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燕 ]——(2005-12-1) / 已閱25643次
再來看一下試點法院關于法官助理職責的規(guī)定,無非就是完成庭前準備工作,包括向當事人雙方交待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召開庭前聽證會、鎖定證據(jù),組織庭前調解,并協(xié)助法官完成其他一系列庭外事務等。 與之相適應的即是所謂的“321”、“121”等新的審判模式。這已使得作為法官選任制的法官助理制度被當作了審判庭組織的一項改革。
有的試點法院認為:法官助理制的推行,一方面可以大大減少法官把精力浪費在瑣碎的日常事務的現(xiàn)象,使法官能夠專注于庭審活動和研究案情,走“精英化”道路。另一方面法官助理協(xié)助法官處理庭外事務,充當法官與當事人的隔離帶,有利于法官的高效廉潔。 果真能達到這一結果嗎?從前面對法官隊伍的現(xiàn)狀分析中我們知道,今天擔任法官的人員中大部分是20世紀80年代進入法院的老審判員,使這部分人“精英化”的主要途徑是加強教育和培訓的問題,而僅非減輕工作任務。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現(xiàn)有的社會環(huán)境和體制下,保證法官的高效廉潔也并非一定要通過在法官與當事人(或律師)之間設立法官助理這一“隔離帶”來實現(xiàn),這種形式上的“隔離帶”實為“虛擬空間”,不堪一擊,故并無實際作用可言。因為退一步講,即使法官助理起到了一定的隔離作用,那同樣作為法院工作人員的法官助理反倒成了與當事人聯(lián)結的紐帶,他們的清正廉潔同樣也失去了屏障。其實不管法官助理制度這項改革是否“變型”,是否有悖初衷。這項改革從目前來講帶來的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是,如將這項改革在整個法院系統(tǒng)內推行開去。按照“新人新辦法”的做法,加上法官定編,晉升法官的難度較以往進一步增大。法院將更難吸引法學院的畢業(yè)生去工作。 而事實上,由于統(tǒng)一司法考試的實行以及現(xiàn)行進人機制方面的因素,法院人員的斷層現(xiàn)象,尤其是中西部法院的斷層現(xiàn)象已成為法院系統(tǒng)的一大難題。
(2)法官交流、輪崗的負面作用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35條規(guī)定了法官的交流、輪崗制。具體為:法官交流原則上在法院系統(tǒng)內異地進行或者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輪換崗位要以不影響法官專業(yè)化為前提,以不影響審判工作為原則。對法院領導干部實行任職回避、交流制度。各地法院院長實行與長期生活的地區(qū)異地任職的辦法;副院長實行分管工作輪換制;相近審判庭庭長崗位實行定期輪換。通過實行法官交流、輪崗制度,形成法官的良性互動和人員的合理配置。這一制度看起來與法官選任制無關,但將從下級法院遴選法官作為法官交流的一種方式的角度看,這也是法官選任制中一項重要的改革措施。這項改革所要達到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減少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不公帶來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促進法官對司法知識的全面了解,使法官有一種更為開闊的司法利益視野。
然而事實是,首先,法官的異地交流并不能起到防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作用。因為一方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產生并非由法官長期任職一方造成的,而是由長期以來法院體制的行政化造成的,法院的行政化使得法院與政府的行政體制同構化,并使行政權的干預能夠十分通暢地進入司法領域。 因此,機制上產生的問題是不能靠少數(shù)法官之間的流動所能解決的,交流出去的法官在現(xiàn)有機制下到了新的地方難免仍會受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其次,沿用古代官吏異地任職制的交流、輪崗制在現(xiàn)今的信息社會其所能起到的作用已是微乎其微了。發(fā)達的交通,便捷的信息已使物理空間不再成為障礙。要“辦事”,找個熟人,一個電話哪怕是隔著千山萬水也可以馬上搞定。我們不能因為一項改革措施能起到很有限的收益就去推行。交流帶來的還有一個費用問題,點綴式的交流既不構成制度,也不會有效果;要建立一個常規(guī)的比較普遍的(即相當部分的法官交流)交流制度,即使是在法院系統(tǒng)內部,也往往會給國家和/或個人帶來相當高的費用。 所以,對一項改革舉措要進行科學而全面的評估,決不能因改革浪潮逼人而“饑不擇食”。
而以不影響法官專業(yè)化為前提的法官輪換崗位制事實上與法官的專業(yè)化和職業(yè)化是相矛盾的。我們先來將法院的情況同醫(yī)院作一下比較,雖然有觀點認為兩者沒有可比性。但筆者認為,兩者無論是從專業(yè)化的程度還是分工的精細化方面都有共同點。法官與醫(yī)院的醫(yī)生一樣應具有專門的技術。在醫(yī)院里,是不可能存在不同科室的醫(yī)生交流輪崗的問題,如果讓一個拿手術刀的外科醫(yī)生交流到血液內科或呼吸科的話,我們會認為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那為什么在同樣分工很專業(yè)化的法院我們卻可以讓刑庭的法官交流到民庭或行政庭呢?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利于法官專業(yè)化和職業(yè)化的形成。所謂“術業(yè)有專攻”,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知識的積累又非一朝一夕能形成的,對所有的部門法律知識都廣博精通、運用自如的法官可以說是沒有的。而法官的專業(yè)知識除了法律知識外,還包括司法實踐經驗。如果將法官輪崗作為一種制度的話,比如象有的法院規(guī)定三年或五年輪一次崗,就會促使法官不愿對司法實踐中的經驗作有意的積累,這種知識的反激勵機制不但對法官本人,而且對法院體系的知識積累都會有重大的消極影響。
(3)、統(tǒng)一司法考試的實行尚未起到遴選優(yōu)秀法官的作用。
開始于2002年的全國統(tǒng)一司法考試,作為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雖被理論界認為對于構建“法律共同體”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但由于考試的難度低于以往的律師資格考試,它其實成為法院和檢察院改革的一部分。然而對法院來講,統(tǒng)一司法考試能否作為一種篩選機制將優(yōu)秀的法律人才吸引到法院并改變“復轉軍人進法院”帶來的法官專業(yè)、文化素質偏低的問題呢?
現(xiàn)實似乎不容樂觀,最起碼從這兩年實行的情況來看,統(tǒng)一司法考試帶來最大的負面作用是人才的逆向流動。由于目前雖然在法院系統(tǒng)實行了法官等級制,但其僅僅是中國這個行政化社會中技術職稱的一種替代品,法院系統(tǒng)的工資并未因法官等級制的落實而得到增加,這也說明法官的等級尚未得到社會的認同。而我們所處的又是市場經濟這個大環(huán)境,在市場機制下,人往往都是“爭名于朝,爭利于市”。 社會上的優(yōu)秀法律人才一旦通過了司法考試,當法官并不是他們的首選,人們往往會選擇收入高出許多的律師行業(yè)。以致出現(xiàn)“法官門檻提高、斷層現(xiàn)象日甚”的現(xiàn)象。 而無論是在經濟不發(fā)達的西部還是在經濟相對發(fā)達的中東部地區(qū),已在法院工作的人員經過統(tǒng)一司法考試的搏殺后,他們中的部分人會選擇去當律師或流動到待遇高的法院當法官。以致在西部的某些法院出現(xiàn)了幾個法院組成一個合議庭的窘迫狀況。
統(tǒng)一司法考試一時也無法改變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法官文化素質和專業(yè)素質偏低的問題。根據(jù)修改后的《法官法》,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只對需新任命的初任法官作出了要求,對以前被任命為法官的人員仍沒有約束力。當然,不同的問題應不同對待。問題是,由于前面講到的法官助理制并未起到其真正的效用,而這部分人事實上又占用了法官編制的大部分,F(xiàn)實的人事制度決定了法院沒有獨立的進人權和定編權,法院的案件數(shù)量和難度逐年增加,但人員的數(shù)量事實上在減少,象筆者所在的法院,從1998年至今就因為編制的問題沒有進過一個法律專業(yè)的應屆畢業(yè)生。
另外,統(tǒng)一司法考試僅僅是一個入門考試,它與高考不一樣,高考的學生達到分數(shù)線,一律錄取,而司法考試通過了只是一個資格,如果選擇了律師職業(yè),很快就可以拿到本子執(zhí)業(yè)了。但如果選擇當法官,首先是一個能否被錄用的問題,即使錄用了,也不是馬上就能當法官的,因為對于法官的任命,法院還沒有年限方面的規(guī)定。這可能也是一部分法律專業(yè)的應屆畢業(yè)生不選擇法院的原因。另一個方面,由于統(tǒng)一司法考試與公務員考試存在沖突,特別是對應屆畢業(yè)生而言,他/她畢業(yè)后面臨的首先是公務員考試或其他應職考試,這就會造成一部分法律教育培訓的人才流入非司法機關,造成人才資源的浪費。
四、完善我國法官選任制的幾點構想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看到了目前法院系統(tǒng)有關法官選任制的缺陷及已有改革措施的局限性。而通過與域外法官選任制的比較,他們在法官遴選制度上的許多長處正是值得我們借鑒的。雖然由于時空的變化,發(fā)展軌跡的不同,社會制度的差異。我們不能照搬照抄別人的經驗,但這些已經比較完善的制度對幫助我們思考問題肯定是大有裨益的。
(1) 提高遴選的標準
針對我國目前法學教育水平參差不一的情況,應當參照國外限定授予法學學位大學的做法。修改法官法的相關內容,規(guī)定我國的法官只能從受過法學本科教育的人才中選撥。并且只能是在國家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認可的大學中接受法學本科教育的人,才具有擔任法官的資格。對擔任法官學歷要求的地區(qū)差別應予取消。
(2)司法考試與司法培訓的銜接
目前,我國的統(tǒng)一司法考試不能遴選出優(yōu)秀人才擔任法官,一方面當然是待遇問題,另一方面則是統(tǒng)一司法考試與法官培訓的關系。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完備的法官培訓機制,就司法訓練而言,我國的法官在從事法官工作之前,獲得司法經驗和技能的唯一途徑是老法官的“傳幫帶”。但由于歷史的原因,老法官本身的素質事實上是難以勝任對新法官的訓練的。這樣,新近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如擔任法官要通過長時間的自行摸索,才可能勝任法官工作,這對于提高法官的素質是不利的。
實行何種培訓制度,將直接決定著司法官的遴選方法。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在借鑒國外關于法官培訓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采取統(tǒng)訓和分訓相結合的方法。即在國家法官學院和檢察官學院的基礎上成立國家司法官學院,對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進行統(tǒng)一培訓,培訓的時間不能少于一年。在培訓合格后,經過遴選實現(xiàn)職業(yè)的分流。對于分流到法院的那部分人,再由各地的法官培訓中心進行培訓,培訓的方法可采取一個教師帶幾十個學生的師徒式職業(yè)培訓,培訓的內容則主要集中于司法實踐經驗的培養(yǎng),在經過一年半到兩年的實戰(zhàn)培訓后,方可通過一定的程序被任命為法官。
(3)提高法官的待遇
統(tǒng)一司法考試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人才逆向流動的機制,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問題的根本還是在于法院系統(tǒng)的待遇偏低,法院沒有足夠的利益來吸引優(yōu)秀的人才留在法院或進入法院。在市場經濟這一社會大環(huán)境下,只要提高了法官的收入,就一定會有更多優(yōu)秀的法律人才愿意出任法官,相應地法官職位的人的素質也就會大大提高,并且,由于法官職位變成了一個高收入的職位,法官自然也會更珍惜這個職位,因此也一定會減少司法腐敗。
在現(xiàn)有體制下,如何提高法官的收入確實也是一個難題。減少法官的數(shù)量是一個比較有效的途徑,而減少法官數(shù)量的前提是必須減少司法糾紛,把法院的主要功能從糾紛解決轉向規(guī)則之治。目前所倡導的大調解機制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辦法。減少法官數(shù)量的另一個方法就是在法院內部實行人事多元化體制,具體做法是將法院的人員分成法官、執(zhí)行官、書記官、法警、后勤五大部分。對不同性質的人員采用不同的錄用標準,不同的管理方法。對法官的錄用標準要求最高,成為法官也最難,在此基礎上,在現(xiàn)有條件下適當提高法官的待遇,增加法官行業(yè)的吸引力。而且這樣做也不會使法官的高薪制受到社會的責難。
(4)建立專門委員會遴選法官
通過上文對國外法官遴選制的考察中我們知道,國外的法官都是由專門委員會來任命的,我國長期以來法官的任命是由同級的人大常委會行使的權力。而通常人大常委會對法官候選人的情況僅限于法院和組織部門提供的材料,且一般都是根據(jù)法院確定的名單作形式上的審核,往往是走走過場。這種做法很難挑選出德才兼?zhèn)涞娜瞬艙畏ü。而且,由同級人大任命,又使法官的來源受到地域和行政限制。無法保障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因此,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有益經驗,設立獨立的遴選委員會,委員會必須由具有專業(yè)法律知識的人參加,法官的候選人必須以專業(yè)知識和審判業(yè)績作為推薦的基礎。在此程序上,采用公開的聽證會制度對候選人的資格和能力方面進行審查,人大常委會在委員會的候選人名單中擇優(yōu)選擇并任命。
(5)逐步建立法官長任期制。
筆者主張在我國推行法官長任期制,并非是因為照搬照抄美國的經驗,事實上美國的法官終身制因為其存在著一些弊端而被一些美國學者稱為“最愚蠢的條款”之一。但是,依據(jù)波斯納的研究,法官是更需要固態(tài)智力的一項工作,并且這種固態(tài)智力往往在人到60歲之后仍然增長,而不是衰落,可能會持續(xù)到80歲。 因此,在我們這個司法知識傳統(tǒng)非常缺乏并很少積累的國家,在制度上防止司法經驗的流失顯得更為重要。而且,推行法官長任期制,推遲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齡也意味著法官收入的增加,法官地位的提升。
具體的做法是:在法官相對職業(yè)化的前提下,推遲法官的退休年齡,按照現(xiàn)在人口的發(fā)展狀況,可推遲到70至75歲,但并不是要求法官只有到這個年齡才可以退休,可以允許法官提前退休,并且將這種規(guī)定制度化。同時考慮到我國的現(xiàn)狀,防止法官待遇相對提高后,其它官員在退休前幾年出任法官,可以規(guī)定在60歲時任法官滿10年或15年才可以推遲到70或75歲退休。
結語
筆者作為基層法院的法官,對法官選任制的看法只是“井蛙之見”,有很多偏頗之處。而關于法官選任制的各種構想亦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法官選任制屬于上層建筑和政治文明的范疇,法律界的一些先進分子可以通過借鑒世界最先進的文明成果而迅速在理念中加以確立和認同,但其實施卻離不開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特別是政治基礎,法官選任制的構想與確立必將是一個漸近的能動過程。本文僅是“拋磚引玉”,期望能引發(fā)大家更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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