞”。 這必然導致憲法學的興起與較快發(fā)展。 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在這一時期,“憲法學始終是一門受社會重視的學科”。 “制度決定論”把社會的改造與變革、民族的獨立與國家的昌盛都寄托與憲法、憲政,因此,盡管尚不成熟,但憲法學一開始就在中國的法學乃至整個哲學社會科學中享有極高地位。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這一時期的憲法學在整個哲學社會科學中處于一種“皇冠科學” 的地位。憲法學的快速興起,還有兩個重要的原因:(1)“制度決定論”的觀念使然。“制度決定論”使人們以為,只要在中國引入這種制度,這種制度就會在中國的土地上產(chǎn)生西方社會同樣的效能;盡管當時并不具備實行憲政的各種條件,但這種盲目的樂觀主義,卻產(chǎn)生了“一種奇妙的刺激作用”, 刺激著憲法學的發(fā)展。在民族危亡關鍵時刻的中國學者們希冀以實行憲政達到“富國強兵”的目標,“富國強兵”的訴求越強烈,則憲法學的研究有可能越深入,越發(fā)達。(2)憲法學在中國一開始就獲得了某種“獨立” 的發(fā)展空間。馬丁·洛克林認為,“政治結(jié)構不可能產(chǎn)生于理想模型”;“憲法產(chǎn)生于人類經(jīng)驗的緩慢進步。一旦認識到這一點,人們就會將注意力集中于社會及其制度的發(fā)展,特別是商業(yè)與自由的關系。但是,這種思路的副作用就是使法律和憲法不再成為學術關注的重點”;“在這種圖景下,不可能存在獨立的憲法或公法理論! 在中國則不然,憲法學不具有內(nèi)生性,它并不是建立在“自身”的商業(yè)和社會基礎之上。因此,中國憲法學一開始就具有二重性,一方面由于缺乏商業(yè)和社會基礎憲法學注定會經(jīng)歷曲折,在商業(yè)社會形成之前不會有大的發(fā)展;但另一方面,它也無須顧慮馬丁·洛克林的擔憂,人們前所未有地關注憲政,期待憲政制度能夠促進商業(yè)和社會的迅速發(fā)展,而不會將注意力集中在商業(yè)和社會的層面上,憲法學由此獲得了“獨立”發(fā)展的可能性。

    三、中國憲法學的特征

    對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而言,1949年是一個重要的分界線。以此為界,中國的憲法學可分為兩個時期,即1949年以前的憲法學(即清末至民國時期,可稱為早期憲法學)和1949年以后的憲法學(可稱為現(xiàn)代憲法學)。由于這兩個時期的憲法學存在著較大差別,筆者對其特征分別予以論述。
    (一)中國早期憲法學的特征
    第一個特征是,理論的產(chǎn)生先于實踐,理論與實踐相脫節(jié)。在西方,“憲法與憲法學是同時存在的”。 作為以憲法為思考對象的學術活動,西方憲法學以憲法現(xiàn)象的存在為前提。相對于憲法現(xiàn)象而言,西方憲法學具有明顯的伴生性。一般認為,西方憲法與憲法學已有數(shù)百年的歷史。而我國的憲法和憲法學存在的時間則要短得多,而且二者并非同時產(chǎn)生?傮w而言,中國憲法學的出現(xiàn)源自西方文明的東漸,而中國的憲法則起于對西方憲政制度的模仿,二者均非從我國社會、文化、傳統(tǒng)中內(nèi)生的東西,二者之間也沒有伴生關系。憲法學與憲法的疏離,導致二者并非同時產(chǎn)生,甚至出現(xiàn)中國的憲法學先于憲法典而存在的現(xiàn)象。究其原因,就在于憲法學同憲法概念一樣是地道的“舶來品”,憲法學在中國的最初存在并不以中國存在憲法典及其憲政實踐為前提及敘述對象(當時的中國當然也不存在憲法及實踐),而不過是有識之士對西方國家憲法理論、憲政制度的介紹。這種介紹,雖然蘊涵著對清末專制政治非常深刻的批判,而且,由于“憲法學在邏輯哲學的層次上是可以先于憲法實踐而存在的”, “在特定條件下憲法學的價值可以超越憲法典本身的價值”, 因此,憲法學的發(fā)展水平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超越憲法實踐的實際狀況達到一定的高度;但是,這也導致了憲法學與憲政實踐某種程度的脫節(jié)。
    第二個特征是,話語體系的西方化。清末至民國時期憲法學的范疇、理論均來自西方國家,特別是日本憲法學對中國早期憲法學影響尤甚。經(jīng)由立憲變法而至成功,日本對于中國而言具有極強的典范意義。1905、1907年清政府兩次派員出國考察憲政都有日本,1905年更是主要以日本的憲政為考察對象的 ,1908年清政府公布的《欽定憲法大綱》則“純粹從日本憲法上抄來” 的。有學者認為,中國憲法學早期發(fā)展是通過“輸入”而形成的,特別是系統(tǒng)地“輸入”了日本憲法學理論。 這是頗為精當?shù)摹K^話語體系的西方化,既意味著憲法、憲政、人權、自由、議會、選舉等關鍵語詞及其意義源自西方國家,也意味著人民主權、有限政府、保障人權等一系列理論邏輯結(jié)構及其論證方式也來自西方國家。
    第三個特征是,憲法學理論的多元化。中國早期憲法學比同一時期的憲政實踐具有更為重要的價值,它具有“真正的學術意義”。這是因為,由于政治尚未實現(xiàn)統(tǒng)一,各種政治力量由于利益沖突處于相互競爭、博弈之中,他們提出各自的政治要求和憲法主張,形成了具有實質(zhì)意義上的爭論;加上當時并無所謂意識形態(tài)問題,使憲法學一開始就面臨某種多元化的意境。 多元化對憲法學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多元化意味著學術爭鳴,爭鳴意味著學術發(fā)展。憲法學發(fā)展史告訴我們,重大憲法理論的突破都離不開學術爭鳴,沒有爭鳴憲法學就難以得到發(fā)展。 中國早期憲法學大體形成了這樣幾類憲法學理論:一是御用憲法學學者的憲法學理論,服務于統(tǒng)治集團,為統(tǒng)治者提供理論依據(jù);二是知識分子憲法學者的憲法學理論,多主張向西方學習;三是實踐型憲法學者的憲法學理論,注重將憲法理論運用于實踐,或者進行社會調(diào)查為憲法學提供實證資料;四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法學理論,逐漸形成馬克思主義的憲法學理論。正由于存在憲法學理論的多元化,在這一時期曾多次出現(xiàn)涉及面寬、影響深遠的理論爭論。正是這種多元化導致的理論競爭,使中國早期憲法學獲得了很大的成就。如孫中山先生在學習西方的同時積極改造傳統(tǒng)文化資源的基礎上,提出的五權憲法學說,極具中國特色,表明了早期憲法學已經(jīng)開始了本土化的進程。
    第四個特征是,以“富強為體,憲政為用”的憲政文化范式 導致憲法學的集體主義關切!案粡姙轶w,憲政為用”所折射的是一種國家本位、民族本位的集體意識,是一種集體主義的關切為前提的。按照邁克爾·奧克肖特的說法,集體主義的政治理論是向國民灌輸一種單一的行為模式,以迫使他們服從這一模式的方式來組織他們的活動。這一理論把統(tǒng)治視為這樣一種行為,確立一種“共同利益”并強迫國民服從這一“共同利益”,來創(chuàng)建一個“共同體”。 集體主義意味著對個體權利與自由的忽視,以及對個人意志的消解。救亡圖存的歷史背景預示了一種“集體主義”的憲法學!凹w主義”的憲法學是一種以民族、國家等抽象集體為出發(fā)點或中心的思維方式及由此形成的理論體系。憲政的核心精神是保障自由與權利,而自由和權利只有相對于具體的、獨立的個體才有實際的價值,因此,憲政在本質(zhì)上是個人主義的,它關注的是每一個個體生命,并力圖使每一個個體生命都獲得同等的、最低限度的制度保障。因此,憲法學也應以個人主義為本位。但對富國強兵的訴求,使得我們對憲政的預期與憲政自身的價值有著內(nèi)在的沖突:“一個國家為了富強而犧牲了個人的自由,這本身就不符合憲政的價值規(guī)范”。 值得注意的是,“集體主義”一直都是我國憲法學的重要特點,而在中國現(xiàn)代憲法學中不見稍減反有增強的趨勢。即使到今天,發(fā)展權、(集體或民族的)生存權高于個體人權,主權高于人權的論調(diào)仍大行其道。
    (二)中國現(xiàn)代憲法學的特征
    第一個特征是,早期憲法學傳統(tǒng)的中斷。1949年2月,中共中央發(fā)布了《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qū)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同年4月,華北人民政府頒發(fā)了《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的法律的訓令》。同年9月通過的《共同綱領》第17條規(guī)定:“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睂嶋H上,在當時的情況下,我們廢除的不僅僅是舊法統(tǒng)、偽憲法,也拋棄了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與傳統(tǒng)法學,其中包括憲法學。正是在以上兩個文件及《共同綱領》有關法制原則的導向下,“不少同志對于建國前的憲法學,以至整個法學,一律不加分析地予以徹底否定! 1949年以后的中國憲法學只得又在一片空白的基礎上開始艱難地起步。雖經(jīng)數(shù)十年發(fā)展,我們今天的憲法學也很難說在所有方面都超過或達到了早期憲法學的水平。以比較憲法學為例,在上個世紀30—40年代,出版了一大批比較憲法學的著作,其中一些論著至今仍具重要的學術價值,如王世杰、錢端升著《比較憲法》,已再版18次, 今天仍是憲法、行政法學生的必讀書目。而1949年以后達半個多世紀,比較憲法學的著作不過10來種,水平最高者首推龔祥瑞先生的《比較憲法與行政法》,僅再版1次。若將二者進行比較,在筆者看來,二著的學術水平與價值難分伯仲。早期憲法學的中斷對中國憲法學的發(fā)展造成了極為深重的影響,可以說,導致了憲法學的倒退。
    第二個特征是,憲法學具有較強的注釋性色彩。一般而言,憲法學雖以憲法為主要研究對象,但憲法學應獨立于、高于憲法并指導憲法的發(fā)展。正是因為憲法學獨立于、高于憲法,它才能永遠保持對憲法的“批判”精神,從而對憲法具有校正、糾偏的功能。因此,憲法學絕不能僅僅停留在對現(xiàn)行憲法的解釋、說明上。由于眾所周知是原因,中國現(xiàn)代憲法學具有極強的政治化傾向,這不僅使憲法學喪失了獨立性,也窒息了憲法學的創(chuàng)新。因為,為迎合政治,憲法學者將主要精力放在對憲法的解釋和宣傳上,于是鑄就了憲法學的“注釋性”。由于對憲法文本的依賴,“注釋性”導致了憲法學獨立性的喪失。同時,“注釋性”使憲法學也喪失了對憲法文本的“批判”的功能,從而降低了憲法學的品位。有學者指出,“中國憲法學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是以新中國憲法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為依據(jù)的。” 這種說法含糊地暗示了中國現(xiàn)代憲法學的注釋性特征。
    第三個特征是,深受蘇聯(lián)憲法學的影響。由于早期憲法學傳統(tǒng)的中斷,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中國憲法學發(fā)展中有可能借鑒的外國憲法學研究成果只能是蘇聯(lián)憲法學的成果,別無選擇。 因此,中國在構建現(xiàn)代憲法學時就只能“把蘇聯(lián)國家法的體系做一個酒瓶,然后往里頭灌中國酒。就是用蘇聯(lián)國家法的體系來安中國國家法的材料。這樣搞起一個中國國家法的學科(即中國憲法學——引者)。” 有學者評論道,與立憲實踐活動一樣,新中國的憲法學理論從其發(fā)端時起,也就走上了移植蘇聯(lián)憲法理論的道路,而且這方面的移植較立憲活動走得更遠。 不可否認,蘇聯(lián)憲法學對中國現(xiàn)代憲法學的建立與發(fā)展曾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要認識到,它也給我們帶來了不少負面的影響。因為,蘇聯(lián)憲法學最鮮明的特征是憲法學的意識形態(tài)化,強調(diào)憲法的階級意志,徹底否定資產(chǎn)階級憲法制度與理論;其次,在學術上,蘇聯(lián)憲法學還具有極強的教條性,理論體系的封閉性等特征,無疑對我國憲法學也產(chǎn)生了影響。在1980年代以后蘇聯(lián)憲法學的影響有所減弱,但至今并未完全改變。
    第四個特征是,理論的單一化與理論體系封閉性。這與前一個特征密切相關。我們長期將蘇聯(lián)憲法學理論奉為最經(jīng)典的馬克思主義憲法學而進行闡釋。很長一段時間,我們就只有這樣一套憲法學理論,事實上我國至今也還沒有形成真正的新的憲法學理論。而這一套憲法學理論具有極強的封閉性。體現(xiàn)在:其一,在憲法學的學術研究中,長期存在頌揚蘇聯(lián)憲法學(即馬克思主義憲法學)、批判資產(chǎn)階級憲法制度與理論的“一邊倒”的氣氛。 這種狀況1990年代以后特別是近年才有較大的改變。其二,由于憲法未進入司法領域,憲法學理論與實踐脫節(jié),存在教條化傾向,憲法學理論的發(fā)展缺乏實踐作為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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