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8-14) / 已閱8881次
看守所干警是倉庫保管員?
楊濤
據(jù)新華社報道,哈爾濱市呼蘭區(qū)第一看守所發(fā)生在押犯罪嫌疑人遲文濱非正常死亡事件。目前,哈爾濱市公安局已組成調(diào)查組,市檢察院也正式受理此案,調(diào)查取證和案件檢查等工作正在展開。(《新京報》7月27日)
該報曾在7月24日報道,呼蘭區(qū)公安局黨委副書記王公朝告訴記者,他也看到了死者身上有傷痕,但具體死因需要尸檢后才能知道?词厮橇b押場所,就像倉庫保管員一樣,不涉及刑訊逼供,而且他保證看守所也不會做出這種違法的事情。
這起蹊蹺的農(nóng)民死亡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有待于有關(guān)部門的調(diào)查,我們也呼吁有關(guān)部門公正地調(diào)查,給死者的家屬一個說法。不過,筆者對于王副書記所說:“看守所是羈押場所,就像倉庫保管員一樣!钡恼f法感到不可理喻,看守所何時成了倉庫?
筆者在辦案實踐中,也親耳聽到一位看守所所長這樣訓斥一位犯罪嫌疑人:“你是我保管的物品,給我好好呆著就沒事!笨磥,這位王副書記的話不是什么口誤,而是折射了我們某些公安干警的執(zhí)法理念。
看守所是暫時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這一點與倉庫相似,看守所的干警看起來的職責也有點類似倉庫保管員。但是,倉庫保管的對象是物品,而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人,盡管是犯罪嫌疑人但其享有人格尊嚴。因而,看守所的干警職責不僅僅是要保證犯罪嫌疑人不脫逃,而且要保證他們的人身安全,尊重他們的人格,教育和改造他們,絕不能簡單地把看守所當成倉庫。
把看守所當成倉庫,就是把嫌疑人當成物品,看守所干警就可能會放棄對于辦案單位違法行為的監(jiān)督。因為,看守所既然是倉庫,看守所干警就是倉庫保管員人,那么辦案單位(公、檢、法)就是寄存人,寄存人就是物品(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權(quán)人,就可以隨意處置犯罪嫌疑人。因而,辦案單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虐待就與看守所無關(guān)了。
把看守所當成倉庫,就是犯罪嫌疑人當成物品,看守所干警就不可能把犯罪嫌疑人當人看待,也就不會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嚴,因為物品是為人所用的,物品損失了不過就是賠償。因而,看守所干警也不可能真正將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掛在心上,看守所干警就不可能全力以赴去制止牢頭獄霸的行為,看守所干警自己隨意虐待、毆打犯罪嫌疑人的現(xiàn)象也就不可能在根子上杜絕。
去年,筆者在有關(guān)媒體上曾經(jīng)呼吁看守所不應(yīng)給犯罪嫌疑人強制剃光頭,今年筆者欣喜地看到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guān)相繼出臺了一些措施禁止給犯罪嫌疑人強制剃光頭。但這只是我們看守所執(zhí)法的具體措施一個小小改進,我們呼吁的是看守所要從根本上樹立“以人為本的”執(zhí)法理念,這樣才能將諸如把看守所當成倉庫等觀念掃入歷史的垃圾堆,讓犯罪嫌疑人暴亡的悲劇不再重演!
通聯(lián):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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