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勇 ]——(2005-11-7) / 已閱32763次
論 物 證
吳 勇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2003級法學2班,四川,成都,610225)
摘要:物證是在各類案件的調查和審判中使用頻率和證明價值都很高的一種證據。首先,無論是在刑事案件還是在民事案件中;無論是在經濟糾紛案件中還是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物證都是普遍存在的。其次,物證中存儲著各種各樣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可以為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提供重要的依據。筆者從物證的概念、物證的種類、物證的特征以及物證的審查與鑒定等方面對物證進行了全面的闡釋。
關鍵詞:物證 物證審查 物證鑒定 物證特征
引 言
“物證不怕恫嚇。物證不會遺忘。物證不會向人那樣受到外界影響而情緒激動,物證總是耐心地等待著真正識貨的人去發(fā)現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內行人的檢驗與評斷。這就是物證的性格!
---------赫伯特.麥克唐奈
一、物證的概念
人類使用物證已有幾千年的歷史。據我國“周禮”記載,周朝已有門“掌盜罪之任器貨賄”的官吏,說明在當時的訴訟中,人們已經認識到了像兇器、贓物這樣一些物品的證據作用,這就是物證。當然,“物證”這一概念明確出現在法條中卻較晚,現在一般認為,“物證”的概念最早見之于1808年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典》。物證的使用既有悠久的歷史,那么,什么是物證呢?
物證,英國學者稱之為實物證據。他們給實物證據所下的定義是:“交由法庭查驗的文件之外的物體!盵1]這個提法顯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并不是所有的物證都提交法庭檢驗。
原蘇聯法律上給物證所下的定義是:“物證,是曾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保有犯罪痕跡的物品,或者曾為被告人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物,以及其他可供發(fā)覺罪犯,查獲罪犯的物品和文件!盵2]這是用列舉物證類型的方式所下的定義,這樣下定義很難完滿地揭示出物證的實質。
物證是證據體系中重要的科學證據,我國法律雖明確規(guī)定了證據的概念,卻沒有規(guī)定什么是物證,在眾多的訴訟法學證據學專著、教材和專題文章里,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物證概念有兩種:
(一) 傳統(tǒng)意義上物證的概念:
物證,就是指對案件事實情況有價值的物品和痕跡。如:犯罪兇器、被竊財物、現場指紋等(區(qū)別與“人證”)。參見《現代漢語大詞典》(修訂本),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該定義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也相當普遍的出現的法學著作里。但是隨著物證技術的不斷發(fā)展,該定義的弊端也就日益的顯現出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這一種差未能指明物證所特有的屬性。
2、“物品和痕跡”只是物證表現形式的一部分,未能囊括所有的物證表現形式。[3]
八十年代中期,有些學者意識到物證概念的不足,開始進行修正。如:“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質!盵4]“物證是指據以查明案件事實情況的客觀實在物!盵5] 這兩種定義指出物證的屬概念是一切物質或客觀實在物,避免了犯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但是所選擇的種差依然沒有揭示出物證的特有屬性。
(二) 現代意義上的物證概念
八十年代開始,隨著現代分析方法聯用技術、激光技術、微區(qū)分析技術、電子計算機及其圖像處理技術、聲紋技術等應用于物證檢驗領域,傳統(tǒng)的物證檢驗技術與現代尖端分析技術的結合,解決了過去我們無法識別的許多問題,大大拓寬了物證檢驗的范圍,促使人們對沿襲多年的傳統(tǒng)物證概念重新認識。九十年代中期,出現了具有現代意義的物證概念,其典型代表有:“物證是以其自身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實在。”[6] “物證是以其自身屬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情的客觀實在!盵7]與傳統(tǒng)的物證概念相比,其意義在于突破了“物品和痕跡”的局限。筆者認為:物證是指以物品和物質痕跡的存在狀況、外部特征或者物質屬性對案件起證明作用的實物證據,首先,該定義指明了物證所屬的種類即實物證據,其次,該定義對物證的內在特征進行了很好的闡釋,符合現代意義上物證的特點,從理論上拓寬了物證的范圍,給物證技術的發(fā)展帶來了新的契機,同時也為司法機關運用形形色色的物證開辟了廣闊的新天地。
(三) 物證與書證的區(qū)別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其與物證的區(qū)別表現在:
1、書證是記載與一定物質(不限于紙張)上的文字、符號所表達的內容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物證是以其外形、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這是二者的最根本的區(qū)別。
2、法律對某些書證有特殊要求,而對物證無任何特殊要求。
二、物證的種類
人們在司法活動中遇到或使用的物證是多種多樣的,大到高樓橋梁,小到遺傳基因,世界的萬物都有可能成為案件中的物證。因此,物證是無法列舉窮盡的,但是為了更好的把握物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物證進行分類:
(一)在自然界中,物體的基本形態(tài)包括固態(tài)、液態(tài)和氣態(tài),與此對應,物證可分為:固體物證、液體物證和氣體物證。
(二)根據體積和壓力的大小不同,可以把物證分為:巨體物證、常體物證和微體物證。
(三)根據檢驗的科學方法不同,可以把物證分為:物理物證、化學物證和生物物證。
(四)根據證明案件事實所依據的特征不同,可以把物證分為:形象特征物證、習慣
特征物證和氣味特征物證。形象特征指客體的外表結構、形狀形態(tài)、圖像花紋、顏色光澤等,如:手印、足跡、工具痕跡、槍彈痕跡等物證就是形象物證;成分特征指客體物質成分的種類、含量、結構、排列、比例等方面的特征,如:血液、精液、毛發(fā)、人體組織等可以進行DNA圖譜分析的物證就是成分特征物證;習慣特征指客體進行某種運動的習慣方式和特點,如:人的書寫習慣特征和行走習慣特征等,而反映的書寫習慣特征的筆跡和反映人的行走習慣特征的步法足跡就屬于習慣特征物證;氣味特征是客體物質所具有的能夠刺激人和動物的感官并能產生味覺的特征,能夠反映人體氣味特點或物體氣味特點的氣味和物品句屬于氣味特征物證。[8]
盡管目前人們對物證的種類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探討,然而,筆者認為以上分類沒有很好的揭示出物證的內涵,對實踐的指導意義不大,我們的理論研究最終的目的就是要為我們的實踐服務,理論來源于實踐,又是用于指導實踐的,鄧小平曾經說過:“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睘榇耍P者從新的角度對物證的種類進行了思考:
根據物證的來源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原始物證和派生物證。原始證據優(yōu)先原則,是從英美法中最佳證據規(guī)則演化而來的,所不同的是,最佳證據規(guī)則只是適用與書證,要求書證必須提供原件,筆者認為原始證據優(yōu)先規(guī)則對物證也同樣適用。
[美國聯邦證據規(guī)則]第1002條[要求原件]規(guī)定:“為證明文字、錄音或照相的內容,要求提供該文字、錄音或照相的原件,除非本證據規(guī)則或國會立法另有規(guī)定!边@里的要求原件,其范圍不僅僅是書證,同樣也包含著物證。
我國刑事訴訟中雖然沒有規(guī)定原始證據優(yōu)先原則,但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53條規(guī)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復制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內容的照片、錄像!弊罡呷嗣穹ㄔ骸睹袷伦C據規(guī)定》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
派生物證,是指對原始物證進行復制而產生的物證反映體,該物證之所以產生主要是由于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湖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產生,其證明力較原始物證弱,這是因為原始物證的真實性可能會更大,而派生物證的虛假性可能更大。所以我們認為從物證的來源進行分類,對現實具有較大的指導意義。
三、物證的特征
物證是在各類案件的調查和審判中使用頻率和證明價值都很高的一種證據。首先,無論是在刑事案件還是在民事案件中,無論是在經濟糾紛案件中還是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物證都是普遍存在的。其次,物證中存儲著各種各樣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可以為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提供重要的依據。由于物證一般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穩(wěn)定性,所以物證往往比其他證據更為可靠,具有較高的證明價值。那么,物證和其他證據相比,到底具有什么樣的特征呢?
物證是特定的物,它是物質性的存在,這是物證的本質所在。這種木質決定,物證具有絕對的真實住、相對的穩(wěn)定住、整體的被動性、作用的雙聯性、方式的間接性和功能的不可替代性這樣六大特點。
(一)絕對的真實性
這是物證最大的特點。對于絕對的真實性可以從兩個方面去理解:
第一,任何物都是真實,物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真實。作為物證的本身就是真實。物是人世間一切真實的基本體現者。物的構成,物的形體,物的處所、狀態(tài)、運動、變化等都是真實。人的作用就在于.盡一切努力把物所體現的真實,準確地反映出來。有人會說,物證中也有假的東西,例如偽證。不錯,偽證是偽造的證據。但是這只是人為制造的假象,其目的在于迷惑人的視聽,為辦案人員認識真實設置障礙。但就作為偽證的物來說,它仍然是真實,只要辦案人員能夠正確地認識作為偽證的物中的真實,這個偽證也就被揭露出來了。因此我們說,任何物都是真實,物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真實。
第二,物證就是實質真實。真實有兩種:一種是形式真實,另一種是實質真實。人證是通過形式真實去探求實質真實的。而書證中兩種真實兼?zhèn)。而物證構成中的全部因素都體現實質真實。
(二)相對的穩(wěn)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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