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8-14) / 已閱8719次
用制度來遏制貪官“洗黑錢”
楊濤
26日下午,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許可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逮捕山東省十屆人大代表李信。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提請許可逮捕省十屆人大代表李信的報告》,認為李信利用擔任濟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濟寧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涉嫌受賄犯罪。(《中國青年報》7月27日)
今年6月中旬,一篇“山東濟寧市副市長李信下跪丑態(tài)”的帖子被發(fā)到了互聯(lián)網(wǎng)上,并且附上了李信下跪的照片。6月24日李信被山東省紀委“雙規(guī)”。同時,舉報人李玉春也因“涉嫌包庇”被刑事拘留。舉報人稱,2003年3月,她在李信授意下,擔任一家上海公司的法人代表。然而她發(fā)現(xiàn),公司源源不斷有巨額匯款前來,于是意識到副市長涉嫌“洗黑錢”。此后李玉春退出公司并舉報李信的問題,一度遭到李信派人毆打。
從報道來看,李信之所以會出事,那是因為他在“洗黑錢”過程中選錯了人,選了一個并不“聽話”的李玉春。但我們可以設想,如果不是李玉春良心發(fā)現(xiàn),對李信不斷地進行舉報,李信的腐敗行為很難說就會暴露,至少也不會像現(xiàn)在一樣及時暴露。而如果換了其他人幫李信“洗黑錢”,他們很有可能就不會去舉報。因為,為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洗黑錢”并沒有規(guī)定為是洗錢罪,對于此類“洗黑錢”的行為并不會受到嚴歷的處罰,因此,其他人拿著高額的回報承擔著不大的風險也就很有可能就不會去舉報。
在中國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洗錢罪僅有四種上游犯罪:販毒、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犯罪,也就是說只有對上面所說的四種犯罪所得進行“洗黑錢”的行為才構成洗錢罪。至于當初沒有把為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洗黑錢”的行為包括在洗錢罪的犯罪構成當中,也許是制定法律時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的犯罪金額比較小,腐敗分子還不需要“洗黑錢”的方式來轉移自己的犯罪所得。然而,法律的規(guī)定已經(jīng)遠遠落后于現(xiàn)在形勢的發(fā)展,近些年,腐敗犯罪的金額動輒幾百萬元、幾千萬元甚至于幾億元的天文數(shù)字,貪官也日益需要用“洗黑錢”的手法來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為貪官“洗黑錢”的行為越來越多的發(fā)生。要更有力地打擊腐敗犯罪就不能不對為貪官“洗黑錢”的行為進行打擊,而現(xiàn)有的法律對為貪官“洗黑錢”的行為的打擊并不完善也不夠嚴歷,因而,有必要將為貪官“洗黑錢”的行為規(guī)定為洗錢罪。
從世界范圍來看,將幾乎所有的嚴重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是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刑事立法的發(fā)展趨勢。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也要求將腐敗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因而,我國刑法也有必要適應世界的潮流將為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洗黑錢”的行為規(guī)定為洗錢罪,如此使為貪官“洗黑錢”的人心有所畏不敢輕舉妄動,也可能使為貪官“洗黑錢”的團伙成員產(chǎn)生分化,不至于讓一個李玉春孤單地與貪官作斗爭。
值得高興的是,全國人大已于今年3月22日成立了《反洗錢法》起草小組,要對反洗錢工作進行全面規(guī)范。我們也期待將為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洗黑錢”的行為規(guī)定為洗錢罪,加大對為貪官“洗黑錢”的行為打擊力度,讓貪官不再有“洗黑錢”的機會!
通聯(lián):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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