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5-11-1) / 已閱9404次
我國政府采購詢價采購程序的缺陷
作者:谷遼海
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09:12 中國經濟時報
發(fā)表時間:2005年11月1日
詢價采購(Requestforquotations),又稱“選購”(Shopping),是我國《政府采購法》所規(guī)定的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之一,但我們在WTO《政府采購協(xié)議》中看不到詢價采購方法和程序,原因是這種采購方法通常只適用于公共采購合同價值較低的標準化貨物或服務的采購,采購資金的金額往往達不到公共采購規(guī)則所需要規(guī)范的限額標準。
根據我國財政部統(tǒng)計,2004年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規(guī)模為281.2億元,占政府采購總規(guī)模的13.2%,僅次于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從這個統(tǒng)計數據來看,適用這種采購方法的頻率和規(guī)模均遠遠超過了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采購方式。那么,我國《政府采購法》所規(guī)定的詢價采購方法在制度設計方面是否比其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更為科學和完善呢?筆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適用條件和程序與其他采購方法相比無明顯的優(yōu)劣區(qū)別。我們首先來看法律條文的具體規(guī)定!安少彽呢浳镆(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边@是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對詢價采購方式所下的定義。感覺讀起來特別費解和拗口,倘若改成“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和標準統(tǒng)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是否更好一些。從詢價采購的法律界定內容來看,只有貨物才能適用詢價采購方式,那么其優(yōu)勢與其他的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相比較究竟有哪些呢?我們從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分析、判斷不出來。其次,我們從詢價采購與競爭性談判的程序上來看,根據現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內容,兩者幾乎雷同,沒有實質性的區(qū)別,同樣也根本看不出來詢價采購貨物是否比競爭性談判更能夠提高政府采購的工作效率,并降低公共采購資金的成本。
現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詢價采購方式的限額標準。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第21條規(guī)定,適用詢價采購方法的條件是,經國家指定的一個審批機關批準后,詢價采購的必須是采購合同的估計值低于采購條例規(guī)定的數額,并非按采購實體的特定規(guī)格特別制造或提供并已有既定市場的貨物或服務可以通過詢價采購方式實現。從《示范法》的規(guī)定來看,適用詢價采購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一般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采購資金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和服務,且采購合同總價值不大。而我國《政府采購法》所規(guī)定的詢價采購方式是適用于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這與其他實施公共采購制度的國家和地區(qū)對于價值較小的貨物和服務采購合同實施靈活的詢價采購做法也是截然不同。對于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通過其他采購方式同樣能夠實現相同的效率目的,那么現行法律規(guī)定詢價采購方式是否就顯得有些累贅了。一部好的采購法律應該具備提高實際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故筆者認為,未來的立法應該修改為:“本法所規(guī)定的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規(guī)格和標準統(tǒng)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可選擇詢價采購!
詢價采購程序本身也存在著不少的缺陷。首先,專家制度存在著同樣的缺陷。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從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來看,詢價小組一般也是由采購代理機構組建的,主要的專家是接受代理機構委托的,受托的專家對于評定成交的標準、詢價文件的制作、成交供應商的選擇等事項通常有一定程度的決定權?墒,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是很難保證詢價小組站在一個公平立場上來評分的。例如,2005年8月11日,寧波市學校裝備與電化教育中心在寧波市廣播電視大學學生公寓組合柜床項目進行詢價采購時遭遇投訴,寧波市財政局經過調查后證實,被投訴人在詢價評分過程中的確存在未按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為此,財政局作出相應的投訴處理決定。其次,采購人指定品牌詢價幾乎是普遍現象。在同一品牌代理商之間的詢價,所出現的競爭完全是種虛假現象,所達成的最終成交價格很難說是合理的最低價格。例如,2004年3月,江蘇省財政廳處理的一起詢價采購投訴案件,江蘇省肯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江蘇華興汽車有限公司、江蘇華興深蘭汽車有限公司都是采購編號SJ200402018奧迪轎車(A83.0L2004款)的代理商,同時受到詢價,最終成交的是江蘇華興汽車有限公司。對此,江蘇省財政廳認為,投訴供應商的投訴不能成立,本次詢價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筆者認為,采購人指定一個品牌,然后對幾家代理商同時進行詢價,此時的最低報價不能說明是經過充分競爭的合理價格。因為一個品牌的幾家代理商,應該只能視其為一家產品供應商。
綜上所述,詢價采購方法和程序主要來源于《示范法》的規(guī)定,但國際公認的采購規(guī)則中精華的東西并沒有為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所吸收。需要引起關注的是,除了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的行政規(guī)章,我國財政部至今還沒有出臺一部詢價采購方式的行為規(guī)范。(24)
(注:本文作者谷遼海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