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5-29) / 已閱7042次
從敗訴方律師被感動說起
楊濤
最近,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讓敗訴方律師感動地說:我從來沒有看過這樣精彩的判決書。這份判決書,文書長6頁,共5000多字。其中詳細列舉了原、被告舉證的14項內(nèi)容,包括每一份證據(jù)的名稱、時間和證明事實等等,同時又對原、被告雙方列舉的證據(jù)發(fā)表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意見和理由。在認證的基礎(chǔ)上,判決書才表述了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裁判的理由,理由和依據(jù)均非常詳盡。 (新華社5月8日)
一份判決書能收到如此好的效果,在今天民眾對法院的判決頗有非議的情境下,的確不易。而分析這份判決書收到這樣的效果的原因,無他,在于說理充分,無怪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強調(diào)判決書要說理,由此可見一斑。那么,說理為什么能收如此好的效果?值得我們深思。
說理體現(xiàn)了實質(zhì)正義。案件的裁判是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而說理就是充分展示裁判的事實依據(jù)、尊重客觀事實;遵循法律邏輯規(guī)律、正確適用法律。因此,一個在說理基礎(chǔ)上作出結(jié)論的判決,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判決的準確性和公信力,也就能在最大程度上實現(xiàn)實體正義。
說理體現(xiàn)了程序正義。說理的過程必然也是展示當事人雙方的證據(jù)與觀點的過程,而對這些證據(jù)與觀點的展示必然要求法官認真聽取并分析當事人雙方的意見,體現(xiàn)對于當事人的尊重!奥犎‰p方的意見”正是自然正義、程序公正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準則。只有自己的意見被認真聽取并在判決中得尊重,當事人才有可能對判決信服。
說理正是在能體現(xiàn)實質(zhì)正義和程序正義的意義上,樹立了法院的權(quán)威。長期以來,受一些舊的觀念影響,我們認為法院是國家機器,法院也是以國家強制力作后盾,順理而然我們認為法院的權(quán)威是以憑籍強制力而樹立。國家強制力對于樹立法院權(quán)威當然不可少,但事實上,法院作為主持公平與正義、中立、行使裁判權(quán)的國家機關(guān),其權(quán)威的樹立主要還是要依靠說理來樹立。法院判決的充分說理才能樹立自己“不偏不倚”的公正形象,才能贏得民眾來自心底的尊重,贏得公信力,最終樹立自己的權(quán)威。
而在當前,我們看到生效的判決被當事人無休止的要求重審,“執(zhí)行難”的老大難問題也困擾著各地法院,法院的權(quán)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極大挑戰(zhàn)。這跟我們的判決書語焉不詳、蠻不講理是分不開的,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說正是法院判決說理的不充分使我們法院的權(quán)威性不斷地流失。
在西方法治國家,判決必須要說理,這是法院判決的基本的準則。而在我們國家,一份只是遵循判決準則的說理判決卻作為了新聞為人們所贊賞,這正說明了我們國家法院判決說理的現(xiàn)狀不容樂觀。那么,在我們國家,法院判決為什么不說理呢?這跟我們的國情、體制現(xiàn)狀是分不開的,筆者分析不外乎有這么幾點原因:
一是不會說。判決說理要求法官要有很高的法律水平,可是長期以來,我們的法院卻進來了太多的并未受過法律專門教育的人,自己對法律不能深刻領(lǐng)會,如何說理?判決說理也要求法官要有較強的邏輯分析能力和的豐富社會經(jīng)驗,這些都要求法官要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習得,需要在一定的年齡基礎(chǔ)上的獲得充足的社會閱歷,西諺言“律師少的俏,法官老的好”。我們的法官沒有足夠的生活閱歷和法律實踐,年紀輕輕走上法庭,沒有結(jié)婚就審理離婚案件并不罕見,判決又如何說理呢?再如,法官“居無定所”,今天的刑事法官明天就可能審理民事案件,甚至后天就去參加當?shù)氐闹行墓ぷ,與當?shù)氐墓ぁ⑶、婦打成一片,還要為政府安排的房屋拆遷工作而操心。今天講刑事案件的理,明天就用刑事案件思維講民事案件的理,后天就用群眾語言講理,這理如何講得通呢?福建省周寧縣法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長陳木森不是說,自己長期從事民事審判工作,剛分管刑庭工作才半個月,所以在公安局副局長陳長春強暴被害少女案重罪輕判的問題上,才輕信了刑庭庭長阮金鐘的話嗎?
二是不愿說。案件剛受理,關(guān)系就找上門,法官的低薪和并未實行任職回避的制度,使得法官很難抵御誘惑,而監(jiān)督的不力,又使違法成本降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竟有13名法官被查處,令人觸目驚心,想想法官的判決中夾雜著大多的私貨,如何讓他們?nèi)フf理呢?審委會是法院的最高審判機構(gòu),審者不能判,判者不去審,一個正直的法官憑自己對于法律的理解和事實的認定本可充分說理,但萬一他的見解不幸與審委會并不一致,判決最終由審委會決定,我們?nèi)绾慰燎蟊黄戎谱髋袥Q書的他去說還自己都不同意的理呢?
三不敢說。法院的人、財、物都在地方黨政控制之下,各種來自行政的力量干預法院的判決并不罕見。法院在考慮達到地方領(lǐng)導的滿意下作出的判決根本就無法說理。長期以來法院實行行政化管理,法官上面有領(lǐng)導,領(lǐng)導決定法官的前途命運、福利待遇,實在大重要了,領(lǐng)導說了要怎么審案事實上法官很難違背,這又如何讓法官去在判決上說理呢?
那么,如何讓法官在判決上真正做到說理,讀者也許能從筆者的提出的問題中尋找得到一些筆者給出的答案,也許高明的讀者自己有更好的解決方法。但筆者要強調(diào)的是,只有解決法官說理的窘境,讓法官會說、愿說、敢說,判決才能真正做到說理,而只有說理才能進一步樹立法院的權(quán)威,法院有了權(quán)威,法治的建設(shè)才真正有希望。如此,則民族幸矣!國家幸矣!
通聯(lián):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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