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連忠 ]——(2004-9-12) / 已閱22599次
產品質量問題之法律研究
————附贈商品質量問題
內容摘要:我國現在正處于社會經濟轉型時期,經濟社會充斥著道德、倫理與利益的沖突,利益驅使著一切不良動機。本文的主旨在于通過對產品質量問題的法律研究批評社會上“唯利益?zhèn)悺钡牟涣硷L氣,希望人們在追逐利益的同時,切勿越過法律之雷池,而應從人的良性出發(fā),使得社會市場經濟能夠得到良性運轉,給全社會帶來真正意義上的“利益”。本文是以小見大,希望能給陷入“利益”的人們敲響警鐘。
關鍵詞:贈送 贈與 搭售 隱蔽瑕疵
一、問題的引出
引一案例權做本文之序:某生意人李先生到某一大型商場購買手機,在商場里,其看到商家正在對一新款手機做促銷活動,促銷牌上明確寫著:凡購買本款手機者均贈送手機電池一塊,數量有限,贈完為止。李先生隨即購買了此款手機,并獲得了贈送的手機電池一塊。商家簽發(fā)了收款單據并開示了產品質量保證單,保質期為半年,但商家并未對贈送的手機電池質量作出任何說明。
之后,李先生在洽談某項業(yè)務中,由于手機出現故障,其未能及時得到通知,致使其損失兩萬余元。事后,李先生查明手機出現故障的原因在于其使用了商家贈送的那快手機電池,手機電池在充電后使用了不到半個小時就沒電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贈送的手機電池質量問題。產品出現問題的時間距李先生購買手機的時間僅為15天,李先生隨即找到出售該手機的商家,要求其更換該贈送的手機電池并且賠償其兩萬余元的損失。而商家以贈送的商品不予保證質量為由拒絕了李先生的要求。李先生在其要求得不到滿足之后,隨與該商場對簿公堂,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補償損失。
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訊技術發(fā)展非常之快,通訊設施花樣繁多,給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了方便。但是我們不可否認的是,跟隨科技的發(fā)展腳步,制假手段也越來越高明,一些假冒偽劣商品充斥著社會,消費者縱有“火眼金睛”也難以辨別其真?zhèn)。人們在利用先進通訊設備從事某種社會事務時,就有可能因使用了偽劣的通訊設備而給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因“豆腐渣產品”而致人損害的例子很多,由此產生的訴訟案件也特別的多,嚴重影響了社會的良性運轉。消費者對銷售者所謂的“買一贈一”活動應該擦亮眼睛,抵制誘惑,因為銷售者贈送的商品大多帶有隱蔽瑕疵。所謂隱蔽瑕疵,是指存在于標的物內部的憑一般買受人的經驗,經一般、通常的檢查不易發(fā)現的商品品質缺陷。①
上述案例向我們提出了一系列問題:贈送、贈與和搭售之間存在著什么樣的關系?商家對贈送的商品是否負有保證質量的責任?商家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什么樣的權利?消費者因產品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損失如何得到賠償?
二、弄清贈送、贈與和搭售之間的關系
贈送、贈與和搭售三者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是否屬于等同關系,或者存在屬種關系,也即包含關系。下面我們來研究一下三者到底是什么樣的關系。
1.首先我們來看一下贈送。贈送一般是指贈送人將某項財產或權利有償或者無償的送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送的行為。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贈送有這幾個特征:(1)贈送是為轉移財產或權利。贈送的標的就是財產或權利利益,或者統(tǒng)稱為應然良性利益。(2)贈送人對贈送的財產或權利不一定享有所有權或是處分權。也就是說此種贈送行為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惡意的。(3)由此形成的贈送合同為單務的(雙務的)、有償的(無償的)合同。(4)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只有贈送人的贈送行為而沒有受贈人的接受行為并不必然構成贈送。
在現實生活中,贈送行為經常發(fā)生,由此所引起的法律關系也比較的復雜。在法律事務中,因贈送行為也產生了許多法律糾紛,大致都是因為贈送而侵權或是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有的甚至觸犯刑法而受到刑法的處罰。縱觀而言,因贈送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居多,這就涉及到民法之調整問題,顯示出了民法作為私法的特性。
2.其二贈與。依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①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贈與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僅有一方的行為構不成贈與,贈與不同于遺贈、捐贈,遺贈、捐贈只要有遺贈人、捐贈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贈與是贈與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法律行為,其實質就在于轉移財產或權利的所有權。贈與的特征:(1)贈與合同為轉移財產或權利的所有權。(2)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性合同。(3)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實際上關于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各國立法規(guī)定不一。如前蘇聯及東歐國家的民法一般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大陸法系國家則規(guī)定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我國的司法實踐也認為是實踐合同。②但是從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
我們在簽訂贈與合同時應當注意:贈與的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屬于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或權利贈送他人,否則,其行為可能會侵害他人的權益,而產生侵權糾紛或由此而形成債務糾紛。贈與標的物不外乎是財產或權利。
3.我們再來看一下搭售行為。搭售是指經營者違背相對交易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搭配其他商品或增加某項服務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搭售行為在國外屬于反壟斷法所調整的限制競爭行為的一種,其出發(fā)點就在于維護交易雙方自愿交易,使經營者公平、合法競爭,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搭售行為的行為特征:(1)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yōu)勢違背相對交易人的意愿搭售商品或服務,交易人被迫接受。(2)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侵害了相對交易人的權益。(3)搭售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存在違法性。
贈品是附屬于主要商品之外的產品,其具有一定的附屬性。但現在有的廠家推出“買一送一”,名曰“贈送”,這種贈品在某種情形下具有搭售的嫌疑,因為有的消費者購買具有搭售商品的目的不在于搭售的誘惑性,而是其確實需要此種商品,但是這種捆綁式的銷售行為在無形中增加了單一商品的價值,“羊毛出在羊身上”,也就是說商家附贈商品的價值已經包含在了其欲出售的商品之中了,違背了消費者的購買意愿。鑒于銷售者的行業(yè)優(yōu)勢,消費者有時別無選擇,只能購買此家商品。況且這種行為相對于其他經營者來說,可能就是不正當競爭了,通過這種贈送活動擴大了自己的銷售而限制了其他經營者,有違商業(yè)道德。搭售行為存有一定的誘惑性,消費者可能會基于這種“便宜”而去購買。但是搭售的商品不排除存有質量問題,甚至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損害,傷害到消費者財產或人身方面的權益。消費者應擦亮眼睛,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們通過對贈送、贈與和搭售的比較可以得出這么個結論:贈送和贈與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共同點很多,但并等同;而搭售基本上是一種不合理甚至違法的行為,當然,如果交易雙方本著公平、誠實、自愿的目的達成共識去交易,那這種行為就不能算是不合理了,也談不上違法。
三、附贈商品的質量問題
附贈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就應該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法》等有關規(guī)定。其生產商和銷售商就應該對其生產和銷售的商品負瑕疵擔保責任,對因商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財產和人身侵害負責。
贈品之中不必然沒有假冒偽劣品,而相反,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很多商品生產商利用這個時機生產假冒偽劣商品,并把這些商品拋向社會,經營者以種種銷售形式把這些商品銷售給消費者,這些商品存在侵害消費者財產和人身權益的隱患,可以說像“蠹蟲”一樣,隨時都會給消費者造成危險和傷害。
經營者在銷售中往往對主要商品承諾實行保修、保換、保退,但對贈品的質量卻沒有任何保證措施。贈品存在質量問題的,如果對消費者沒有造成什么危害,有的消費者往往會以為是贈品而忽視,而經營者則更會以“附贈品”為借口開脫責任。參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钡22還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由此可見,只要是商品,并且在社會上流通了,生產者和經營者就得對其生產和出售的商品質量擔保負責,而不能以種種借口搪塞、逃避責任。
參看我國《合同法》第191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在此是不適用的。因為贈品的前提是消費者必須購買商品,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在本質上形成的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而不是贈與關系。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合同法第191條規(guī)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除外)。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時,一定要把贈送、贈與和搭售行為區(qū)別開來,不可等同視之。
四、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
在當今商品經濟條件下,財產或財產權利進入到流通領域,其所有權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交換,因所有權的交換行為而可能產生侵權,從而可能形成因侵權之債權。法律意義上的債不同與一般社會生活中“欠債換錢”中的債,民法上債之關系的范圍更遠廣。參看魏振瀛教授編著的《民法》一書債權編中關于債的概念,債,作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系。①德國民法第241條第1項規(guī)定:“債權人依債之關系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臺灣學者黃立認為:債之關系中的請求權,債法上稱為債權。②由此可見,債即為一種請求權,是一種請求給付的權利,當然相對于債務人來說就是在受請求時應為一定給付,正好是債權或請求權的反面。
產品質量存有缺陷而給消費者帶來財產(包括產品本身和因產品缺陷造成的其他財產的損失)或人身損害的,產品經營者就應該承擔過錯責任。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索賠,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索賠。而對于產品的銷售者來說,他可能不知道其出售的產品存在質量缺陷,由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索賠,但是銷售者不能以“不知道”或以“主觀善意”為由而拒絕受害人的索賠要求,生產者與銷售者對因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無過錯的一方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過錯的一方追償。由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失而產生侵權責任,因為侵權行為的發(fā)生而產生侵權之債,三者之間又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我們需注意的是,當缺陷產品給消費者造成其他損失時,消費者或是受害人應該盡善意所有的義務去最大程度的減少損失,而不能放之任之。消費者在明知其所購買的產品存在損失時,應該立即找銷售者或者直接找產品的生產者,要求其給予更換,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消費者可以以產品存有缺陷或侵害公民自由權為由狀告產品的經營者!睹穹ㄍ▌t》第136條規(guī)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這實際上是說,質量糾紛的權利人能通過法院保護其實體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但消費者不能在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之時而怠于管理,如果因此而給其造成其他財產或人身損害的話,我個人認為,消費者應該對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有侵權就可能產生債,而債的良好履行需要擔保做保證。債擔保的形式可以是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換過程中,是以商品的特定產品的質量作為承擔保證責任條件的。無論是產品生產者,還是產品的銷售者,都要對其商品的質量負責。產品所有權的轉移都要遵循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要求是法律硬性規(guī)定,既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生產者或銷售者也不能規(guī)避。
我國法律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問題做了硬性規(guī)定,但是我個人認為,我國法律還應該對消費者加以責任限制,而不能一味地去規(guī)定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消費者對待其購買的產品應該盡善意所有人的義務,而不能在明知產品存有缺陷時疏忽、懈怠管理,更不能采用傳統(tǒng)的“以惡治惡”的方式來達到補償其購買的產品缺陷問題以及因此所引發(fā)的一系列責任問題。正確的方式應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而又合法的去解決問題,自力救濟手段行不通時可以尋求社會救濟手段的幫助,通過司法或行政途徑解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因某種合同的發(fā)生,三者之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的矛盾關系,矛盾是可以解決的,關鍵在于應該怎樣合理地去對待它,切勿放任矛盾、激化矛盾。
結束語
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市場經濟社會,有經濟的騰飛就有利益的崇拜,進而導致唯利益者的產生。唯利益者經常寄生在經濟漏洞之中,利用其某方面的行業(yè)優(yōu)勢,用花樣繁多的手段汲取利益。為了追逐最大的利益,他們往往置倫理、道德于不顧,越法律之雷池。相對于唯利益者而言,消費者往往成為社會中的“弱者”,他們迫切需要一屢光明去看透經濟中無盡的黑暗。法律為天下公平、正義之利器,不斷完善的法律可以彌補經濟的漏洞,并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豎立誠實信用之屏障,誰違背誠實信用,誰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良性的利益可以增加社會的財富,為人們謀福利,而惡性利益只會中飽私囊,損人利己,最終仍會傷及自身。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時候,應當以商品本身的價值和質量作為購買的標準,不應把贈品作為主要的考慮因素,否則可能會遭受比贈品更大的損失。誠然工商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贈品的管理,發(fā)現借贈品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及時制止,但是法律的不完善也給唯利益者帶來可乘之機,因此,國家立法機關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規(guī),對贈品與搭售的界定、贈品的價值、贈品的質量保障等進行規(guī)范,以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也應持法律之劍,同商品假冒偽劣者做不屈不撓地斗爭。唯有如此,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才能形成真正的公平,社會經濟秩序才能得到良好的維持,市場經濟之輪才能順利運轉。
本問的一個題點就是:國家立法機關在規(guī)定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法律責任之時,也應該對消費者的責任加以規(guī)定,不能有所偏頗,以維持法律只公正。
參考資料:
[1] 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2] 于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 黃立著:《民法債編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 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 余延滿著:《合同法原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6] 梁慧星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 史尚寬著:《債法各論》,臺灣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
[8] 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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