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12015次
律師如何為金融憑證詐騙罪辯護
如何為金融憑證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辯護?我們認為至少應該掌握關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
在此基礎上,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涉案事實,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和論證,提出具體的辯護方案。由一個強有力的辯護律師或者辯護律師團進行辯護,將最大可能第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是一個艱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艱難的調查取證工作,然后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要最大限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需要嫻熟的掌握我國對于該種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知道刑事法律關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規(guī)定;還需要縝密的思維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案情,再把實際案情與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相互結合,盡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刑法規(guī)定之間存在的本質上的不同之處,以達到避免司法機關據此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已經無任何疑義地構成了某種犯罪,那么律師的職責就轉化為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找到減輕處罰的法律根據和事實理由?傊,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任務就是根據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辯護。
有時,有些刑事案件特別疑難,涉及到的法律關系特別復雜,我們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還聘請法學教授、研究員等專家,針對這類極其疑難的刑事案件進行法律專家論證,出具權威的《法律專家意見書》,為您的親友提供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有利辯護意見。
有關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如下:
[釋義]
本罪是指故意以偽造的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 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 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jié)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 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jié)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 解釋》(1996.12.16 法發(fā)[1996]32號)
五、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 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金融憑證。本罪是把金融憑證詐騙行為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 特別規(guī)定為獨立的犯罪,量刑也突破了詐騙罪的最高刑,可以判處死 刑。
二、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個人實行雙罰。
三、本罪為故意犯罪。不知是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而使用的,不構成本罪。同時本罪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騙取后不想歸還。明知已無償還能力而實施騙取,可推定本罪成立。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仍有效,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已納入新《刑法》,量刑有所調整。
作者簡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師系北京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多年來為全國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積極有效的辯護。不少犯罪嫌疑人經辯護后,減輕了刑事責任。聯系電話: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師在從事刑事辯護的實踐工作的同時,積極進行法律業(yè)務理論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學術成果:編寫《刑事辯護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碩士畢業(yè)論文《共同侵權十論》被最高人民法院黃松有副院長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收錄(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編著《企業(yè)并購法律實務——企業(yè)資本運作法律實務叢書》(2005年1月群眾出版社出版,副主編);編著《股票發(fā)行與上市法律實務——企業(yè)資本運作法律實務叢書》(2005年1月群眾出版社出版,參編);編著《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2003年11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參編);編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2004年1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編);應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的邀請,參與該社高等學校教材《法律基礎》的編寫工作(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參編);先后在國內權威的《法學研究》等學術刊物上發(fā)表過論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