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義江 ]——(2005-11-13) / 已閱19283次
但這種“無因”對于合同當事人畢竟是不利的(這種“無因”實際上是以暫時犧牲合同當事人的利益為代價保護交易秩序與安全),因此不當?shù)美贫葥撈鹦拚裏o因性原則的使命。修正但并非否定,修正意味著被修正的對象所具有的價值遠遠大于其所具有的缺陷(如所有權絕對的社會化),而否定則意味著被否定的對象其缺陷遠遠大于其所具有的價值。既然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某些缺陷能夠而且在事實上已較好地被不當?shù)美贫人鶑浹a,我們?yōu)槭裁催要僅僅因為其有缺陷需要彌補而否定它呢?
四、我國應該采用物權行為理論
綜上論述,我們可以看到物權行為理論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物權獨立意思的發(fā)現(xiàn)使得法律關系理論最終趨于完善;物權行為理論的區(qū)分原則為現(xiàn)代物權法建立物權變動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物權行為理論的形式主義原則是唯一能夠最終科學支持物權公示原則的理論;物權法之外的處分權力的行為也必須借助于物權行為理論予以說明;物權行為理論可以實現(xiàn)更高層次的公正。我國從清末開始引進近代大陸法系時,在1929年制定的舊民法典即采納了這一理論。這次臺灣修訂民法典的過程中,學者擬訂的建議稿中不但重申采納物權行為理論以及無因性原則,而且以更加明確的條文規(guī)定了無因性原則。我國現(xiàn)行民法并未采此理論,而是規(guī)定了債權主義的變動模式作為物權變動的模式。在2004年10月的《物權法(草案)》(委員長會議審議稿)中仍未采納物權行為變動模式。但在學者擬訂的《中國物權法建議稿》中,既采納了區(qū)分原則,也采納了公示原則。在物權變動部分,對不動產(chǎn)采納了“不動產(chǎn)登記的權利正確性推定作用”原則,并提出了“以不動產(chǎn)登記簿為根據(jù)取得的不動產(chǎn)物權,不受任何人追奪”的立法建議。物權行為理論在建議稿中基本被采納,可以預見我國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接受會越來越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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