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艷銘 ]——(2004-7-30) / 已閱14791次
試析郵政農資業(yè)務運作方式
文/齊艷銘
近年來,我國各級郵政部門在農業(yè)生產資料的流通領域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1999年,山東、湖南兩省開始試辦種子郵購業(yè)務,經過5年多的努力,截止到2004年全國已有20多個省在不同程度上開展了農資業(yè)務,郵政農資業(yè)務的發(fā)展已呈現出一片星火燎原之勢。 “農資搭郵車、科技進萬家” ,在郵政農資業(yè)務取得了良好社會效益的同時,郵政農資業(yè)務還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據了解,從 1999年到 2003年年底,郵政部門配送種子的年遞增率約為 40%。 2003年開始配送其他農資產品,其中液肥 2000噸、農藥 1000多噸、飼料及飼料添加劑 3萬噸。
在取得成績令人鼓舞的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在實踐操作中各級郵政部門對農資業(yè)務的稱呼可謂是五花八門,目前可以見到的稱謂主要有:農資經銷、農資代銷、農資分銷、農資郵購、農資配送等。這里,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是:上述種種稱謂究竟有何不同?當前各級郵政企業(yè)開展的農資業(yè)務究竟屬于哪種運作方式?不同稱謂亦即不同運作方式之間面臨的法律風險又有哪些不同呢?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將對農資業(yè)務的不同運作方式進行比較,以期拋磚引玉并引起實踐部門的重視。
一. 農資經銷
農資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農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xié)議,在規(guī)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農資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從法律關系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guī)定的區(qū)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與獨家經銷。在獨家經銷情形,一般會規(guī)定經銷商最低交易數量、不得經銷相競爭的其他供貨商產品等。
二. 農資代銷
農資代銷的本義是代理銷售農資,其本質是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農資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權限內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訂單、銷售農資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農資代銷與經銷在合同關系的連續(xù)性和長期性、銷售區(qū)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對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所以在實際業(yè)務中,有的人會錯誤地將農資代理與農資經銷混為一談。
具體來說,農資代銷與農資經銷主要有以下幾點區(qū)別:
(一) 農資代銷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農資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
(二) 農資代銷是以委托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
(三) 代銷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農資買賣的差價收入。
(四) 從法律關系上講,代銷行為即委托人行為,代銷商與第三人之間在授權范圍內發(fā)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歸于委托人(供貨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發(fā)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須由其自己承擔。
三. 農資分銷
農資分銷是指農資產品從生產廠家到農民手中至少要有一家中間商介入。農資分銷有很多方式,比如銷售代理(代銷)、特許經營、連鎖經營(如農資超市)、經銷、網絡分銷等。筆者認為,分銷是一個市場營銷學概念,其范疇比較籠統(tǒng),其法律關系也因其具體運作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四. 農資郵購
郵購是直銷的一種方式,直銷(國外的研究理論也有把直銷稱為零渠道營銷的,英文詞匯為Direct Marketing)是與分銷相對的一個概念,是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將產品直接賣給消費者,沒有中間商的介入。具體來講,郵購(Mail Order)是指通過郵政傳輸渠道為用戶購買、為企業(yè)銷售各種商品的一種零售方式。從交易對象上來看,郵購屬于零售的一種方式,廠商直接面向消費者;而包括代銷、經銷等在內的分銷并不一定直接面向消費者。從法律關系上講,郵購與分銷中的代銷性質不同,但與經銷的性質并無不同,都是一種合同買賣關系。
在我國郵政部門農資業(yè)務實踐中,“農資郵購”已部分地經失去了“郵購”本來的含義,F已開展的“農資郵購”業(yè)務既有采取上述代銷、經銷方式的,也有采取郵購方式的。在后者,農民與供貨商直接訂貨,供貨商通過郵政包裹寄遞農資。目前,通過郵購方式運作的農資業(yè)務的數量占郵政農資業(yè)務的比例很小。
五. 農資配送
所謂配送,是物流活動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是指“在經濟合理區(qū)域范圍內,根據用戶要求,對物品進行揀選、加工、包裝、分割、組配等作業(yè),并按時送達指定地點的物流活動” 。農資配送是指郵政企業(yè)根據用戶的要求對農資產品進行揀選、分裝后,按時送達農民手中的一種物流服務方式。從經濟法律關系上講,農資配送服務商與農民之間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均沒有銷售關系;而農資經銷在法律實質上構成了經銷商與農民的銷售關系,農資代銷在形式上看是代銷商以供貨商(委托人)的名義與農民達成銷售關系,但從法律實質來看其銷售農資的法律后果仍歸于供貨商承擔。
六. 混合運用的農資運作方式
總結當前各級郵政部門已經開展的農資業(yè)務運作實踐,筆者認為可以歸納為一種混合運用的農資運作方式,這種混合方式主要有“代銷加配送”(實踐中多稱為代理配送)、“經銷加配送”等。對這種混合運作方式的性質分析應該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在代銷加配送方式情況下,供貨商與中間商(代銷商)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在經銷加配送方式情況下,供貨商與中間商(經銷商)之間是合同買賣關系。這兩種不同的運作方式由于其性質的不同,因而作為中間商的郵政部門面臨的市場和法律風險也各自不同。
七. 混合運作方式下郵政部門(中間商)面臨的市場和法律風險
(一) 市場風險方面
代銷法律后歸于委托人(供貨商),所以代銷的市場風險小于經銷;但同時,代銷商由于只能賺取固定傭金,因此其市場收益相對于經銷而言也比較小。
另外,代銷和經銷都可以分為一般經營(一般代理或一般經銷)和獨家經營(獨家代理或獨家經銷)兩種。在獨家經營方面,供貨商一般要規(guī)定合作期限內中間商最低交易數量,所以此時中間商還面臨著市場購買力低迷時可能帶來的違約風險。
(二) 法律風險方面
由于農業(yè)涉及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以及國家安全,因此,世界各國均通過法律的手段對農資流通領域進行干預。其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建立嚴格的經營許可證制度。例如,《種子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yè)執(zhí)照。由于郵政部門開展農資業(yè)務是近幾年以來的新現象,而我國傳統(tǒng)郵政企業(yè)的經營范圍中并沒有農資經營項目,因此,郵政企業(yè)在正式辦理相關經營許可證之前開展農資業(yè)務,將面臨著超范圍違法經營的風險。
其次,嚴格防范坑農害農事件的發(fā)生。我國《農業(yè)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yè)生產資料的安全使用制度……農業(yè)生產資料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負責,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禁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農業(yè)機械等農業(yè)生產資料。坑農害農案件因為其危害范圍廣、損害后果大、損害無法補救、社會危害性大等特點,歷來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因此,從事農資經營的郵政部門有必要做好農資經營工作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最后,建立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愚r害農案件發(fā)生后,農資生產和經營者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如果構成犯罪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具體到代理配送和經銷配送兩種方式,中間商面臨的法律風險又各不相同,其不同集中體現在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 。根據民法學的理論,代理配送的法律后果直接歸于本人(供貨商)與第三人(農民),因此如遇農民索賠,中間商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而在經銷配送情況下共有兩層買賣關系,即供貨商與中間商之間的買賣關系以及中間商與用戶(農民)之間的買賣關系,因此如遇農民向中間商索賠,中間商須與供貨商一起對農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中間商首先向農民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再向供貨商追償。
八.結論
郵政部門介入農資流通領域,既要從維護農民權益的大局出發(fā),又要注意自身經營風險的防范。在經營方式選擇方面,要切實做好經營風險與經營收益的權衡,要開拓經營與發(fā)展,規(guī)范管理與運作,真正做到郵政農資業(yè)務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
本文發(fā)表在《現代郵政》200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