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號兵 ]——(2006-5-14) / 已閱10690次
我國民法總論的研究現(xiàn)狀及其評析
長春鐵路運輸法院 林號兵
大陸法學傳統(tǒng)民法典多采用“潘德克吞式”的編制體制,即將民法典分為總則、債之關系、物權、親屬及繼承五編。民法總則是規(guī)定適用于全部私法(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變動、權利的行使。我國沒有統(tǒng)一民法典,傳統(tǒng)民法典中總則的內容大多規(guī)定在現(xiàn)行《民法通則》中,我國民法總論的研究內容也就是傳統(tǒng)民法中總則編的內容,本文就我國民法總論研究的主要內容和現(xiàn)狀作一些淺要分析。
一、民法的調整對象和本質
我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北疚恼J為,此種對調整對象的表述不夠規(guī)范,應改為民法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性財產關系,平等性人身關系以及平等性其他社會關系。依通說,民法所調整的平等性財產關系包括三類:財產所有關系、財產流轉關系和財產繼承關系。財產所有關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而形成的社會關系,經民法調整形成物權;財產流轉關系是指因財產的交換而形成的社會關系,經民法調整形成債權;財產繼承關系是指因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由繼承法調整。平等性的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人格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體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經民法調整形成人格權,如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等;身份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彼此的特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體的身份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經民法調整形成身份權,如榮譽權、親權等。
另外,基于智力勞動成果而形成的知識產權關系一般被認為是兼具財產內容和人身內容的一種特殊的民法關系而獨立于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之外。也有學者認為其應屬于財產權,但無論如何界定其性質,本文認為知識產權因具有較大的變動性和國際性,不應將其制定在民法典中,而應以民事單行法的方式加以調整。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中的私法關系,是由民法所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主要特征是,當事人相互獨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數(shù)情形民法關系的發(fā)生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實際上,民事法律關系只是一種法律形式,它的實際內容則是各式各樣的社會生活關系,其構成要素有: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民事法律事實。
(1)民事法律主體
在我國民法總論的研究中,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類型存在爭議,其主要表現(xiàn)為合伙、非法人團體的民事主體地位和法人的分類上。
《民法通則》中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分為兩類,自然人和法人,其中個人合伙規(guī)定在自然人一章中,法人分為企業(yè)法人、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民法總論研究中持不同分類的觀點大體可分為兩種:第一種觀點認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分為自然人和團體,團體中分為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和其他團體,合伙屬于非法人團體中,也即賦予合伙以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第二種觀點認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三類,而合伙是區(qū)別于非法人團體的沒有獨立意思表示能力的一種契約關系,因而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
綜上可見,其實質同于社團,其對社會經濟文化生活亦具有重要貢獻,應賦民事主體資格,擁有獨立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訴訟能力。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本文認為應依合伙的規(guī)模和構造具體區(qū)分,即對合伙予以分類,如合伙內部已形成獨立的意思機關、執(zhí)行機關,具有類似團體的構造,就應適用團體的規(guī)定,承認其是獨立的法律關系主體。
關于法人的分類,多數(shù)學者在著作中都采用傳統(tǒng)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法人的分類,認為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兩類。公法人應由公法規(guī)定,作為私法的民法只規(guī)定私法人,并只調整公法人作為民事主體所從事的民事行為,因而機關作為行政主體其資格的取得不應規(guī)定在民法通則中。在私法人中按照成立的基礎不同分為社團和財團,社團是人的集合,以社員為其成立基礎,公司是其著例;財團是財產的集合,以用于特定的目的事業(yè)的財產為成立基礎,中國現(xiàn)時各種基金會應屬財團法人。以法人的目的為標準可將私法人分為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其目的為公益者為公益法人,其目的為營利者為營利法人。所有的財團法人都是公益法人,社團法人多數(shù)為營利法人,也有的屬于公益法人。
(2)民事法律關系客體和內容
物是民事法律關系最重要的客體,我國民法總論的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分歧在對特殊物在動產和不動產的分類上,即林木、莊稼、定著物、建筑物、臨時搭建物的法律性質。本文認為,如果是成熟的莊稼應認為其屬動產,可獨立轉移;不成熟的莊稼和林木應屬土地的一部分,隨土地的權利狀況發(fā)生變化;定著物、建筑物是獨立的不動產;臨時搭建物因可隨時搬遷拆除,為動產。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法確認的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的總和。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依據(jù)不同的標準有多種分類,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得到具體體現(xiàn)。在此不贅述。
(3)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民法規(guī)定的、能夠在民事主體之間引起民法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客觀事實狀態(tài)。我國民法總論的研究中對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和無權代理制度中存在爭議。
1. 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民法通則中僅規(guī)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边@樣的規(guī)定不夠全面和嚴謹,許多學者主張沿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法律事實制度,本文亦贊同此種觀點。民事法律事實按與人的意志的關系首先可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自然狀況,事件的特點在于,事件的發(fā)生與否是當事人無法預見或無法控制的,非因人的行為所構成。
行為包括適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兩大類。(1)適法行為又可分為表示行為和非表示行為。表示行為是指表示某種心理狀態(tài)的行為,按有無意思表示分為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內容發(fā)生法律效果,是私法中最重要的法律事實,充分體現(xiàn)了私法自治的精神。準法律行為指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行為。非表示行為乃無關人的心理狀態(tài)的行為,亦稱為事實行為,主要有拾得遺失物、無主物先占等。(2)違法行為中,最主要的為侵權行為和債務不履行行為。民法通則中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類似于傳統(tǒng)民法中適法行為中的表示行為。
2.表見代理
我國民法通則沒有關于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三章第49條規(guī)定了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過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作為無權代理的重要類型,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應規(guī)定在代理制度中,這是許多民法學者的共識,但對于其存在基礎和發(fā)生情形存在不同看法。本文建議根據(jù)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對表見代理制度的存在在總則中作出概括規(guī)定,具體適用情形可在各單行法中加以明確規(guī)定。
三、民法總論研究的其他問題
除了對民法總則編的具體問題加以探討,民法總論還研究民法的起源、歷史和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的本質,民法與其它相關部門法的關系,因我國沒有統(tǒng)一民法典,許多學者致力于研究民法典的編制體例,民商合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