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4-21) / 已閱15093次
民事上訴狀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訴人xx縣xx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xx鎮(zhèn)xx村。
法定代表人田xx,主任。
被上訴人孫xx,男,196x年2月20日出生,漢族,住xx鎮(zhèn)xxx村xx自然村,農(nóng)民。
被上訴人王xx,男,195x年6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鎮(zhèn)xxx村xx自然村,農(nóng)民。
被上訴人溫xx,男,194x年10月9日出生,漢族,住xx鎮(zhèn)xx村xxx自然村,農(nóng)民。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
2、改判被上訴人孫xx償還上訴人借款本息,被上訴人王xx、溫xx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本案一審、二審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特提起上訴,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借款申請書有無不影響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wù)
根據(jù)《貸款通則》的規(guī)定,借款人可以口頭提出借款申請而無需填寫書面借款申請,貸款人可以口頭答復(fù)。如果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提出借款申請,雙方就不可能簽訂借款合同。另外,借款申請書不是借款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雙方依據(jù)借款合同享有權(quán)利和承擔義務(wù),借款申請書的有無不影響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wù),因此一審法院以無借款申請書作為判決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的理由之一,是站不住腳的!
二、借款合同及作為付款憑證的借款借據(jù)上簽章屬被上訴人孫雷生真實簽章
庭審中,被上訴人孫xx已承認借款合同上簽字是本人所簽,既然被上訴人在借款合同上親自簽字,借款合同上印章是否存在并不影響該簽字的效力,上訴人根本沒有必要去畫蛇添足地偽造被上訴人的印章。
被上訴人孫xx辯稱其沒有在付款憑證上簽字,這不是事實。上訴人提供的作為付款憑證的借款借據(jù)第2聯(lián)借款方經(jīng)辦人處“孫xx”的簽字與借款合同上“孫xx”的簽字很明顯是一個人的筆跡。被上訴人對借款借據(jù)簽字提出質(zhì)疑,但并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向人民法院申請對簽字字跡進行鑒定,因此被上訴人的辯稱完完全全是意欲逃廢信用社債務(wù)的狡辯!
三、蓋章屬于借款合同上合法的簽章
銀行票據(jù)對簽字蓋章的要求非常嚴格,超出對一般文書簽章的要求。但《票據(jù)法》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簽章是指簽字、蓋章或者簽字加蓋章,可見單獨的蓋章也屬于合法的簽章。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jù)“孫xx”的印章完全一致,可以互相印證,況且孫xx已在借款借據(jù)上簽字,即使沒有在借款借據(jù)上簽字,該印章也足以說明問題!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從而判決結(jié)果明顯錯誤,為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你院提起上訴,請依法改判,維護法律尊嚴!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縣xx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