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珣 ]——(2004-3-26) / 已閱156877次
2.采取補救措施:根據(jù)《合同法》第111條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為;(2)損失;(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約一方?jīng)]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xiàn)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1)違約金責任的構成:
A.違約行為發(fā)生,至于違約行為的類型,應視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B.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2)違約金約定的無效
A.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
B.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shù)美,可以認定違約緊的約定無效;
C.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guī)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3)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罰
《合同法》第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guī)定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并罰。
三、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綜觀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guī)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兩種。目前我國關于《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究竟是采嚴格責任原則還是采過錯責任原則仍然存在爭論。
主張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的學者有以下幾個理由 :1. 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guī)定;2.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yōu)點;3.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4. 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fā)展趨勢;5.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jīng)貿交往的規(guī)則接軌,如《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此外,從《合同法》第107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此條文中并沒有出現(xiàn)“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因此可以認為《合同法》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論其主觀心態(tài)如何。
而主張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學者其理由如下:1.根據(jù)對《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解釋,可以認定我國民法已經(jīng)規(guī)定了過錯責任作為違約責任之歸責原則;2.過錯原則對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舍棄過錯責任原則,意思自治的原則性地位終將難保。本人認為此種主張的理由難以成立,原因如下:1.《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屬于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就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適用原理而言,《合同法》應優(yōu)先適用于《民法通則》,既然《合同法》本身(如前文所述)并未將有無過錯作為認定違約責任的一般性標準,則不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2. 關于意思自治的問題可以通過合同雙方的約定來解決,而不必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本人同意上述學者關于合同法適用嚴格責任的觀點。
四、免責條件與免責條款
(一)免責條件:即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見《合同法》第311條。
3.債權人的過錯:見《合同法》第311條、第370條。
(二)免責條款
1.免責條款的概念:免責條款,就是當事人以協(xié)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2.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
(1)基于現(xiàn)行法的規(guī)定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為目的,因而屬于一種民事行為,應受《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47條、第48條、第51條和第40條的規(guī)定調整 。
(2)基于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3)根據(jù)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合同法》第40條、第53條。
(4)根據(jù)違約的輕重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我國沒有采用。
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責任,侵權責任為侵犯人身權、財產(chǎn)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某一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要件又符合侵權責任的要件時就形成了民事責任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F(xiàn)實生活中有不少類似事例,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買受人受傷、受托人未盡到保密義務對外披露委托人的隱私等等。
從民事責任角度看,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共同之處有以下幾個方面:1.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2.就其性質來說,都具有明確的補償性;3.都是救濟損害的主要方法;4.都具有制裁性。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qū)別在于以下幾點 :
1.訴訟時效的區(qū)別。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因違約責任而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在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往往為一年。
2.損害賠償范圍的區(qū)別。侵害財產(chǎn)權利的侵權損害賠償,應用相當?shù)膶嵨锘颥F(xiàn)金賠償,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加害人亦應賠償。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生命權的,應賠償因此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的,即使未造成經(jīng)濟損失,亦可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而在違約損害賠償中,通常依當事人的事先約定,雖然賠償范圍應當相當于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舉證責任的區(qū)別。侵權行為成立,屬一般侵權行為時,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應就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的場合,則往往享用無過失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權利人僅須就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而無須就侵權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在合同不履行的場合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債權人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只須證明債務的存在及損害的發(fā)生即可,而債務人若要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須就損害是由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負舉證責任。
4.責任構成要件與免責條件的區(qū)別。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chǎn)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當事人不可以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預見約定。
《合同法》第122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庇纱丝梢钥闯,我國法律承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允許當事人在訴訟時作出選擇,但是若法律規(guī)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只能產(chǎn)生一種責任,排除責任競合的發(fā)生,那么就應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 。
附錄:主要參考書目
1.《買賣法》 徐炳 經(jīng)濟日報出版社1991年版
2.《論〈合同法〉預期違約制度適用范圍上的缺陷》 劉凱湘、聶孝紅 《法學雜志》
3.《中國合同責任研究》 楊立新 人民日報網(wǎng)
4.《合同責任研究》 崔建遠 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5.《合同法》(修訂本) 崔建遠 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6.《完善我國違約責任制度十論》 王利明、姚輝 正義網(wǎng)
7.《民商法論叢》(第八卷) 梁慧星主編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