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5-10-19) / 已閱35096次
律師見證的法律問題分析
----通過王保富訴三信律師所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
四川精濟律師事務所 何寧湘律師
[前面的話]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以律師身份在場,以律師的名義對具體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由于見證屬于“私證”,與公證比較,見證沒有法律規(guī)范,見證不具有公證那樣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在訴訟中需要人民法院進行認定,如見證行為被確認無效,所承擔的責任往往高于公證無效的責任。故目前很多律師不作見證業(yè)務,但北京等大城市仍開展了此項業(yè)務。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10期上刊登了,北京的王保富訴三信律師所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以下簡稱:《案例》)[1],人民法院認定,經(jīng)律師見證的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被確認無效,致使遺囑受益人蒙受經(jīng)濟損失的,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判決北京市三信律師事務所承擔原告經(jīng)濟損失114,318.45元的巨額賠償。
雖然律師見證業(yè)務開展較少,但必竟發(fā)生了北京市三信律師事務所被判“財產(chǎn)損害賠償”的案件,需要引以為鑒,對這方面必須加以研究,這是本文的目的。
[前提]
本文的研究分析僅限于:1、律師非訴訟業(yè)務范圍內(nèi)的律師見證業(yè)務,不涉及現(xiàn)代公訴(即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見證行為。2、以《案例》所載內(nèi)容為基礎。
一、基本概念、特征與相關問題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以律師身份在場,以律師的名義對具體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律師見證是律師的一項非訴訟業(yè)務,它相對于公證而言的,屬于民間證明的范疇,在各種民間證明人中,律師與他們不同的是,律師具有法律知識與相應的法律業(yè)務專長。我們國家目前實行的是公證,而國外很多國家實行的是私證。私證的一個重要方式就是律師見證,即律師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當事人、法人或者其它社會組織發(fā)生的行為予以見證它的合法性、真實性的一種行為。
公證具有公證證明的適用范圍和對人的法律上的約束力。公證的效力又稱為“證書的效力”。公證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以下幾種: (1) 證據(jù)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依據(jù)的證據(jù),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供接受者的可靠憑據(jù),并可直接采用,而無須核查。(2) 強制執(zhí)行效力。是指經(jīng)過公證證明的追償債款或物品的債權文書,當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持該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3) 法律行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據(jù)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或依當事人約定,必須經(jīng)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經(jīng)過公證機構公證明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則,就不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民商事法律并未對“私證”作出相應規(guī)定,故律師見證不但不具有公證那樣的法律效力,且律師從事見證業(yè)務自始就缺少衡量其行為標準的法律準則,怎樣做方不違背法律原則,怎樣做又會違反法律約束,實際大多數(shù)律師可能也沒有仔細加之研究,也很難道出個一、二、三。律師見證與公證都是對具體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的證明活動,但兩者存在實質性區(qū)別:(1) 見證是以律師的名義進行的,而公證是由國家公證機構代表國家進行的;(2) 律師見證在法律上僅作一般的證據(jù)證明,而公證則具有法定的證據(jù)效力,有些公證文書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有些公證證明成為某些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 (3) 在訴訟中,見證文書將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嚴格審查。更為重要的是,律師是熟悉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yè)人員,因此在見證事務出現(xiàn)爭議時,其見證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往往是要嚴重的,王保富訴三信律師所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北京法院的判決也充分反映了這一點[1]。
按照我國現(xiàn)行律師制度,當事人委托律師從事法律事務時,是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或專項法律事務委托合同,因此律師見證是事務所的行為,而不是律師個人的行為,律師見證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律師事務所來承擔的。
《民法通則》有“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甭蓭熞娮C屬于非訴訟業(yè)務之一,它是律師進行的、具體的“對當事人的某項行為的真實性”的一種證明行為,在見證保證某一行為真實性的同時,也包含了對合法性的證明,而見證不是律師的代理行為。
二、北京三信律師所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涉及的問題
律師見證中的問題:
1、律師從事法律事務活動,首先要與委托人簽訂相應的合同書。律師事務所使用的合同,一般是委托代理合同。在王保富訴三信律師所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記載:“經(jīng)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與被告簽訂了《非訴訟委托代理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三信律師所接受王守智的委托,指派張合律師作為王守智的代理人;代理事項及權限為:代為見證:律師代理費用為6000元;支付方式為現(xiàn)金;支付時間為2001年8月28日;協(xié)議上還有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王守智在該協(xié)議書上簽字,三信律師所在該協(xié)議書上加蓋了公章,但該協(xié)議書未標注日期。同年9月10日,王守智又與三信律師所指派的律師張合簽訂了一份《代理非訴訟委托書》,內(nèi)容為:因見證事由,需經(jīng)律師協(xié)助辦理。特委托三信律師所律師張合為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代為見證!
《案例》還載明“經(jīng)被告見證的原告父親王守智生前所立的遺囑,由于缺少兩個以上見證人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在繼承訴訟中被法院認定無效。原告作為繼承訴訟中的敗訴方,不僅不能按遺囑繼承得到父親的遺產(chǎn),還得按法定繼承向其他繼承人付出繼承房屋的折價款。被告在見證原告父親立遺囑的過程中有過錯,侵害了原告的遺囑繼承權利,給原告造成了財產(chǎn)損失。應當賠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房屋折價款、遺囑見證代理費、兩審繼承訴訟的代理費、訴訟費等損失共計134,893.75元!
律師見證屬于律師業(yè)務中的非訴訟業(yè)務沒錯,但見證是律師執(zhí)業(yè)活動,是以律師名義,或以律師事務所與承辦律師共同名義,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去活動。因此,見證業(yè)務中的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而不存在著代理關系。故對于律師見證專項事務來講,應當針對委托當事人的要求簽訂專項法律事務服務合同。
2、是律師的見證行為,而不是“代為見證”。在律師代理實務中,常見的約定術語有“代為提起上訴”、“代為向法院提交文書證據(jù)材料”、“代為在法院簽收文書”、“代為申請辦理公證的有關手續(xù)”等等,諸如這些類“代為”行為有一個共同的法律特征,那就是以當事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此時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之間是民法上的代理法律關系。而見證是律師以自己名義去證明委托人的某一行為或事件的真實性。正如《案例》所載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王保富的父親王守智委托上訴人三信律師所辦理見證事宜,目的是通過熟悉法律事務的專業(yè)人員提供法律服務,使其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不論從字面上,還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上,見證都不是可“代為”的,而是這一事務中承辦律師需要以自己名義去實施的行為。
3、從《案例》所載:“9月17日,三信律師所出具一份《見證書》,附王守智的遺囑和三信律師所的見證各一份。王守智遺囑的第一項為:將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太平莊鐘表眼鏡公司宿舍11門1141號單元樓房中我的個人部分和我繼承我妻遺產(chǎn)部分給我大兒子王保富繼承。見證的內(nèi)容為:茲有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太平莊鐘表眼鏡公司宿舍3樓4門2號的王守智老人于我們面前在前面的遺囑上親自簽字,該簽字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其簽字行為真實有效。落款處有見證律師張合的簽字和三信律師所的蓋章。王守智于9月19日收到該《見證書》”的內(nèi)容看,北京市三信律師事務所辯稱,“王守智委托被告代理的事項是見證簽字,不是見證代書遺囑”,對此可以理解為三信律師事務所“僅見證王守智的親自簽字行為”,而非對王守智其他行為的見證。
分析北京市三信律師事務所的本次見證業(yè)務,(1)、在《非訴訟委托代理協(xié)議》并未明確載明,而僅約定為“代為見證”。(2)、從《見證書》的表述上也無法直接證明“僅見證簽字”。
4、北京三信律師事務所指派張合律師一人作見證人,不符合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而在訴訟中北京三信律師事務所提出“指派張合一人去作見證人的決定,是根據(jù)王守智對張合的委托所作出的”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判決中的問題:
1、《案例》所載“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農(nóng)展館南里。負責人:劉成,該事務所主任”,律師事務所主任是該律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而“負責人”意味著該律師事務所不具有法人資格,如果說,一家律師事務所不具有法人資格,那么就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此本案的賠償責任就不應當由三信律師事務所獨立承擔。
2、該案所涉及的見證存在著授權委托事項不明確的瑕疵,而《案例》所載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在雙方簽訂的《非訴訟委托代理協(xié)議》書上,三信律師所僅注明委托事項及權限是“代為見證”。三信律師所不能以證據(jù)證明在簽訂協(xié)議時其已向王守智告知,代為見證的含義是指僅對王守智的簽字行為負責,故應認定本案的代為見證含義是見證王守智所立的遺囑!保睹穹ㄍ▌t》規(guī)定,“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保m然本案中的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王守智已于去世,此時該案的賠償責任由北京市三信律師事務所全部承擔在法律上沒有法律依據(jù)。而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定“《非訴訟委托代理協(xié)議》的簽約主體,是王守智和三信律師所,只有三信律師所才有權決定該所應當如何履行其與王守智簽訂的協(xié)議”、“本案的代為見證含義是見證王守智所立的遺囑”是法院的推定。
三、律師事務所辦理見證的具體作法
基于我國見證在法律上沒有相應的規(guī)范,且繼承法律規(guī)定公證遺囑在遺囑中具有最高效力,而遺囑見證顯然不具有遺囑公證那樣的法律效力。我國實行公證制度,對于法律有專門規(guī)定的需要進行公證的法律事項,律師事務所一般不要接受律師見證委托。當事人前來委托的對遺囑進行見證的,律師以及律師事務所不應簡單拒絕,而應向其闡明法律有關規(guī)定,勸其辦理遺囑公證為好。
對于可以接受委托的事項,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專項事務服務委托合同,而不應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在專項事務服務委托合同中應當逐項載明委托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雙方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在《見證書》中應當載明見證事項、見證書的適用范圍,必要時還應當載明見證書的有效期限。
律師見證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律師從事的很多業(yè)務,如見證、調查取證、刑事辯護中的會見被告(或嫌疑人)等都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律師辦理。除這些基本要求外,律師見證的具體事務以及工作程序應當做到與公證一樣、甚至更嚴格的要求,來保證見證的有效性。避免出現(xiàn)見證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后果。
四、結束語
應當吸取這一案例的教訓,律師事務所對于見證業(yè)務應當嚴格管理,在接受委托、制定合同文本、簽訂委托指派承辦律師、辦理見證過程審查、見證書起草、審查與制定等環(huán)節(jié)上必須有程序規(guī)定與嚴格制度規(guī)范,確保見證事務的有效性與符合法律要求。對于見證委托書的簽訂,律師事務所必須指派專人審查,見證書定稿必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或所務會決定的律師審查把關。律師事務所應當實行見證專用章和用印的制度,見證專用章必須由專人管理,不經(jīng)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字同意的不得用印,以避免或降低這類事務的法律風險。
參考文獻
[1] 王保富訴三信律師所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10期. P32-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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