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6-27) / 已閱7113次
官員名譽訴權的合理限制
楊濤
中國法院網(wǎng)6月16日報道,記者從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正式受理原告張某起訴被告《中國農(nóng)民調(diào)查》一書作者陳桂棣、春桃和人民文學出版社共同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中國農(nóng)民調(diào)查》的涉訟,在我看來,不足為奇。此書描寫中國農(nóng)民的生活之艱辛,某些官員之貪婪、殘忍,筆鋒之犀利,為近年來國內(nèi)文壇之少見。這樣的書當然為一些官員所不愿見到,因此而提起名譽侵權訴訟也在情理之中,據(jù)說作者也做好了打官司的準備。筆者無意于評價書中所涉事實的是非,但對于官員提起名譽侵權訴訟的相關問題卻如梗在喉,有話要說。
先看看本案的管轄權的問題,被告對阜陽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權提出了異議認為,《當代》雜志社在北京,涉嫌侵權行為的結果地覆蓋全國,因此本案不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異議被阜陽中院駁回后,被告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高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的規(guī)定,依法裁定駁回上訴。如果僅僅從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條文來看,安徽高院的裁定并沒有錯,但本案的原告張某的身份特殊,其現(xiàn)任阜陽市政協(xié)副主席,曾任阜陽市某縣縣委書記,并且所打的官司是有可能不利于阜陽形象的訴訟,民眾有理由懷疑阜陽市當?shù)胤ㄔ簩徖泶税傅墓。安徽高院完全可以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本案提審由自己管轄,或指定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樣才能使這起全國人民關注的名譽侵權訴訟,首先在入門時就堅持了程序公正。
再讓我們來看看官員在名譽侵權訴訟中訴權問題,F(xiàn)代社會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名譽都不受非法侵害,對官員的名譽也不例外,官員當然享有對侵害其名譽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由于官員行使公權力,而權力是民眾所賦予,權力的濫用為害甚烈,民眾有監(jiān)督官員行使權力的權利,法律應當在維護官員的名譽權與保障民眾的監(jiān)督權利中尋找一個平衡點。因此,首先各國對于官員的名譽權的保護弱于對普通民眾名譽權的保護,官員對于民眾一些不為過分的批評,即使是不正確的,只要不是出于惡意,應當有容忍的義務。其次,當民眾的監(jiān)督(包括民眾的喉舌--新聞媒體)有可能涉嫌侵犯官員名譽權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迅速查清民眾的監(jiān)督是否屬實,以實現(xiàn)民眾的監(jiān)督權利當然同時也是為無辜的官員正名。明智的法院也應當要求官員拿出有關部門的處理決定后決定立案,或者在立案后中止審理,移交有關部門調(diào)查處理后再審理。否則,問題的焦點本來是監(jiān)督官員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卻轉為民眾或媒體是否侵權,有關部門也因為法院的受理“不好影響審判”而袖手旁觀,官司拖上個幾年,官員即使敗訴,其違法違紀的行為也不了了之。民眾的監(jiān)督權利無以保障,還要拖上幾年的精力與金錢,正如有學者所稱“監(jiān)督止于官司”便是這個道理。
然而,在我國現(xiàn)行的訴訟程序法與民事實體法上,關于官員名譽侵權訴訟案中并無特殊的規(guī)定。立法上把官員與普通民眾的名譽案等同看待,沒有看到官員在實際生活中所擁有的強勢地位和監(jiān)督公權力行使的重要性,實際上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飾了實質(zhì)上的不平等,也使維護官員的名譽權與保障民眾的監(jiān)督權利之間嚴重失衡,造成價值取向的錯位,不足可取。
我們拭目以待這起官員名譽侵權案,也希望此案能公正審理,并在維護官員的名譽權與保障民眾的監(jiān)督權利之間尋找到價值的平衡點,以期帶來立法上的突破。
通聯(lián):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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