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譚承強 ]——(2018-1-18) / 已閱7376次
勞動分工視角下的司法與法官
譚承強
摘 要:勞動分工是經(jīng)濟學比較優(yōu)勢原理的基本運用之一。在本文,作者將從勞動分工的角度,運用經(jīng)濟學的基本工具考察司法與法院在社會組織中的分工問題,以此明晰作為國家公共產(chǎn)品的司法與法院的功能定位以及職業(yè)法官的定位。
關鍵詞:法官;司法;勞動分工;多元化糾紛解決
一、司法、法官以及勞動分工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里的司法指的是國家的、訴訟意義上的司法!八痉ā本妥置嬉饬x而言,指專事、掌管法律,司法就是適用法律、依據(jù)法律作出判斷的意思。 如果從司法的功能看,其首要的功能在于糾紛解決 ,在這個意義上,廣義的司法包羅了通過法院訴訟在內的一切糾紛解決方式。法院的司法權作為一項國家公權力,更強調的是一種判斷,而非管理;法官,作為這一權力的直接享有者和執(zhí)行者,決定了其身份獨立、思想守成、態(tài)度消極中立、強調程序(或儀式性)的職業(yè)性格。
古人韓愈說:術業(yè)有專攻。這句話蘊涵了深刻的經(jīng)濟學道理,體現(xiàn)了分工的重要性。按維基百科的解釋和評價,分工指的是個人或者組織負責自己最擅長的工作,分工的發(fā)展是人類社會經(jīng)濟進步的重要里程碑。 在西方的經(jīng)濟學中,亞當•斯密(Adam Smith)并不是第一個使用“勞動分工”這種技術的人,但他可能是最早發(fā)現(xiàn)勞動分工這個秘密的人,亞當•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國富論》奠定了200多年來經(jīng)濟學的基本框架:生產(chǎn)-流通-交換-分配,蘊涵了勞動分工和自由市場競爭的觀念。關于勞動分工,亞當•斯密的觀點是:勞動能夠創(chuàng)造財富;分工能夠提高勞動生產(chǎn)的效率,即提高生產(chǎn)技能、簡化勞動復雜程度、節(jié)省勞動時間。 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 拓展了對勞動分工的研究,通過對企業(yè)性質的重新闡述,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在《企業(yè)的性質》一文中,科斯論證了企業(yè)的出現(xiàn)不僅僅是因為勞動分工,還是為了節(jié)省市場運行成本,將市場交易費用內化為企業(yè)管理費用,行使價格機制替代的功能。而且,當企業(yè)組織的內部生產(chǎn)費用低于市場組織的交易費用時,企業(yè)的存在就是有效率的。
勞動分工帶來的最顯著結果是市場的繁榮、行業(yè)組織的發(fā)達和社會產(chǎn)品的多樣化,而交易費用理論使我們開始考慮各種制度存在的成本問題。
二、勞動分工的觀點能夠給司法帶來什么?
通過法院的視角展開討論,勞動分工理論能夠使我們得到很多有意義的啟示。以下筆者以法院的空間維度,從院內、院外兩個角度簡要分析勞動分工理論所帶來的影響。
(一)法院外部:司法的多元化
社會勞動分工帶來的第一個結果是司法的多元化。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目前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是一個熱點問題,相關政策法律也隨著跟進。 從糾紛解決的角度看司法,有私力救濟(自決、和解等)、社會型救濟(調解、仲裁等)、公力救濟(訴訟等)等方式。 時下中國的司法多元化運動,使筆者想到多年以來法院司法壟斷的“訴訟單邊主義”,以及最近的法院能動司法與大調解活動,法院由最后的司法救濟者身份轉變?yōu)閼?zhàn)斗在一線的調解者身份;仡櫧甑乃痉▽嵺`,法院司法在服務大局導向與高層政策指導下往往走向極端,其中原因不乏政府對司法解決社會糾紛功能的看重,另一個原因是政策實施者忽略了司法的社會分工,依賴某一個組織的力量往往不能很好解決所有事情。
從經(jīng)濟學的視野看司法,我們可以假設把司法看成一個市場,一個組織,或是產(chǎn)品。在作為市場的司法里,私力救濟、社會型救濟、公力救濟都是這個市場上提供司法服務的競爭者,考慮成本和收益問題,作為購買者的當事人會自主選擇哪一種方式解決糾紛。唯一的問題是司法市場的開放程度:當存在法院壟斷的市場時,當事人別無選擇,只能訴諸法院,這是過去十幾年的一個特征(若不考慮司法功能之外諸如信訪等非正式途徑);當司法市場逐漸放開,有力的競爭者出現(xiàn),當事人開始對成本問題和糾紛解決方式擁有有限的選擇權,這種法院主導的不完全競爭是當下的現(xiàn)狀。當然,完全競爭情形并非可能,因為秉持法院“司法最終解決”原則,理論上一切糾紛最終都可能進入法院解決,如圖1:
圖1:作為市場的司法:法院的供給需求曲線
在作為組織的司法中,法院與社會諸多其它組織之間其實構成了某種科斯所說的價格替代機制。當法院解決糾紛的內部成本高于社會其它組織時,法院最好把糾紛留給社會來解決;反之,當法院解決糾紛的內部成本低于社會其它組織時,法院憑借其權威性和終局性的直接優(yōu)勢應該擔當起糾紛解決之大任,如圖2:
圖2:作為組織的司法:企業(yè)-市場,法院-社會的聯(lián)想
在作為產(chǎn)品的司法里,司法市場的事實是細分了很多產(chǎn)品,以供購買者(當事人)自主選擇。
(二)法院內部:法官職能的細化
社會勞動分工帶來的第二個結果是法官職能的細化。
眾所周知,當今世界的司法職業(yè)化建立在社會分工的基礎上,從英國的治安法官制度到美國的法官助理制度可以看出司法職業(yè)的發(fā)達狀況,而司法本身的多元化又進一步加速了其內部分工精細化的趨勢。中國歷史上,自晚清修律從行政官兼任司法官到近現(xiàn)代法官制度建立是國家權力的一次大分工。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法院司法主導,傳統(tǒng)的由法官“包攬到底”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影響訴訟效率的提高,這樣就需要在法院內部權力上進一步細化分工。
司法的效率取決于司法權力的正常運轉,需要司法權的獨立行使,而保障法院司法權的獨立行使關鍵在于法官的獨立。實現(xiàn)法官審判權(司法權的微觀層面)獨立自主的行使,筆者認為可以做足下面幾件事:一是強化工作身份,弱化等級身份;二是院內行政角色的退出;三是院外的人事與財政體制改革。強化工作身份,從勞動分工角度來說就是進行進一步的職能劃分,將法官分為預審、主審、助理法官 和見習法官等類,對此,既能淡化等級觀念,又能明確法官分工:預審法官管理開庭前的事務 ;主審和助理法官主要負責案件審判,預審法官的程序性事項權與審案法官的實體裁判權分離,使審案法官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專注于法庭。助理法官則在庭外幫助主審處理瑣碎事務。這樣,通過勞動分工視角,可以形成庭前、庭內和庭外法官職能分工的場面,如圖3:
圖3:司法產(chǎn)品與法官的細分
微觀上,職業(yè)分工能夠使法官的權力和責任得到明確,一方面,分工使得法官享有本人能夠自主掌握的判決權力,同時基于法官本人的行為也明確了法官的責任。宏觀上,法官的分工有助于法官行業(yè)內部自治和自律,提高司法效率,節(jié)省司法資源,及時公正有效的解決糾紛。因此,如果從分工角度審視,法官確實是法院司法這一國家機器中的一顆螺絲釘。
勞動分工及相關的經(jīng)濟學理論將改變法律人看待法院和司法的方式。當然,法院不是利潤最大化的工具,不是市場上的企業(yè),但是作為一項公共服務(產(chǎn)品),法院需要考慮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不僅如此,基于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考慮還有對實現(xiàn)糾紛解決效率的要求,這也就是為什么“遲到的正義非正義”這句法律格言深深打動法律人心靈的原因。
三、重述國家與社會的一個連接點
作為司法民主的追求,我國推行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從民眾參與裁判制度的通常分類來看,陪審員制屬于參審模式,而作為全面參與司法的西方治安法官主審模式,能夠充分發(fā)揮非專業(yè)人士的智慧、社區(qū)生活經(jīng)驗和地方性知識的運用,值得作出制度中國化的探索。不僅如此,從上面的一些論證和圖表中可以看到,細化法官的司法職權分工,還有助于專職法官的職業(yè)化和精英化。
國家與社會的二分,正如企業(yè)與市場的二分一樣,常常使人產(chǎn)生聯(lián)想。通過社會學、經(jīng)濟學等多元視野,我們可能發(fā)現(xiàn):國家政制無法避免要走向現(xiàn)代化,追尋一套普世價值;但是社會也許更需要尊重民間的智慧,繼承傳統(tǒng)道德。在國家與社會的分野下,司法與法官勞動分工的細化是我們需要審視的一個問題,以便能夠找到一個在國家與社會分野基礎上的連接點。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職業(yè)分工的觀點已經(jīng)遠遠不是停留在發(fā)現(xiàn)階段,本文僅僅是對這一發(fā)現(xiàn)的重述或者延伸。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CJS成員,2012)
參考文獻:
(1)徐昕:《司法》第1輯“糾紛解決與社會和諧”專號(2006),北京:法律出版社,發(fā)刊詞。
(2)徐昕:《邁向社會和諧的糾紛解決》,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頁。.
(3)[英]亞當•斯密(Adam Smith):《國富論(對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亞南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
(4)[英]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企業(yè)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載《經(jīng)濟學》(Economica),Nov,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