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帆 ]——(2004-9-14) / 已閱42286次
作者:楊帆律師
來源:廣州勞動網(http://www.gz-lawyer.net)
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勞動法》設立的,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對這一制度認識模糊,實踐中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誤區(qū),本文作者將做全面分析。
一、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誤區(qū)。
實踐中,不少人誤解為只要勞動者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就與其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下面筆者進行分析。
我國目前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包括:
1、《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xù)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guī)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3、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fā)[1994]289號)第20條規(guī)定,本條中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續(xù)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初次就業(yè)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5、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4號)第2條規(guī)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yè)軍人初次就業(yè)的;(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6、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fā)(1994)360號)規(guī)定:“關于續(xù)延勞動合同的問題,要認真執(zhí)行《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的規(guī)定。此外,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考慮到兩種用人制度存 在的差異。為使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平穩(wěn)過渡,應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對工作時間較長,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如果 本人有要求,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應注意保護其他老弱病殘職 工的利益!
7、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19號)
第1條規(guī)定:“關于簽訂和續(xù)延勞動合同問題。對于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按《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按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fā)〔1994〕360號)的規(guī)定,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其他固定職工,在當前新舊用工制度轉換的過程中,作為一次性的過渡辦法,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從保護工作時間較長職工的利益出發(fā),做出一些特別規(guī)定!
8、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 》 (勞部發(fā)(1995)202號)第3條規(guī)定:“關于固定工簽定勞動合同的問題,按照勞動部勞部發(fā)〔1994〕360號文件和勞動部勞辦發(fā)〔1995〕19號文件的規(guī)定,為使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平穩(wěn)過渡,應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對工作時間較長,距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其他固定職工,在當前新舊用人制度轉換過程中,作為一次性的過渡辦法,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從保護工作時間較長職工的利益出發(fā),作出一些特別規(guī)定!
9、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7)88號)第1條規(guī)定:“關于臨時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對于在本企業(yè)連續(xù)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xù)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其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以上法律條文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情形、范圍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以上規(guī)定,對于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一般勞動者(不含原來轉制過渡時期和特殊人員)來說,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就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了10年以上,這是個大前提。具體指的是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權不接受。
第二、就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意愿,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最后一個條件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具備了第一、第二個條件,勞動者一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有權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其履行義務。
綜合以上三點,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必須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那些認為只要勞動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兩種觀點都是片面的、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二、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的誤區(qū)。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不能變更的。其實這種觀點也不全面,我國《勞動法》第17條規(guī)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睙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之一,跟其它勞動合同類型一樣,也適用《勞動法》的協(xié)商變更原則。
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協(xié)商,是可以協(xié)商變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除了合同期限以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xié)商,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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