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正輝 ]——(2004-10-28) / 已閱13710次
該案銀行是否有權扣款
案情介要:
李某系一從事工藝品加工的個體工商戶,與某外貿(mào)公司有加工承攬業(yè)務關系。但李某未在銀行開
立結算帳戶,因此為結算需要,李某便借用其丈夫任經(jīng)理的W公司的銀行帳戶為其轉收加工費。
某外貿(mào)公司將加工費結算后,匯入W公司在某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上,李某再從W公司支取。同
期,W公司又與其開戶銀行有80萬元的借款合同關系,合同約定清償期屆滿后,銀行可以從W公司
在本銀行開立的帳戶上扣款還貸。借款合同清償期屆滿后,W公司未履行清償義務,導致形成逾
期貸款。2003年5月,某外貿(mào)公司將支付給李某的一筆加工費15萬元匯至W公司的銀行帳戶上,銀
行遂將該款直接扣劃,用于償還W公司所欠貸款本息。W公司發(fā)現(xiàn)后告知李某,李某向銀行說明該
款是自己的加工費并要求返還,銀行予以拒絕,李某即以銀行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李某主張W公司與銀行之間有口頭約定,“代理款”不扣劃,并提供了W公司的一名
財務人員出庭作證,但被告銀行否認有此約定。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銀行與W公司之間有“代理款”不扣劃的約定。被
告銀行與W公司之間基于開設帳戶而發(fā)生合同關系。在銀行與W公司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
款項進入該帳戶,所有權即歸屬于被告銀行,W公司只是基于該存款帳戶的開立而產(chǎn)生的存款合
同關系的債權人。即使該15萬元在進入W公司帳戶之前確是李某的加工費,也不影響該款進入W公
司帳戶后,銀行取得所有權的事實。W公司與李某關于出借銀行帳戶的約定,因違反了中國人民
銀行頒布的《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而無效,故李某也不能依據(jù)該約定主張對銀行享有
債權。在W公司的借款清償期屆滿且未履行償還義務的情況下,被告銀行依合同約定扣款還貸,
是行使抵銷權的行為,并無不當。法院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案情評析:
解決本案爭議,首先要弄清加工費匯入銀行存款帳戶后,誰是它的所有人,F(xiàn)就銀行存款帳戶的
性質(zhì)、扣款還貸的性質(zhì)以及W公司與銀行,W公司與李某之間的關系作如下簡要分析。
(一)被告銀行是該15萬元的所有權人,W公司是基于該存款帳戶的開立而產(chǎn)生的存款合同
關系的債權人。
從民法理論上看,金錢是一種特殊的替貸物,其特殊性體現(xiàn)在:除非當事人之間有特別的約
定將其特定化,否則一旦對金錢的占有發(fā)生轉移,金錢的所有權也隨之轉移。而開立銀行帳戶是
一種合同行為,銀行與客戶之間基于開設存款帳戶的行為而發(fā)生合同關系,在銀行與客戶之間沒
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款項進入該帳戶,所有權即歸屬于銀行,銀行與客戶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
系。在客戶需要對外支付時,銀行也是以自有的資金進行支付?蛻粝碛械闹皇菍︺y行的債權。
因此,本案爭執(zhí)的15萬元在進入存款帳戶之前無論是誰所有、如何流轉的,都不影響其進入存款
帳戶后銀行取得所有權的事實。故李某和W公司都不是這15萬元的所有人。W公司只是基于該存款
帳戶的開立而產(chǎn)生的存款合同關系的債權人。
李某與W公司之間代為收轉加工費的約定無效。李某與W公司之間的約定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的《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存款人的帳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yè)務活動,
不得出租和轉讓帳戶。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家金融管理機構,其頒布的部門規(guī)章在不與國家法律相
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成為法律依據(jù)。
(二)銀行扣款還貸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
銀行扣款還貸的行為屬于行使《合同法》第100條規(guī)定的抵銷權的行為。因為,被告銀行與W公司
訂立的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銀行有權從W公司在該銀行的帳戶中扣劃款項,這就是對銀行抵銷
權的約定。
(三)李某的損失應向誰追償
李某的損失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得到救濟。W公司因銀行行使抵銷而實際上減少了公司對銀行應承
擔的債務額,W公司已經(jīng)構成不當?shù)美R虼,李某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W公司主張不當?shù)美?br>
還。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傅正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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