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和新 ]——(2005-8-19) / 已閱13084次
本案適用一年訴訟時效期間還是二年訴訟時效期間
史和新
【基本案情】
原告林樺。
被告徐爐山、徐明山
兩被告在承包302國道富陽南線工程C標一工區(qū)期間因向原告租賃挖掘機而欠其租金230000元。2000年10月,被告與原告達成書面還款協(xié)議,約定上述款項由被告分兩期支付,最遲在2001年6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能在200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則其余30000元由其予以免除。但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僅支付60000元。2002年9月29日,原告曾通過電話向兩被告催討余額欠款170000元,但被告仍拖欠不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訴。兩被告答辯稱:向原告租賃挖掘機而欠原告租金以及2000年10月雙方達成書面協(xié)議等事實均沒有異議,但原告起訴已經(jīng)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歧意見】
在本案件處理中,對原告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存在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所欠原告的雖是基于租賃合同產生的租金,但雙方另行達成還款協(xié)議后,基于租賃合同產生的法律關系已經(jīng)終結,雙方重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且該協(xié)議又是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此產生的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普通訴訟時效即二年。原告起訴未超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欠原告的款項系基于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租金,雙方事后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僅是承租人應付給出租人租金數(shù)額、支付時間的約定,其法律關系的性質并不因此而發(fā)生改變,因此,本案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短期訴訟時效即一年。原告起訴已經(jīng)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
【評析】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存在一定時間以后,即發(fā)生一定后果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時效期間屆滿后所發(fā)生的法律后果,各國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有四種不同的情況:1、時效屆滿,實體權利本身消滅。權利人無權再接受原義務人的履行,否則構成不當?shù)美x務人可請求返還。2、時效屆滿,訴權消滅,實體權利仍然存在。義務人援引時效的規(guī)定,法院即不受理訴訟。但權利人接受義務人的履行,并不構成不當?shù)美?、時效屆滿,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均不消滅。只有義務人可依時效取得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權利人仍可請求義務人履行,法院也不主動援引時效的規(guī)定,不依職權駁回原告的請求。4、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其起訴權和實體權利則不消滅。無論當事人是否了解時效的規(guī)定或是否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均應依職權查明訴訟時效問題,以保障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的平等。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義務人在時效屆滿后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有權接受。
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對怠于行使權利的人予以制裁,從而使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化。如果權利人能行使權利而長期不行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將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不利于當事人建立新的、確定化的社會關系。這就是說,訴訟時效的主要作用,一方面可以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維持業(yè)已形成良久的社會經(jīng)濟關系,保障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穩(wěn)定。另一方面,訴訟時效制度也是對“眠于權利者”的一種懲戒,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權利人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承受不到利益。從程序法意義上看,訴訟時效制度也可以避免當事人因日期久遠而產生舉證困難,減少司法訟累。
法理認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照料者,權利人不關心自己的利益,可認為他有放棄權利的意思,因而法律不予其強制性的保護。法律基于不同的權利規(guī)定有不同的訴訟時效期間!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四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或是因為時間過長不易取證,必須及時處理;或是因為糾紛的性質容易迅速解決。在租賃合同關系中,當事人因租金而發(fā)生糾紛,不僅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追索,而且當事人之間因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也比較容易解決。在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還款協(xié)議,表明承租人(被告)應付給出租人(原告)租金數(shù)額、支付時間等事項達成共識。該協(xié)議的簽訂并未改變承租人與出租人業(yè)已存在的租賃關系,只表明承租人延付了租金。承租人未按租賃合同支付租金,也未在還款協(xié)議后支付所欠租金,又表明了承租人對租金的拒付。承租人(被告)的行為完全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項“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規(guī)定相符。如果認為通過還款協(xié)議的簽訂可以將租賃關系轉化為債務(欠款)關系,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完全多余,因為該條規(guī)定的其他三種情形均可“轉變”為欠款糾紛。甚至其他法律規(guī)定適用特別訴訟時效的情形均可“轉變”為欠款糾紛。
【結論】
訴訟時效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利,但我國民法通則對不同的民事權利規(guī)定了不同的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應當遵照執(zhí)行。本案中的還款協(xié)議是基于雙方原有的租賃法律關系形成的,不能據(jù)此改變原存在的租賃法律關系,本案仍為租賃合同糾紛,適用一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本案可以原告主張權利已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期間為由,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外,本案還可以原告濫用訴訟權利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任何權利行使必有一定界限,逾越這一正當界限而行使權利,即為權利之濫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要求權利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從而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中實現(xiàn)平衡,其本質上是法律對私權行使的一種限制,體現(xiàn)了法律追求“矯正正義”和“分配正義”的目標。制約和防止訴訟權利濫用已成為各國民事訴訟立法的一種普遍做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梢,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禁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權利濫用將導致失權、權利限制、行為無效等法律后果。本案原告在被告拒絕支付租金后,應當積極行使權利,避免訴訟時效的超過。但原告在協(xié)議簽訂后,仍然怠于行使權利,造成訴訟時效屆滿。原告明知本案訴訟時效已經(jīng)屆滿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已構成對訴訟權利的濫用,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理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作者單位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