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杰 ]——(2004-10-15) / 已閱18696次
淺析KTV收費事件與我國著作權收費制度的完善
(作者:蘇杰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email—winner03@163.com)
摘 要: 近期發(fā)生的KTV收費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針對此次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和實踐問題,本文分析了收費作品的法律性質、收費的權利依據(jù),以及本次收費方式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此次事件暴露了我國在著作權收費問題上具體制度的缺失,本文從作品權利人和作品使用者兩個方面入手,探討了完善我國著作權收費制度的若干具體制度建設問題。
關鍵詞: 著作權收費 作品獨創(chuàng)性 放映權 集體管理 誠信制度
一、 事件背景
2004年3月1日,屬于國際唱片業(yè)協(xié)會會員的環(huán)球、華納、百代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北京天為、盈科兩家律師事務所發(fā)出一份律師函,矛頭直指全國20多個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一萬多家KTV經營者(律師函中把經營者分為三類:專業(yè)KTV歌廳、帶卡拉OK設施的夜總會、酒吧等同類場所。本文統(tǒng)稱為KTV經營者),要求眾多KTV經營者為其在營業(yè)中播放上述唱片公司的音樂電視(MTV)、音樂錄影(MV)及卡拉OK作品的行為支付放映權使用費。根據(jù)經營者類型的不同,每部作品的收費標準從7千元到12萬元不等1。
國內多家新聞媒體對KTV收費事件表現(xiàn)出極大的關注,紛紛報道了此事。一時間,這份薄薄的律師函猶如高懸在KTV經營者頭頂之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立即在經營者中間引起軒然大波,群情激憤者有之,謀求和解者有之,等待觀望者亦有之。
二、 對KTV收費事件的幾點質疑
筆者認為,相對于近期發(fā)生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訴北京長安商場播放背景音樂侵權案、正東唱片公司訴北京市純音歌舞公司MTV侵權案以及新力唱片公司狀告“錢柜”侵權使用MV案2,此次收費事件波及面最廣、影響最大。因此,更值得我們在法律和實踐操作層面進行深層次的思考。
(一)本次事件所涉作品的性質及收費的權利依據(jù)是什么?
在律師函中,唱片公司主張KTV經營者播放的MTV、MV及卡拉OK作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侵犯了唱片公司享有的放映權。筆者認為,對此不能一概而論,應結合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獨創(chuàng)性(originality)的理論做具體的分析。
根據(jù)著作權法理論,一部作品必須具有獨創(chuàng)性才能給予保護。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是指基于作者在作品的創(chuàng)作過程中投入的某種智力性勞動,而使作品具有的最低限度的創(chuàng)造性3。鄭成思先生認為,在作品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問題上,大陸法系是看作品中是否含有作者的“個性”,英美法系則是看作品中是否包含作者的“判斷”4。在美國的版權司法判例中,作品具備獨創(chuàng)性要滿足兩個條件:其一是,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的;其二是,作品至少要具備最低程度的創(chuàng)造性(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5。在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Fiest案中,法官認為,一個電話簿的名單如果采取按照字母順序排列這種通常做法(common practice),盡管該電話簿是其制作者獨立完成的、也付出了勞動,但仍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原因就在于“按照字母順序排列”這種通常做法達不到版權保護所要求的“最低程度的創(chuàng)造性”6。在此,讓我們結合著作權法的上述理論和司法判例來分析一下MTV、MV和卡拉OK形式作品的性質。
1、 MTV與MV作品的性質及其收費的權利依據(jù)
MTV與MV作品不同于音樂作品,因為它們不僅有聲音,還有畫面,表現(xiàn)為一種音畫組合體。但是這種音與畫的組合又不是隨意的,MTV與MV作品畫面部分的諸要素如人物的造型和動作、布景、鏡頭的色調和拍攝角度等,都是為聲音部分(即歌曲)服務的,都是為了充分表達歌曲的思想內涵。例如,廣受大家喜愛的MTV作品《辣妹子》,其歌曲的旋律、歌詞、歌手宋祖英甜美的歌聲與精心設計的一群用紅辣椒裝扮的少女在河畔舞蹈的畫面交相輝映,融合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使觀眾既欣賞到了動聽的歌曲,又看到了歌曲中唱到的辣妹子那活潑可愛的形象。因此,MTV與MV作品中音與畫的組合體現(xiàn)了創(chuàng)作者的“個性”或“判斷”,符合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1項的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并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彪m然一部MTV與MV作品的片長通常只有五分鐘左右,但其攝制過程、攝制方法與一般的影視作品基本相同,只是要簡單一些。因此,基于其表現(xiàn)形式和攝制方法上的特征,MTV與MV作品應當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0項規(guī)定:“放映權,是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既然唱片公司的MTV與MV作品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那么,唱片公司對于自己的這類作品就當然享有放映權。KTV經營者在其營業(yè)場所公開播放唱片公司MTV與MV作品的行為進入了唱片公司放映權的控制領域,唱片公司有權依據(jù)放映權要求KTV經營者支付使用費。
2、 卡拉OK作品的性質及其收費的權利依據(jù)
卡拉OK作品在表現(xiàn)形式上與MTV與MV作品相同,也表現(xiàn)為一種音畫組合體,但是其音與畫相組合的情形要復雜一些?ɡ璒K作品通常有兩種形式:音畫有關聯(lián)的卡拉OK作品和音畫無關聯(lián)的卡拉OK“作品”。
音畫有關聯(lián)的卡拉OK作品多見于播放影視作品主題歌曲的情況。此時,伴隨主題歌曲的畫面選自同部影視作品的若干鏡頭,卡拉OK作品的制作者把主題歌曲與反映該影視作品情節(jié)的若干鏡頭有選擇地編排在一起,這種特定的選擇、編排包含了制作者的取舍和判斷,因此,這類卡拉OK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雖然其制作過程比起MTV與MV作品要簡單一些,但考慮到它們在表現(xiàn)形式和制作方法上的基本相同,所以筆者認為,將此類卡拉OK作品歸入“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較為適宜。如果唱片公司制作此類卡拉OK作品時事前取得了影視作品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授權7,則唱片公司作為著作權人,有權依據(jù)放映權對于KTV經營者在其營業(yè)場所公開播放此類卡拉OK作品的行為收取使用費。
音畫無關聯(lián)的卡拉OK“作品”具有音畫組合隨意性的特點。例如,伴隨一首愛情歌曲的畫面,既可能是一組城市風光、也可能是海灘風景或者是歌手的演唱會情景。這種組合的隨意性難以反映制作者在制作過程中的選擇和編排的創(chuàng)造性因素,因此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能成為作品,這也是為什么要給該類“作品”打上引號的原因。但同時也要看到,唱片公司為制作此類卡拉OK“作品”畢竟也“額頭流汗”了,它為此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技術勞動,從而為歌曲的傳播做出了貢獻。所以筆者認為,唱片公司可以就此享有鄰接權。根據(jù)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3項的規(guī)定,“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xù)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音畫無關聯(lián)的卡拉OK“作品”符合該項規(guī)定,應屬于錄像制品,唱片公司如果是合法的首次錄制者,可以享有錄像制作者權。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第41條規(guī)定,錄像制作者享有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梢姡琄TV經營者在其營業(yè)場所公開播放唱片公司錄像制品的行為并不屬于錄像制作者權的控制領域。故而,唱片公司收取該部分的使用費沒有權利依據(jù)。
(二)唱片公司此次收費方式的不利后果有哪些?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唱片公司的大部分收費主張是有權利依據(jù)的,然而“理直氣壯” 的唱片公司在此次事件中采取的收費方式是否妥當卻是一個很值得疑問的問題。筆者認為,這種方式至少會產生以下不利后果:
1、 唱片公司將付出高昂的收費代價
唱片公司要實現(xiàn)收費的目的,首先要了解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準確信息,其次還要在收費標準上與KTV經營者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預見,面對全國20多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qū)范圍內數(shù)量龐大的KTV經營者,唱片公司雖然是在國際唱片業(yè)協(xié)會的大旗下統(tǒng)一行動,且有專業(yè)律師的協(xié)助,但要完成這兩項工作仍然會困難重重。相對于由在收費方面具有獨特優(yōu)勢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該類組織的優(yōu)勢將在下文說明)來操作此事,唱片公司為此次收費支付的成本要高出許多。
2、 不利于唱片公司和KTV經營者之間雙贏局面的形成
有學者認為,音樂作品“一對多”的傳播方式決定了其市場份額主要由作品“載體流通的市場份額、脫離載體向公眾表演的市場份額、向公眾播放的市場份額”三部分構成8。唱片公司的MTV、MV及卡拉OK作品 同樣也可以通過“一對多” 的方式傳播,而在KTV歌廳的播放正是這樣一種方式,因此其MTV、MV及卡拉OK作品的市場份額也主要由這三部分構成 。 KTV經營者固然可以從公開播放唱片公司作品的行為中營利,但它同時也起到了擴大唱片公司作品的市場份額、提升作品商業(yè)價值的作用?梢婋p方“合則兩利”,本應是一種雙贏的合作關系。而唱片公司此次采取的大范圍發(fā)放措辭嚴厲的律師函的做法,顯然是對發(fā)展雙方今后的合作關系欠缺考慮,增加了KTV經營者的對立情緒。即使唱片公司真的提起訴訟并且“戰(zhàn)而勝之”,也難免會造成贏了今天的官司、丟了明天的市場的不利后果。
三、 關于完善我國著作權收費制度的若干思考
著作權法的發(fā)展歷史表明:科學技術的進步在催生出大量新的作品種類和新的作品使用形式的同時,又在不斷削弱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實際控制能力,最終會打破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之間原有的平衡狀態(tài)。就我國當前而言,除了科技因素以外,諸多社會因素也不應忽視:一方面,社會公眾對精神消費需求的增長帶動了文化產品生產和消費領域的繁榮,著作權人作品的商業(yè)價值也隨之迅速提高;另一方面,置身于知識經濟濃厚氛圍之中的著作權人,著作權意識也顯著增強,保護自身著作權的需求日益迫切。以KTV收費事件為代表的一系列收費糾紛的接連發(fā)生絕不是偶然的,這些糾紛從現(xiàn)象上看,是作品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經濟利益的激烈碰撞,實則反映出在當前知識經濟時代背景下,科技因素和諸多社會因素對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收費制度的嚴峻挑戰(zhàn)。
著作權法的發(fā)展歷史還表明:科技的迅猛發(fā)展、社會生活的飛速變遷向著作權法提出挑戰(zhàn)之際,也正是著作權法理論和具體制度推陳出新、臻于完善之時!在此,筆者嘗試從作品權利人和作品使用者兩個方面,對于如何完善我國著作權收費制度談幾點淺見:
(一) 作品權利人方面的完善
筆者認為,應盡快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相應的配套制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代表著作權人利益的非營利性組織,它對于著作權人授權由其管理的作品可以行使監(jiān)督作品的使用情況、與使用者開展談判、收取使用費并在著作權人之間分配等職能。實踐證明,對于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等這些著作權人在事實上很難有效控制的“小權利”,引入集體管理制度是最恰當不過的了。WIPO在1990年發(fā)表了一份關于集體管理的研究報告,其中既談到了集體管理制度帶給著作權人的好處,也談到對作品使用者的好處9。這些好處總結包括:(1)能使著作權人無法或難以單獨控制的權利(如表演權)仍然保持專有權利的性質,因而是一種比非自愿許可(non-voluntary license)更加可取的選擇;(2)可以降低談判、監(jiān)督作品使用以及收費的成本;(3)使用者能以更簡單和更便宜方式獲得對作品的使用。
正是由于集體管理制度的諸多優(yōu)點,所以在文化產業(yè)發(fā)達的國家和地區(qū)集體管理組織也隨之非常發(fā)達。反觀我國,專門管理此次收費事件中唱片公司的音像類作品的集體管理組織至今尚處在籌建階段10,對于權利人與使用者最易發(fā)生糾紛的收費標準問題也沒有建立高效率的解決機制。有鑒于此,我國應盡快建立音像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擬議中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條例也應早日出臺,從而為頻繁發(fā)生的收費標準糾紛提供一套合理、高效的解決機制。有學者建議通過設立特別仲裁庭和裁判所來解決此類糾紛11,筆者認為這兩種方式兼顧了裁決的權威性和快捷性,應當體現(xiàn)將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條例之中。
(二)作品使用者方面的完善
嚴格地說,作品使用者方面的完善不屬于著作權法的管轄領域,但這方面制度的完善對于在我國建立起科學合理的著作權收費或者說使用制度所發(fā)揮的作用同樣不可低估。
1、 發(fā)揮行業(yè)協(xié)會的應有作用,實現(xiàn)“集體對集體”的作品授權使用方式。
由代表作品使用者利益的行業(yè)協(xié)會出面與集體管理組織簽定一攬子許可合同,是文化產業(yè)發(fā)達國家的作品使用者獲得音樂和音像作品使用權的成功做法。行業(yè)協(xié)會的介入,有利于節(jié)約談判時間、爭取到更合理的使用費用,從而維護各個使用者的利益。例如在德國,由使用者的行業(yè)協(xié)會與德國音樂作品集體管理組織GEMA簽定的一攬子協(xié)議,能夠使作品使用者在付費上得到比一般合同低百分之二十的優(yōu)惠12。在我國,目前的作品使用者行業(yè)協(xié)會還未能徹底擺脫政府機關附庸的地位,難以真正發(fā)揮本行業(yè)利益代表的應有作用。因此,努力減少行業(yè)協(xié)會的政府色彩,使其轉變成一個能夠代表作品使用者整體利益的自律性民間組織,也是完善我國著作權收費制度的重要一環(huán)。
2、 完善誠信制度,建立作品使用者的知識產權信用記錄。
現(xiàn)代社會既是市場經濟又是知識經濟。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制度化的誠信等級猶如市場主體的“第二張身份證”,某個方面信用不良的市場主體面臨的是交易機會減損的巨大危險。而在知識經濟時代,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已成為重要的無形財產,漠視他人知識產權、非法使用他人知識產品而不支付費用的行為,與損害他人有形財產的行為在性質上同樣嚴重。所以,筆者建議,在構建我國的誠信制度時,應在每個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中設立專項的知識產權信用記錄,把對他人知識產權的尊重情況進行量化。這樣一來,作品使用者顧及到不良信用記錄帶來的交易機會減損的風險,就會在使用他人作品時,以積極主動的態(tài)度獲得著作權人或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并支付使用費,從而有助于減少雙方糾紛的發(fā)生。
3、 作品使用者應建立處理突發(fā)侵權通知的反應機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著作權無形性的特點使得作品使用者即使盡到了適當?shù)淖⒁饬x務,也難免發(fā)生侵權或被指控為侵權的情況。如果作品使用者事先建立起處理突發(fā)侵權通知的反應機制,那么,當出現(xiàn)類似本次KTV收費之類的突發(fā)事件時,自己內部的或行業(yè)協(xié)會的著作權法律部門、有服務關系的知識產權律師就能夠立即做出反應,使作品使用者能夠從容應對。筆者認為,這樣做的好處是:首先,事前設立的專業(yè)部門或人員既熟悉著作權方面的法律知識,又熟悉使用者的經營情況,所以能及時提供應對策略,減少突發(fā)事件對使用者經營的負面影響;其次,能夠限制著作權人權利的濫用,為使用者避免不合理的使用費支付,還能避免使用者把這筆不合理費用再進一步轉移到消費者身上。因而該反應機制不僅有利于使用者自身,還間接維護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余 論
“樹欲靜而風不止”。此次KTV收費事件會以何種方式、何種結果了結,看來還有勞各位看官耐心等候。然而無論怎樣,包括這一事件在內的多起著作權收費糾紛時刻提醒著所有關心、熱愛著作權事業(yè)的人們在著作權法律制度之內和之外進行認真的思考,以便在我國早日形成一個運轉流暢、兼顧各方利益的著作權收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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