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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jìng)鶛?quán)債務(wù)未轉(zhuǎn)移

    [ 馮明超 ]——(2005-4-3) / 已閱17839次

    本案?jìng)鶛?quán)債務(wù)未轉(zhuǎn)移

    作 者 : 馮 明 超
    案 情 :
    四 川 省 閬 中 市 彭 興 林 于1995年 1月 至 1996年 2月 期 間 借 給 劉 維 倫 現(xiàn) 金 27 800元 ,催 要 未 果 。1997年 5月 19日 彭 興 林 找 到 李 清 培 ,要 求 其 從 劉 維 倫 的 建 房 承 包 款 中 扣 下 25 000元 借 款 轉(zhuǎn) 交 他 , 并 找 李 清 培 的 胞 弟 李 彥 培 以 李 清 培 的 名 義 向 彭 興 林 書(shū) 寫(xiě) 25 000元 欠 條 一 張 ,載 明 超 過(guò)( 同 年 )9月30日 按 信 用 社 貸 款 計(jì) 息 , 但 李 清 培 未 在 該 欠 據(jù) 上 筆 名 、捺 印 、蓋 圖 章 。劉 維 倫 在1998年 下 半 之 后 ,未 將 李 清 培 的 房 屋 修 建 峻 工 ,就 離 開(kāi) 了 閬 中 市 ,至 今 去 向 不 明 ,后 李 清 培 又 請(qǐng) 本 地 另 一 工 匠 黎 勇 繼 續(xù) 修 建 峻 工 。 彭 興 林 在 劉 維 倫 外 出 、收 回 借 款 無(wú) 望 的 情 況 下 ,憑 欠 條 向 閬 中 市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李 清 培 ,請(qǐng) 求 判 令 李 清 培 支 付 25 000元 。 該 院 受 理 后 ,依 法 組 成 合 議 庭 ,公 開(kāi) 開(kāi) 庭 進(jìn) 行 了 審 理 。
    被 告 李 清 培 辯 稱 :欠 條 不 是 我 寫(xiě) 的 ;從 未 同 意 代 扣 借 款 ;劉 維 倫 未 將 房 屋 修 建 峻 工 ,他 的 建 房 承 包 工 程 款 已 付 清 ,我 不 欠 他 的 承 包 款 ,無(wú) 款 可 扣 。
    一 審 法 院 認(rèn) 為 :劉 維 倫 所 欠 原 告 債 務(wù) 向 被 告 名 下 轉(zhuǎn) 移 過(guò) 程 中 ,雖 有 被 告 胞 弟 李 彥 培 代 被 告 向 原 告 立 欠 據(jù) 一 張 ,但 被 告 未 在 欠 據(jù) 上 簽 名 、蓋 章 、 捺 印 ,不 能 證 明 劉 維 倫 欠 原 告 之 債 轉(zhuǎn) 移 到 被 告 名 下 ,請(qǐng) 求 被 告 償 付 欠 款 的 理 由 不 成 立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據(jù) 此 ,作 出 如 下 判 決 :
    駁 回 原 告 彭 興 林 的 訴 訟 請(qǐng) 求 。
    一 審 宣 判 后 ,彭 興 林 上 訴 至 南 充 市 中 級(jí) 人 民 法 院 。上 訴 稱 :劉 維 倫 欠 我 27 800 元 ,李 清 培 當(dāng) 時(shí) 差 劉 維 倫 建 房 承 包 工 程 款25 000元 ,所 以 李 清 培 同 意 轉(zhuǎn) 帳 25 000元 給 我 ,并 由 其 弟 代 書(shū) 欠 條 一 張 。劉 維 倫 收 回 了 原 27 800元 欠 條 ,另 打 給 了 我 2 800元 欠 條 。一 審 法 院 將 “ 轉(zhuǎn) 帳 ” 認(rèn) 定 為“ 代 扣 ” ,定 性 有 錯(cuò) 。
    二 審 法 院 經(jīng) 審 理 查 明 : 1997年 5月19日 彭 興 林 找 李 清 培 從 劉 維 倫 的 建 房 承 包 款 中 轉(zhuǎn) 帳 ,由 李 清 培 之 胞 弟 李 彥 培 執(zhí) 筆 出 具 欠 條 一 張 。
    同 時(shí) 還 查 明 :原 審 法 院 水 觀 人 民 法 庭 于1998年 下 半 年 受 理 蒲 仁 武 訴 劉 維 倫 、佘 仁 金 欠 款 糾 紛 一 案 ,劉 維 倫 出 庭 參 加 訴 訟 ;該 案 于1998年10月8 日 以( 98) 閬 經(jīng) 初 字 第 1551號(hào) 民 事 判 決 宣 判 ,該 判 決 認(rèn) 定 1997年10月 劉 維 倫 為 閬 中 福 星 鄉(xiāng) 王 小 武 修 建 房 屋 。
    二 審 法 院 認(rèn) 為 :1997年5月19日 ,彭 興 林 、李 清 培 、劉 維 倫 三 方 均 在 場(chǎng) 的 情 況 不 ,經(jīng) 協(xié) 商 ,李 同 意 在 建 房 承 包 工 程 款 中 轉(zhuǎn) 帳25 000元 給 彭 興 林 ,并 由 其 胞 弟 李 彥 培 以 李 清 培 的 名 義 向 彭 興 林 出 具 了25 000元 欠 條 ,同 時(shí) 劉 維 倫 亦 收 回 了 原 向 彭 興 林 出 具 的 借 據(jù) ,另 向 彭 興 林 出 具 了2 800元 欠 條 。
    1998年 下 半 年 劉 維 倫 還 在 參 加 訴 訟 ,李 清 培 在 此 期 間 未 對(duì) 劉 維 倫 25 000元 債 務(wù) 的 轉(zhuǎn) 移 提 出 異 議 ,李 清 培 應(yīng) 向 彭 興 林 支 付 25 000元 欠 款 ,并 按 約 定 承 擔(dān) 利 息 。據(jù) 此 作 出 判 決 :
    一 、撤 銷(xiāo) 閬 中 市 人 民 法 院(99)閬 經(jīng) 初 字 第 2161號(hào) 民 事 判 決 。
    二 、李 清 培 向 彭 興 林 清 償 25 000元 ,并 從 1997年1 0 月1 日 起 按 信 用 社 同 期 銀 行 貨 款 利 率 分 段 計(jì) 算 利 息 至 清 償 之 日 止 。
    二 審 宣 判 后 ,李 清 培 又 不 服 ,向 四 川 省 人 民 檢 察 院 申 訴 。理 由 是 :(1)、1997年 5月 19日 中 午 ,彭 興 林 叫 李 彥 培 寫(xiě) 好 了 欠 條 后 ,才 來(lái) 找 我 簽 字 ,我 當(dāng) 時(shí) 就 不 同 意 代 為 扣 款 ,因 此 該 欠 條 是 彭 興 林 授 權(quán) 李 彥 培 打 的 ,而 二 審 法 院 卻 認(rèn) 為 是 我 授 權(quán) 打 的 ,缺 乏 證 據(jù) 支 持 ,明 顯 失 實(shí) 。(2)、彭 興 林 打 欠 條 之 前 ,曾 提 起 要 我 邦 他 從 劉 維 倫 的 承 包 工 程 款 中 代 扣 借 款 ,我 當(dāng) 時(shí) 說(shuō) : 如 果 劉 維 倫 在 7月 1日 前 建 房 峻 工 后 ,有 錢(qián) 才 扣 。 而 劉 維 倫 中 途 停 建 ,我 又 另 請(qǐng) 黎 勇 才 修 建 峻 工 ,且 劉 維 倫 的 承 包 款 早 已 結(jié) 算 付 清 。
    四 川 省 人 民 檢 察 院 審 查 認(rèn) 為 :南 充 市 中 級(jí) 人 民 法 院( 1999)南 中 法 經(jīng) 終 字 第182號(hào) 民 事 判 決 認(rèn) 定 事 實(shí) 的 主 要 證 據(jù) 不 足 ,其 理 由 是 :以 李 彥 培 代 書(shū) 李 清 培 寫(xiě) 的 欠 條 主 張 債 權(quán) ,是 附 條 件 的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關(guān) 系 ,所 附 條 件 是 李 清 培 確 實(shí) 應(yīng) 欠 劉 維 倫 25 000元 工 程 款 成 立 ,才 生 效 。經(jīng) 查 :第 一 ,劉 維 倫 修 建 李 清 培 的 房 屋 ,劉 維 倫 只 完 成 了 主 體 工 程 ,且 雙 方 已 結(jié) 算 清 ,李 清 培 不 欠 劉 維 倫 的 工 程 款 ,該 事 實(shí) 有 證 人 黎 勇 的 證 實(shí)( 法 院 卷 2161卷P31-32) 。 第 二 ,判 決 書(shū) 引 用 彭 興 林 一 審 委 托 代 理 人 陳 金 龍 于1999年3 日 3 日 調(diào) 查 詢 問(wèn) 李 清 培 的 筆 錄 作 為 判 決 依 據(jù) ,屬 斷 章 取 意 。判決 書(shū) 引 用 該 筆 錄 “ 李 清 培 稱 …… 彭 興 林 跟 了 我 三 天 ,要 求 將 劉 維 倫 欠 他 的 錢(qián) 轉(zhuǎn) 帳 ,我 開(kāi) 始 不 同 意 ,劉 維 倫 說(shuō) 反 正 給 你 弄 好 ,7月 1日 交 房 子 ,我 便 同 意 了 ,由 我 弟 李 彥 培 以 我 的 名 義 寫(xiě) 了 欠 條 一 張 ,… … 我 當(dāng) 時(shí) 在 場(chǎng) … … ! 但 該 欠 條 中 李 清 培 還 陳 述 :“ 我 的 錢(qián) 就 做 了自 已 的 事 , 也 不 差 劉 維 倫 的 ,也 沒(méi) 錢(qián) 給 他 付 。當(dāng) 年 9月 3 0日 滿 期 ,我 就 找 過(guò) 彭 興 林 說(shuō) 過(guò) ,我 沒(méi) 錢(qián) 扣 ,扣 不 下 來(lái) 。 彭 當(dāng) 時(shí) 說(shuō) ,你 還 是 邦 我 收 一 下 ;又 另 外 打 主 意 說(shuō) ,你 老 二( 注 :指 李 清 培 二 兒 子 )修 房 子 ,你 邦 我 宰 一 下 。我 又 與 劉 維 倫 再 簽 合 同 ,但 劉 維 倫 至 今 沒(méi) 有 動(dòng) 工 ,我 也 就 沒(méi) 法 宰 ! 前 述 說(shuō) 明 ,即 或 是 李 清 培 同 意 李 彥 培 以 其 名 義 出 具 欠 條 ,為 彭 興 林 收 回 劉 維 倫 的 欠 款 ,亦 是 附 條 件 的 ,即 李 清 培 還 應(yīng) 付 劉 維 倫 的 工 程 款25 000元 。依 照 《 民 法 通 則 》第 6 2 條 規(guī) 定 ,附 條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在 符 合 所 附 條 件 時(shí) 生 效 。而 本 案 所 附 條 件 不 成 立 ,該 欠 條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2001年7月5日, 四 川 省 人 民 檢 察 院 向 四 川 省 高 級(jí)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川 檢 民 行(2001)抗 字 第93 號(hào) 民 事 抗 訴 。 四 川 省 高 級(jí)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2001)川 經(jīng) 抗 字 第44號(hào) 民 事 裁 定 :
    一 、 指 令 四 川 省 南 充 市 中 級(jí) 人 民 法 院 另 行 組 成 合 議 庭 對(duì) 本 案 進(jìn) 行 再 審 ;
    二 、 再 審 期 間 ,中 止 原 判 決 的 執(zhí) 行 。
    二 0 0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 南 充 市 中 級(jí)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另 行 組 成 合 議 庭 審 理 了 本 案 。本 院 認(rèn) 為 :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彭 興 林 、 劉 維 倫 、 李 清 培 三 方 在 場(chǎng) 的 情 況 下 , 經(jīng) 協(xié) 商 , 李 清 培 同 意 在 劉 維 倫 的 建 房 承 包 款 中 轉(zhuǎn) 帳 25 000元 給 彭 興 林 ,并 由 其 弟 李 彥 培 以 李 清 培 的 名 義 向 彭 興 林 出 具 了25 000元 的 欠 條 。這 張 25 000元 的 欠 條 雖 然 不 是 李 清 培 親 筆 書(shū) 寫(xiě) ,但 其 弟 以 其 名 義 書(shū) 寫(xiě) 時(shí) ,取 得 了 在 場(chǎng) 的 李 清 培 同 意 , 轉(zhuǎn) 帳 成 立 。 黎 勇 的 證 詞 不 能 有 效 證 明 李 清 培 與 劉 維 倫 已 結(jié) 清 了 帳 。 綜 上 所 述 ,檢 察 院 的 抗 訴 理 由 不 成 立 。依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guó)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一 項(xiàng)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條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條 之 規(guī) 定 ,判 決 如 下 :
    維 持 本 院(1999)南 中 法 經(jīng) 終 字 第182號(hào) 民 事 判 決 。
    本 判 決 為 終 審 判 決 。
    李 清 培 收 到 判 決 后 ,仍 不 服 ,向 四 川 省 高 級(jí) 人 民 法 院 申 訴 ,委托我為其代理人,申訴理 由 是∶第 一 、本 案 是 李 清 培 協(xié) 助 彭 興 林 代 扣 ,屬 私 力 救 濟(jì) ,不 是 轉(zhuǎn) 帳 ,二 審 法 院 認(rèn) 定 的 法 律 關(guān) 系 有 錯(cuò) 。 第 二 、 欠 條 是 彭 興 林 委 托 李 彥 培 打 好 后 ,才 把 劉 維 倫 和 我 叫 到 一 起 協(xié) 商 ,我 不 同 意 ,故 未 在 欠 條 上 簽 名 捺 印 ,欠 條 屬 書(shū) 證 。我 未 在 欠 條 上 簽 字 捺 印 , 表 明 我 不 同 意 轉(zhuǎn) 帳 ;其 證 據(jù) 效 力 大 于 證 人 證 明 我 同 意 轉(zhuǎn) 帳 的 證 言 。 第 三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成 立 必 須 同 時(shí) 具 備 三 個(gè) 條 件 : 債 務(wù) 須 真 實(shí) 有 效 存 在 ; 被 轉(zhuǎn) 移 的 債 務(wù) 應(yīng) 當(dāng) 具 有 可 移 轉(zhuǎn) 性 ;三 方 人 當(dāng) 事 人 須 協(xié) 商 一 致 ,達(dá) 成 債 務(wù) 轉(zhuǎn) 讓 協(xié) 議 。 而 本 案 無(wú) 證 據(jù) 證 明 劉 維 倫 和 我 都 同 意 轉(zhuǎn) 帳 , 且 欠 條 不 是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協(xié) 議 ,故 本 案 轉(zhuǎn) 帳 不 成 立 。 因 此 , 二 審 法 院 認(rèn) 定 轉(zhuǎn) 帳 存 立 ,既 無(wú) 法 律 依 據(jù) ,又 無(wú) 證 據(jù) 支 持 ,純 屬 主 觀 臆 斷 。
    四 川 省 高 級(jí) 人 民 法 院 審 查 認(rèn) 為 ,原 審 被 告 李 清 培 的 申 訴 理 由 符 合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再 審 條 件 。 依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guó) 民 事 訴 訟 法 》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條 第 二 款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條 之 規(guī) 定 ,于 二 0 0 0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作 出 ( 2002 )川 民 監(jiān) 字 第 82 號(hào) 民 事 裁 定 :
    一 、 本 案 由 本 院 進(jìn) 行 提 審 ;
    二 、 再 審 期 間 ,中 止 原 判 決 的 執(zhí) 行 。
    2003 年 4 月 四 川 省 高 級(jí)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公 開(kāi) 開(kāi) 庭 審 理 ,認(rèn) 為 本 案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爭(zhēng) 議 的 法 律 關(guān) 系 屬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讓 糾 紛 ,且 該 轉(zhuǎn) 讓 協(xié) 議 附 有 “ 李 清 培 確 實(shí) 應(yīng) 欠 劉 維 倫 的 工 程 款25 000元 成 立 ,才 生 效 ” 的 條 件 。 原 審 原 告 彭 興 林 未 能 提 供 充 分 的 證 據(jù) 證 明 與 劉 維 倫 、李 清 培 己 達(dá) 成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讓 協(xié) 議 。而 本 案 證 人 證 言 之 間 又 相 互 矛 盾 ,為 了 查 明 案 情 ,正 確 作 出 判 決 ,應(yīng) 追 加 劉 維 倫 為 本 案 第 三 人 。據(jù) 此 ,四 川 省 高 級(jí) 人 民 法 院 于 2003 年 4 月 24 日作 出 (2003)川 民 再 終 字 第 8 號(hào) 民 事 裁 定 :
    一 、撤 銷(xiāo) 四 川 省 南 充 市 中 級(jí) 人 民 法 院 ( 1999) 南 中 法 經(jīng) 終 字 第 182號(hào) 民 事 判 決 和 ( 2001)南 中 法 經(jīng) 再 終 字 第 66號(hào) 民 事 判 決 。
    二 、撤 銷(xiāo) 閬 中 市 人 民 法 院 ( 1999)閬 經(jīng) 初 字 第 2161號(hào) 民 事 判 決 。
    三 、發(fā) 回 閬 中 市 人 民 法 院 重 審 。
    評(píng) 析 :
    本 案 涉 及 三 個(gè) 方 面 的 問(wèn) 題 : 一 是 雙 方 爭(zhēng) 議 的 法 律 關(guān) 系 ;二 是 舉 證 責(zé) 任 分 配 ;三 是 發(fā) 回 重 審 應(yīng) 如 何 處 理 。
    一 、雙 方 爭(zhēng) 議 的 法 律 關(guān) 系 。
    原 、被告一 致 陳 述 : 劉 維 倫 因 炒 股 向 彭 興 林 借 款 27 800元 。 而 李 清 培 因 劉 維 倫 給 其 建 房 ,應(yīng) 付 給 劉 建 房 工 程 款 ,于 是 彭 興 林 找 李 清 培 邦 他 從 劉 的 建 房 工 程 款 中 扣 下 25 000元 轉(zhuǎn) 交 給 他 , 現(xiàn) 劉 維 倫 在1998年 之 后 去 向 不 明 , 彭 興 林 持 欠 條 向 李 清 培 主 張 還 款 。 這 符 合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的 法 律 關(guān) 系 特 點(diǎn) ,因 此 本 案 屬 于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讓 糾 紛 。 依 照 合 同 法 理 論 ,債 務(wù) 承 擔(dān) 應(yīng) 同 時(shí) 具 備 三 個(gè) 條 件 : (1) 、債 權(quán) 必 須 真 實(shí) 有 效 存 在 ;(2)、債 權(quán) 人 與 債 務(wù) 人 、次 債 務(wù) 人 必 須 達(dá) 成 轉(zhuǎn) 讓 協(xié) 議 ;(3)、被 轉(zhuǎn) 移 的 債 務(wù) 應(yīng) 具 有 可 轉(zhuǎn) 讓 性 。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 債 務(wù) 承 擔(dān) 是 一 種 無(wú) 因 行 為 ,只 要 原 審 原 告 彭 興 林 能 證 明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成 立 ,李 清 培 就 應(yīng) 當(dāng) 給 付 。 但 本 案 所 附 的 條 件 與 債 務(wù) 承 擔(dān) 無(wú) 因 性 ,是 兩 碼 事 ,不 能 混 為 一 潭 。 因 為 本 案 所 附 條 件 是 由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一 致 約 定 的 。
    二 、舉 證 責(zé) 任 分 配 。
    原 審 原 告 彭 興 林 向 閬 中 市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請(qǐng) 求 判 令 原 審 被 告 李 清 培 還 款 。首 先 , 彭 興 林 應(yīng) 依 據(j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關(guān) 于 民 事 訴 訟 證 據(jù) 的 若 干 規(guī) 定 ” 第 五 條 之 規(guī) 定 ,對(duì) 其 主 張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成 立 承 擔(dān) 舉 證 責(zé) 任 。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關(guān) 系 成 立 最 低 證 明 標(biāo) 準(zhǔn) ,應(yīng) 符 合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的 三 個(gè) 條 件 ,尤 其 是 本 案 劉 維 倫 和 李 清 培 均 同 意 轉(zhuǎn) 移 的 情 況 下 , 才 能 認(rèn) 定 轉(zhuǎn) 帳 成 立 。其 次 ,本 案 附 有 生 效 條 件 , 即 李 清 培 是 否 欠 劉 維 倫 25 000 元 建 房 工 程 款 的 證 明 責(zé) 任 ,依 照 《 關(guān) 于 民 訴 證 據(jù) 的 規(guī) 定 》 第 五 條 之 規(guī) 定 仍 要 由 彭 興 林 舉 證 。 只 有 所 附 條 件 成 就 ,該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法 律 關(guān) 系 才 生 效 。也 有 人 認(rèn) 為 ,從 證 據(jù) 占 有 角 度 來(lái) 看 本 案 所 附 條 件 是 否 成 立 ,應(yīng) 由 李 清 培 舉 證 ,法 官 可 以 行 使 舉 證 責(zé) 任 分 配 司 法 裁 量 權(quán) ,將 本 案 債 務(wù) 承 擔(dān) 所 附 條 件 是 否 存 立 的 證 明 責(zé) 任 分 配 給 李 清 培 。筆 者 認(rèn) 為 這 種 觀 點(diǎn) 無(wú) 疑 是 錯(cuò) 誤 的 ,因 為 《 關(guān) 于 民 事 訴 訟 證 據(jù) 的 規(guī) 定 》 第 七 條 明 確 規(guī) 定 :“ 在 法 律 沒(méi) 有 具 體 規(guī) 定 ,依 本 規(guī) 定 及 其 它 司 法 解 釋 無(wú) 法 確 定 舉 證 責(zé) 任 承 擔(dān) 時(shí) ┅┅ ” , 法 官 才 能 行 使 舉 證 責(zé) 任 分 配 司 法 裁 量 權(quán) 。而 本 案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成 立 并 生 效 的 證 明 責(zé) 任 ,《 民 訴 證 據(jù) 規(guī) 定 》第 五 條 已 有 規(guī) 定 ,故 只 能 由 彭 興 林 舉 證 。
    三 、南 充 市 中 級(jí) 人 民 法 院 二 審 和 再 審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問(wèn) 題 。
    1、授 權(quán) 的 問(wèn) 題 。證 人 李 彥 培 詳 盡 地 陳 述 了 打 欠 條 的 經(jīng) 過(guò)( 見(jiàn) 一 審 卷 P16):“ 1997年 5月19日 , 我 當(dāng) 時(shí) 在 電 管 站 上 班 的 寢 室 里 睡 , 彭 興 林 把 我 叫 起 來(lái) ,叫 我 寫(xiě) 個(gè) 條 子 ,問(wèn) 寫(xiě) 個(gè) 啥 條 子 , 彭 興 林 說(shuō) : 寫(xiě) 條 子 找 你 哥 哥 代 扣 些 錢(qián) , 我 說(shuō) 哥 哥 已 把 錢(qián) 給 了 劉 維 倫 , 啷 個(gè) 扣 得 下 來(lái) ,我 就 寫(xiě) 了 個(gè) 條 子 ” 。 這 就 說(shuō) 明 欠 條 是 彭 興 林 委 托 李 彥 培 打 的 ,而 不 是 李 清 培 委 托 李 彥 培 打 的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guó) 民 法 通 》 第 六 十 六 條“ 本 人 知 道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義 實(shí) 施 民 事 行 為 而 不 作 否 認(rèn) 表 示 的 ,視 為 同 意 ” 適 用 的 前 提 條 件 , 必 須是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建 立 有 委 托 合 同 關(guān) 系 。 顯 然 本 案 李 彥 培 打 欠 條 不 是 李 清
    培 授 權(quán) 書(shū) 寫(xiě) 的 , 就 不 適 用 《 民 法 通 則 》 第 六 十 六 條 的 規(guī) 定 ,當(dāng) 然 不 能 認(rèn) 定 為 李 清 培 同 意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由 此 可 見(jiàn) 南 充 市 中 級(jí) 人 民 法 院 ( 1999)南 中 法 經(jīng) 終 字 第 182號(hào) 民 事 判 決 書(shū) “ 本 院 認(rèn) 為 ┅ ┅ 25 000元 欠 條 雖 不 是 李 清 培 本 人 書(shū) 寫(xiě) ,但 其 弟 以 其 名 義 書(shū) 寫(xiě) 時(shí) , 取 得 了 在 場(chǎng) 的 李 清 培 同 意 ,李 彥 培 的 代 書(shū) 行 為 屬 李 清 培 授 權(quán) ,這 一 認(rèn) 定 明 顯 與 法 律 相 悖 。 其 次 , 二 審 法 院 在 認(rèn) 定 李 清 培 同 意 轉(zhuǎn) 帳 的 意 思 表 示 上 有 錯(cuò) ,是 導(dǎo) 致 二 審 錯(cuò) 判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因 為 本 案 欠 條 是 彭 興 林 單 獨(dú) 找 李 彥 培 打 好 后 才 把 李 清 培 叫 來(lái) 在 欠 條 上 簽 字 ,而 不 是 三 人 在 一 起 共 同 商 量 轉(zhuǎn) 帳 后 ,由 李 彥 培 書(shū) 寫(xiě) 欠 條 ,這 兩 者 的 區(qū) 別 在 于 李 清 培對(duì)轉(zhuǎn) 帳有 無(wú) 意 思 表 示 。 當(dāng) 事 人 雙 方 意 思 表 示 是 否 達(dá) 成 一 致 ?二 審 法 院 對(duì) 三 人 在 場(chǎng) 商 量 轉(zhuǎn) 帳 ?還 是 打 好 欠 條 后 再 叫 李 清 培 到 場(chǎng) 簽 字 時(shí) 三 人 才 在 場(chǎng) ?沒(méi) 有 查 清 ,這 個(gè) 重 要 情 節(jié) 被 二 審 法 院 忽 視 了 。再 者 ,李 清 培 未 在 欠 條 上 簽 名 捺 印 ,可 以 認(rèn) 定 為 不 同 意 轉(zhuǎn) 帳 ,系 書(shū) 證 。而 本 案 又 有 證 人 證 明 李 清 培 經(jīng) 協(xié) 商 同 意 轉(zhuǎn) 帳 的 言 詞 證 據(jù) 。 從 證 據(jù) 效 力 上 看 , 書(shū) 證 的 效 力 大 于 人 證 ; 再 加 之 證 人 可 塑 性 大 、 道 德 品 質(zhì) 以 及 人 際 關(guān) 系 的 影 響 ,其 真 實(shí) 性 和 準(zhǔn) 確 性 極 差 。 如 本 案 證 人 佘 仁 金 三 次 證 言 完 全 相 反 , 其 價(jià) 值 極 低 ,根 本 不 能 作 為 證 據(jù) 使 用 。 因 此 ,本 案 應(yīng) 認(rèn) 定 李 清 培 不 同 意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較 妥 。
    至 于 李 彥 培 證 明 是 彭 興 林 叫 他 代 書(shū) 的 ,雖 然 李 彥 培 是 李 清 培 之 胞 弟 ,依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關(guān) 于 民 事 經(jīng) 濟(jì) 審 判 方 式 改 革 若 干 規(guī) 定 》 第 28條 和 《 民 訴 證 據(jù) 規(guī) 定 》 第 三 十 九 條 的 規(guī) 定 “ 與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有 親 屬 關(guān) 系 的 證 人 出 具 的 證 言 ” “ 與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有 親 屬 關(guān) 系 的 證 人 出 具 的 證 言 ” 不 能 單 獨(dú) 作 為 認(rèn) 定 案 件 事 實(shí) 的 依 據(jù) ,并 不 是 不 能 作 為 認(rèn) 定 案 件 事 實(shí) 的 依 據(jù) 。因 此 ,李 彥 培 證 明 是 彭 興 林 叫 其 打 欠 條 這 一 事 實(shí) ,結(jié) 合 其 它 證 據(jù) ,是 可 以 認(rèn) 定 的 。
    2 、二 審 法 院 在 審 理 程 序 上 犯 有 重 大 錯(cuò) 誤 。 在 二 審 期 間 , 上 訴 人 彭 興 林 提 交 新 證 據(jù) , 且 又 是 二 審 改 判 的 主 要 證 據(jù) ,應(yīng) 當(dāng) 組 織 質(zhì) 證 ,認(rèn) 真 聽(tīng) 取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的 法 庭 辯 論 , 但 根 本 未 依 法 質(zhì) 證 , 徑 直 改 判 , 明 顯 不 當(dāng) 。 四 川 省 檢 察 院 抗 訴 后 , 四 川 省 高 級(jí) 人 民 法 院 指 令 南 充 市 中 級(jí) 人 民 法 院 再 審 ,本 應(yīng) 通 知 四 川 省 人 民 檢 察 院 出 庭 , 依 法 公 開(kāi) 開(kāi) 庭 審 理 ,有 利 于 檢 察 機(jī) 關(guān) 司 法 監(jiān) 督 , 確 保 正 確 作 出 判 決 , 避 勉 錯(cuò) 案 , 而 南 充 市 中 級(jí) 人 民 法 院 卻 采 用 書(shū) 面 審 理 ,明 顯 欠 妥 。
    3 、總 的 來(lái) 說(shuō): 二 審 判 決 缺 乏 說(shuō) 理 ,證 據(jù) 與 認(rèn) 定 的 事 實(shí) 之 間 相 互 脫 節(jié) ,缺 乏 有 機(jī) 的 聯(lián) 系 。 如 : 南 充 市 中 級(jí) 人 民 法 院 (1999)南 中 法 經(jīng) 終 字 第 182號(hào) 民 事 判 決 書(shū) P4 “ 本 院 認(rèn) 為 ┅ , 劉 維 倫 在 為 李 清 培 修 建 房 屋 后 ,在 當(dāng) 地 還 為 他 人 修 建 房 屋 。 1 9 9 8 年 下 半 年 還 在 承 辦 本 案 的 人 民 法 庭 參 與 民 事 訴 訟 ,李 清 培 在 此 期 間 對(duì) 劉 維 倫 25 000元 債 務(wù) 的 轉(zhuǎn) 移 并 未 提 異 議 ! 這 段 文 字 表 敘 ,不 僅 節(jié) 外 伸 枝 ,邏 輯 混 亂 ,而 且 于 法 于 理 不 符 。從 法 理 上 講 :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是 否 成 立 ,與 李 清 培 是 否 提 異 議 無(wú) 關(guān) 。 只 要 符 合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的 法 定 條 件 ,法 院 就 應(yīng) 認(rèn) 定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成 立 ,李 清 培 只 能 依 約 履 行 ,提 異 議 就 能 阻 止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的 成 立 嗎 ?若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不 成 立 ,當(dāng) 然 就 與 李 清 培 無(wú) 關(guān) ,李 清 培 有 何 必 要 去 提 異 議 ? 從 法 律 上 講 , 這 段 表 述 明 顯 違 背 了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guó) 合 同 法 》 第 八 十 二 條 “ 債 務(wù) 人 對(duì) 讓 與 人 的 抗 辯 ,可 以 向 受 讓 人 主 張” 的 規(guī) 定 。 因 此 ,即 使 李 清 培 有 異 議 ,也 只 能 向 受 讓 人 彭 興 林 提 出 ,怎 么 會(huì) 向 讓 與 人 劉 維 倫 提 異 議 呢 ?
    筆 者 認(rèn) 為 ,二 審 法 院 錯(cuò) 判 的 根 本 原 因 是 沒(méi) 有 抓 住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的 法 律 特 點(diǎn) 和 轉(zhuǎn) 移 成 立 的 構(gòu) 成 要 件 。
    至 于 南 充 市 中 級(jí) 人 民 法 院 ( 2001)南 中 法 經(jīng) 再 終 字 第66號(hào) 判 決 ,與 其 該 院 上 訴 判 決 雷 同 ,完 全 就 是 把 上 訴 判 決 抄 了 一 遍 ,毋 庸 贅 述 。
    四 、本 案 應(yīng) 如 何 處 理 。
    1 、本 案 應(yīng) 追 加 劉 維 倫 為 無(wú) 獨(dú) 立 請(qǐng) 求 權(quán) 的 第 三 人 ,以 查 明 本 案 債 務(wù) 轉(zhuǎn) 移 是 否 成 立 , 以 及 其 本 人 是 否 同 意 債 權(quán) 債 轉(zhuǎn) 移 。 現(xiàn) 劉 維 倫 己 去 向 明 ,可 以 公 告 送 達(dá) 起 訴 書(shū) 副 本 及 開(kāi) 庭 傳 票 ,不 出 庭 參 加 訴 訟 ,不 影 響 本 案 審 理 。
    2 、若 彭 興 林 不 能 證 明 債 權(quán) 債 務(wù) 已 轉(zhuǎn) 移 或 李 清 培 、劉 維 倫 均 同 意 轉(zhuǎn) 移 ,以 及 所 附 件 條 件 已 成 就 ,應(yīng) 判 決 駁 回 彭 興 林 的 訴 訟 請(qǐng) 求 。
    (說(shuō)明: 本案經(jīng)我代理,發(fā)回閬中法院重審。閬中市法院已于2004年5月21日作(2003)閬民重字第7號(hào)民事判決,駁回彭興林的訴訟請(qǐng)求。彭興林不服上訴至南充中院,南充中院已于2005年2月10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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