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8-14) / 已閱7050次
任中審計:國家與官員雙贏的制度創(chuàng)新
楊濤
近日,江西省開始嘗試推行對領導干部實行任中經(jīng)濟責任審計,將監(jiān)督關口前移,南昌市已率先推出了任中審計制度。南昌市規(guī)定市直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縣黨政主要負責人在任期間,原則上每3年安排一次任中經(jīng)濟責任審計,對審計出的一般問題,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領導與被審計人談話,對問題嚴重的,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同時,審計結果進入干部檔案,作為評價、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jù)。 (《中國青年報》7月22日)
江西省之所以會對領導干部實行任中經(jīng)濟責任審計,誠如江西省審計廳經(jīng)濟責任處副處長程旭華所說:離任審計的辦法存在局限性,比如一些領導干部在任時間很長,有的甚至已經(jīng)離退休,時間跨度很大,審計部門工作量太大,一些問題很難在審計中被發(fā)現(xiàn),監(jiān)督效果滯后;推行對領導干部的任中審計可以將事后監(jiān)督變?yōu)槭虑氨O(jiān)督,較好發(fā)揮了審計的預警和預防作用。
領導干部實行任中經(jīng)濟責任審計肯定會給官員帶來一定的麻煩,也許有些官員還會覺得似乎這樣做感覺組織上對他不信任、不放心,既要離任審計又要任中審計是否會浪費人力、物力,有多此一舉的必要嗎?有學者認為,西方社會為什么比較早進入法治社會,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西方人基于“人性惡”的理論假設來進行制度設計,他們寧愿在事前把人的本性想壞一些,然后健全法律制度對其防范,以達到真正讓人無法作惡的目的。事實也證明,要求官員依靠道德來約束自己往往靠不往,在離任審計前面再加上一個任中審計程序,將更加有力制約和監(jiān)督官員的行為。因而,任中審計與組織信不信任無關,組織的信任也離不開制度的保障。
對于國家和人民來說,推行對官員的任中審計,能盡可能保證國家和人民的財產不被侵吞、浪費和流失,是一種有效率的制度設計。官員的任期都有一定的期間,有的甚至任職時間比較長,僅僅依靠離任審計,不但存在時過境遷一些問題很難在日后的審計中被發(fā)現(xiàn)的困境,而且即使是查清了,許多損失已經(jīng)造成且難以挽救。因而,比起可能造成的巨大損失來講,在官員任職中投入一些人力、物力進行審計,實在是微不足道。
對于官員本人來說,任中審計也是一種有益的制度設計。在其任職中進行審計,可以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盡可能減少損失。這樣,官員就不至于在錯誤道路上越走越遠,造成重大損失,最后落個受黨紀政紀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追悔莫及。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中審計也起到了挽救干部的功能。
不過,筆者認為作為一種制度上的創(chuàng)新,任中審計雖然可能起到國家與官員雙贏的目的,但是前提是與其配套的措施必須迅速跟進且執(zhí)行到位。比如黨委、政府對于官員在任中審計出現(xiàn)的問題要給予高度重視,審計結果要作為官員考評和提拔的依據(jù),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司法機關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適時跟進,任中審計也要提交人大審議,審計報告要盡可能向社會公開等等。否則,如同李金華和他的審計署一樣,盡管他們是掀起了一場所謂“審計風暴”,有關部委卻照舊按兵不動,我們就不禁要問:再多幾次審計又有何用?
通聯(lián):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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