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zhi1234 ]——(2020-3-31) / 已閱18543次
這種信息的提供或發(fā)布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從司法公開或便民的角度來評析,顯然也屬于司法服務精度的范疇。即司法機關能否在自己的官網(wǎng)上提供當事人訴訟實際所需要的足夠的精準信息。我想這應該屬于人民法院三大平臺建設的一個方面,它體現(xiàn)的是司法服務層面的精準性。相對于專業(yè)為核心的精度,這種服務精度屬于次要方面。但是,整體上可以構成司法精度的內容。
這次起訴,發(fā)生于立案登記制實施后。法官甲直接將起訴材料郵寄給了沈陽某區(qū)人民法院。
我們再預判一下,法院會怎么做?或者作為當事人,我們能夠從法院那里得到什么預期?
2016年4月20日,法官甲將起訴材料寄出。經(jīng)網(wǎng)上查詢,2016年4月23日簽收。直到2016年6月3日,長達一個多月的時間,寄出去的材料就是石沉大海。期間,2016年5月20日后四五天的時間,因時間太長不知道怎么回事,法官甲試圖聯(lián)系該區(qū)人民法院。但是,聯(lián)系無果。
這里也存在一個服務精度的問題。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我們都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自然而然會想到法院會在7日內給出是否受理的通知。作為人民法院如果收到起訴材料后,不去聯(lián)系當事人,而且在超過7日的時間后,沒有立案也還是不聯(lián)系當事人,能不能評價為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務沒有水準,沒有精度?筆者以為,這個細節(jié)和側面可以這么概括。因為,既然《民事訴訟法》有法定期間的規(guī)定,除非人民法院一切均正常進行,比如到期該立案就立案,該辦什么就辦什么了,你可以不照會當事人。假使你法院并沒有遵守法定期限,而且超了好長時間,你仍然不去通知原告是怎么一回事,則說明司法辦事很不精致,缺少應有的正式和精度。
2016年6月3日,收到電話是什么情況呢?是該區(qū)法院某法官打來的電話。告知將于本月14號開庭,告知加微信號,將在微信號告知銀行帳號,交訴訟費。
在你的印象里,是不是認為首先收到的應該是特快專遞?里面有案件受理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以及繳納訴訟費通知書等?沒有。在長達一個多月后,法官甲收到的第一回應是電話,第二個動作是加微信。
所以,現(xiàn)實的司法永遠是豐富多彩的。想都想不到的事情太多了。但是,《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當是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再怎么豐富,也不能沒有了《民事訴訟法》這個核心,哪怕在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
法官甲加了微信后,果然,對方發(fā)來了銀行帳號。
電話中,法官甲問:有開庭傳票嗎?答:要就給你寄。
之所以如此,因為異地訴訟,開庭時間或地點萬一弄錯折騰不起。結果直到開庭,法官甲也沒有收到所謂的開庭傳票。經(jīng)法官甲請求,對方將一份開庭傳票拍照后,微信發(fā)給了法官甲。
異地訴訟,哪怕是簡易程序,開庭時間、地點也應當書面告知。而且,加微信后,可以通過微信書面通知。無論如何不應該打個電話了事。因為,開庭時間一般要包括月日點、第幾審判庭這樣的數(shù)字信息,只口頭告知,萬一出錯很麻煩。有異地當事人參加的訴訟,考慮到異地當事人時間、差旅費等開支,尤其如此。故一個有精度的司法,在這個問題上應當體現(xiàn)為書面通知。
另外兩個難以評價的問題是,法官甲收到了該區(qū)法院工作人員從微信上發(fā)來的銀行帳號后,猶豫了一下:不會是遇上電信詐騙了吧?
基本情況是這樣,突然一個電話來了,自稱是某法院;然后一條微信來了,通知向帳號打錢。這個時間當事人未收到法院包括案件受理通知書在內的任何書面材料。那么,有沒有詐騙的可能?根據(jù)這樣一條微信,能不能讓當事人放心的打訴訟費?
信息時代,互聯(lián)網(wǎng)+,的確可以改變諸多傳統(tǒng)做法。但是,筆者認為,體現(xiàn)在司法服務層面,像這樣的問題,表征著司法的精度。即司法要采取一個新舉措時,在當事人那里會是一個什么情況,你必須全面準確的掌握,并且將一些不必要的可能產(chǎn)生疑問的問題替當事人想到,這才能體現(xiàn)現(xiàn)代司法的服務精度。
法官甲瞅了瞅微信,兩個因素讓其放手一試,匯走了訴訟費:第一、這個帳號是“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這樣的帳號估計假的可能性不大;第二、訴訟費數(shù)額不大,而且只交一半。總共沒有多少錢,就是被騙也不是什么大事。而且,對方明確要求,只匯一半訴訟費。其解釋稱,如果調解就不用退費了。調解不了判決的話,再補交。如果是詐騙,不大可能減半。
像剛才這個問題,該區(qū)法院至少應當將相關的手續(xù),比如案件受理通知書,開庭傳票,帶院公章的繳納訴訟費通知書一并發(fā)到微信上,才能體現(xiàn)一定的正式性和一定程度上排除當事人不必要的顧慮。如果所有材料,當事人連個章都看不見,這種創(chuàng)新,應當理解為在司法服務層面缺少精度。
另一個難以評價的問題,也是上面剛提到的,該區(qū)法院要求只交一半訴訟費。
按照《訴訟費交納辦法》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全額交納案件受理費。不能全繳的,應當提出減免申請。但是,也有一個問題,就是在人民法院調解率比較高的情況下,退費工作量的確比較大。
所以,該區(qū)法院在立案時僅收一半訴訟費的做法,顯然是對訴訟實際的有效應對,減化了退費環(huán)節(jié)的工作量。但是,沒有法律依據(jù)。
原則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不可以沒有法律依據(jù),或者說原則上,你不能做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事情。但是,在調撤率比較高的情況下,這個事的確有一定價值,值得研討。筆者認為這種思路有研究價值,但是在具體措施上,還有待改進,即形式上也應當符合既有規(guī)定。否則,這種帶有進步性傾向的司法行為也還應當評價為不規(guī)范和欠缺精度。
綜上,該區(qū)法院不遵守《民事訴訟法》立案期限規(guī)定,不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開庭傳票等司法文書,訴訟費減半收取以及微信服務沒有周密安排等細節(jié)所體現(xiàn)的仍然是一個欠缺精度的司法。我們通過這諸多細節(jié),會發(fā)現(xiàn)司法在實現(xiàn)一定目的時作為不嚴謹,整體上很粗草。
(四)法官甲向浙江省某中院起訴分析。
2016年,法官甲向浙江某中院對律師B提起了侵權訴訟。仍然是起訴材料整理好,特快專遞寄走。
我們是不是還要預判一下會出現(xiàn)什么情況?我想有必要,因為你沒有這個預判,你就不大可能對司法服務作出較理想的評價。
法律有一個基本的價值就是預測。我們研究司法,應當不斷的預測,然后再根據(jù)實際情況找出差距,進而再分析原因。當這種預測與實際非常接近時,可以說明相關主體的精確度比較高。
預判的內容前已提及,我們只看這次起訴是否能符合預期。
2016年1月21日,起訴材料寄走。2016年1月24日單位簽收。2016年1月25日,收到該院立案庭工作人員電話,要求補充對涉案文章有著作權的證據(jù),而且所有證據(jù)材料要一式兩份,即為被告準備一份。
2016年1月27日,補充材料寄走。2016年2月1日,該院立案受理。
從以上幾起幾個省份不同法院起訴情況看,這次最為順利。首先,這是唯一遵守了立案期限規(guī)定的法院;其次,這是唯一沒有提出“明確被告”那樣立案條件的法院?傮w上,司法行為較為規(guī)范,精確度相對高一些。
但是,仍然要求證據(jù)材料,并且要根據(jù)被告人數(shù)提供份數(shù)。這一細節(jié)又說明司法現(xiàn)狀缺少精度的普遍性。即使在當事人切身感受比較滿意的情況下,我們的司法仍然存在非法要求等不合理因素,從而依然欠缺精度。
(五)法官甲于浙江某中院的訴訟經(jīng)歷分析。
A、一般訴訟程序分析。
浙江某中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3月20日開庭。法官甲提前請假,又是飛機又是火車,如期而至。并且,準時到達該院審判庭。
我們預判一下,到了審判庭,到了開庭的點,會發(fā)生什么事兒?
開庭。∵@還用問嗎?
又判斷錯了。不是開庭,是調解。而且法官分頭作工作。被告給出的數(shù)額從2千到4千,原告均因賠償數(shù)額過低,不同意。原告主張了數(shù)萬元的賠償額度。
法官一看雙方差距很大,沒法調解。決定開庭。然后又宣布,先固定一下證據(jù)(相當于證據(jù)交換)。
這次庭審怎么評價?該院顯然貫徹了調解優(yōu)先的審判原則。
這一原則本身,沒有太壞的內涵。但是,該院的具體運用效果很差。
第一、調解可以一定程度上于庭前進行。當然,下面我還會再論證這個問題。庭前調解雖然可以,但有條件。這個條件是,案情較為簡單,是非非常明確。換言之,不用開庭幾乎就能判決。只有這樣的案件,才可以考慮于庭前主持雙方調解。
目前,我們法院的很多案件,包括相當復雜疑難的案件,法官都試圖庭前調解。法官總希望自己有一種非凡的調解技能,這個技能可以基本不問案件的具體實際,便能夠主導雙方達成案件實體問題的處理方案。那靠什么呢?靠什么呢?靠什么呢?靠胡悠?如果不是,我則找不出更合適的詞概括這種處理案件的技能。
法官調解的動力又哪里來?調解就不用開庭了,我省勁兒;結案你就不用上訴了,我還省心。所以,當事人要是不同意有些法官的調解意向,法官說不定會恨你入骨,你就等著法官玩你吧。
怎么玩?最簡單的也得拖你幾個月涼快涼快。當然這種拖,放在中國司法的現(xiàn)實中,也不能百分百的解讀為惡意或有負面影響。有些法官也可能處于善意將案件拖一拖,有些案件沉一沉也可能是一種正確的審理技巧,有助于案件的正確解決。
但是,調解優(yōu)先,以及調不了就先拖著,拖不起了我們再調,也帶有一定的普遍性。那么這種調解,它的出發(fā)點并不是案件問題的正確解決。而是,法官怎么審理省勁。它的所有動機均無涉案件的公平正義,而是如何結案,結了以后無人鬧騰。因此,這種不正常的調解是基于法官角度的一種功利司法。
所謂功利司法,就是司法的功利主義。它是維護法官和法院根本利益為出發(fā)點,不以公平正義為根本追求的一種審理方法。換言之,法官和法院的舒坦是首要的,當事人的感受不重要。如果大家能都好受,最好。如果不能,那只能讓當事人難受。這就是功利的司法。
這個案件,因為賠償額度雙方爭議較大,法官也沒有給出賠償標準。這種情況下,到底應該賠償多少錢沒有解決。這也是功利司法的一種特征,即當某個問題比如賠償數(shù)額難以確定時,司法就會首先尋求當事人調解而不是尋求問題的合理解決方案的具體內容。我們推想一上,一個問題司法自身尚且沒有具體答案,他怎么去給當事人做這個問題的調解工作?這種工作是不是能夠體現(xiàn)司法的公正品格?顯然做不到。因為司法自身都沒有尺度,調解結果只能是當事人乃至法院三方博弈的結果,很難貫徹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所能做到基本上就是一個功利的司法——只求結案事了,不求如何結案事了。換句話說,能結案就行,不論結果是否公正。哪怕一方當事人在調解中吃了大虧,司法也同意這一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意見。為什么?因為司法自身都沒有尺度,所謂一方當事人吃了大虧自然也無從實質認定。因此,哪怕是這樣的調解意見也仍然可以被視為公平公正的司法處理。這就是中國司法調解的某種現(xiàn)狀。
筆者認為,調解盡管是當事人自愿,但是人民法院必須公道主持。我們不能假自愿之形行強迫當事人之實,也不能假公正之名誘當事人自愿之形。調解作為非常廣泛的司法結案方式,我們必須完善其公平正義的品格。這正應該體現(xiàn)為司法的精度,即不只是簡單的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更應該是雙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如下協(xié)議。調解中,對公平合理的把握就是司法的精度,而這樣的精度顯然我們的司法目前非常欠缺。當下,我們的司法調解更趨于司法功利主義。
第二、調解時間的選擇。庭前調解在時間上,未必安排在開庭前那一小段時間?梢哉f,承辦法官在判定可以調解后,至開庭審理前的任何時間,均可以進行。從立案到第一次庭審,實務中經(jīng)常存在一個月左右的期間,這就是庭前調解的時機。
法官不但可以當面調,也可以電話調。因為,案情簡單,是非清楚,才具備這樣的調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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