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成泓 ]——(2005-10-28) / 已閱38649次
在聽審程序中,當事人可變更訴訟費用清單、訴訟費用爭點書或回復書,無需經法院許可,但法院可不予支持,或者許可在一定條件下變更,包括要求支付因變更而引致或浪費的任何訴訟費用為條件。
(6)訴訟費用證明書的做出
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臨時性和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兩種。在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提出舉行詳細評定審理程序請求書之后,法院可隨時簽發(fā)其認為適當的臨時性訴訟費用證明書,或者修正或取消臨時性訴訟費用證明書。臨時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責令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法院可做出命令,責令當事人向法院支付臨時性訴訟費用證明書確定的訴訟費用。
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中,法院應通過在訴訟費用清單上進行適當的批注,駁回或減少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的金額。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后,應當完成訴訟費用清單,就每一項目闡明當事人協(xié)議或許可的正確金額,適當時重新計算訴訟費用清單金額匯總。詳細評定審理程序終結后14日內,當事人應提交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a complete bill),該證明書應載明以下事項:第一,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訴訟費用金額,或者在詳細評定程序中已經許可的訴訟費用金額;第二,如切實可行的話,就已達成協(xié)議或許可的訴訟費用的增值稅達成協(xié)議以及法院許可的費用金額。
(7)詳細評定程序之費用的承擔
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所產生的訴訟費用,一般由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并載入訴訟費用清單。但法律、規(guī)則、訴訟指引另有規(guī)定或者法院另行做出命令的除外。法院在做出費用承擔命令時須考慮下列因素:當事人的行為、訴訟費用清單已減少的金額、一方當事人主張?zhí)囟椖康脑V訟費用或對此提出爭議是否合理。
如法院裁決詳細評定費用項目由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支付,那么對詳細評定費用,法院既可以采取簡易評定程序評定,也可以責令以詳細評定程序進行評定。除法院做出指令外,當事人都無需提交或送達詳細評定程序的訴訟費用清單。法院在裁決就詳細評定費用做出何種命令時,須考慮所有當事人的行為、訴訟費用清單已減少的金額、以及一方當事人主張?zhí)囟椖康脑V訟費用或對此提出異議是否合理。
如當事人就引起評定程序的訴訟程序之訴訟費用,提出書面和解要約,并聲明要約不受損害的,則法院在裁決費用承擔時應考慮有關要約。提出的要約須指明,是否擬包括準備訴訟費用清單的費用、利息和增值稅。和解要約可包括或排除上述全部或部分項目,但須在和解要約上明確其主張,否則視為包括上述所有項目。
(8)對詳細評定程序做出的裁決的上訴
根據《規(guī)則》第47章第8節(jié)的規(guī)定,詳細評定程序的任何當事人都可以對法院在詳細評定程序中做出的任何裁決提起上訴。不過,法律援助當事人不被視為詳細評定程序的當事人。
提起上訴的初步條件為:請求提供該詳細評定裁決的書面理由;取得法院許可;提交上訴通知書。對法院授權官員做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無須取得許可,也無須尋求書面理由。對訴訟費用法官 或區(qū)法官的裁決提起上訴的,除《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時法院的權力”或“浪費訴訟費用命令”的情形之外,均須得到法官許可。
有權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可通過提交上訴通知書提起上訴。對法院授權的官員做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如評定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就向該法院的訴訟費用法官、區(qū)法官或法官提起上訴;如程序在郡法院進行,則向區(qū)法官或巡回法官提起上訴。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做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如詳細評定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向該法院的法官提起上訴;如程序在郡法院進行,則向巡回法官提起上訴。法院收到上訴通知書后,應當向詳細評定程序的各方當事人送達上訴通知書副本,并向上述當事人發(fā)送上訴審理程序通知書。
上訴審法院審理當事人的上訴時可分別不同情況行使以下權力:第一,對經授權的法院官員的裁決提起的上訴,應對引起上訴程序的裁決進行復審,并做出有關命令,或者給予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指令;第二,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的裁決提起的上訴,如法院認為許可提起上訴的,則法院可做出有關命令,或者給予認為適當的任何指令;第三,可行使《1981年最高法院規(guī)則》第70條或者《1984年郡法院規(guī)則》第63條授予的至少兩名技術陪審員的權力。
4,簡易評定程序
根據《規(guī)則》規(guī)定,法院無論在什么時候做出不要求支付固定訴訟費用的命令,都必須考慮是否對訴訟費用進行簡易評定。簡易評定的一般規(guī)則是:(1)對適用快捷審理制的案件而言,在開庭審理終結時,法院將對整個案件的訴訟費用做出處理;(2)在持續(xù)時間不超過1日的其他任何審理程序終結時,法院將就申請或審理程序有關事項的訴訟費用做出處理。如在審理程序中對案件進行處理的,法院將確定整個案件的訴訟費用。
(四) 固定訴訟費用
根據《規(guī)則》第43.2條的界定,固定訴訟費用是指在法定情形下許可律師收取的定額費用,包括固定起訴費、判決登記費以及其他固定訴訟費用。此外,法院亦可收取適當的固定手續(xù)費。
根據《規(guī)則》第45.1條的規(guī)定,固定訴訟費適用于下列情形:(1)原告只提出一項訴訟請求,僅為給付特定款項金錢之訴的,并且根據《規(guī)則》第12.4條第1款、第14.4條第3款、第14.5條第6款、第24章的規(guī)定分別取得缺席判決、基于自認的判決、基于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請求、簡易判決的;或者法院已根據《規(guī)則》第3.4條第2款a項做出駁回答辯命令的;或者適用《規(guī)則》第45.3條的。(2)原告僅提出一項要求給付財物的訴訟請求,法院在簽發(fā)訴狀時即可確定審理日期的訴訟。(3)上述情形中訴訟請求超過25英鎊的案件。
《規(guī)則》將固定訴訟費用分為固定起訴費、判決登記的固定費用及其他固定訴訟費用,其數額分別如下表所示:
表二 固定起訴費
有關級別 由法院或通過原告送達以外的其他方式送達訴狀格式的 由原告親自送達訴狀格式的,并且只有一名被害人的 被告為一名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被告由原告按單獨的地址對其送達訴狀格式的
訴訟請求金額為25英鎊以下500英鎊以上的
50英鎊
60英鎊
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為500英鎊以上1000英鎊以下的
70英鎊
80英鎊
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為1000英鎊以上5000英鎊以下的;或者提出的唯一的訴訟請求為交付財物,但在訴狀格式中未明確或陳述財物金額的
80英鎊
90英鎊
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為5000英鎊以上的 100英鎊 110英鎊 15英鎊
表三 判決登記的固定費用
判決金額超過25英鎊但低于5000英鎊的 判決金額超過5000英鎊的
根據《規(guī)則》第12.4條第1款(通過請求,對訴訟請求僅為給付金錢之訴的判決登記)之規(guī)定,沒有送達認收書時做出的判決
22英鎊
30英鎊
根據《規(guī)則》第12.4條第1款(通過請求,對訴訟請求僅為給付金錢之訴的判決登記)之規(guī)定,沒有提出答辯時做出的判決 25英鎊 35英鎊
根據《規(guī)則》的14.4條(基于自認的判決)或第14.5條(基于對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之規(guī)定做出判決,并且原告接受被告關于付款方式的建議,對此種情形做出判決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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