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長明 ]——(2006-6-4) / 已閱10288次
涉及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緣何多發(fā)?
陳長明
2006年1-5月份,江蘇省高郵市轄區(qū)道路共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55起,死亡57人,其中涉及到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有20起,死亡21人。涉及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發(fā)生率之高、死亡人數(shù)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總?cè)藬?shù)的比例之大,為該市多年來所罕見。在上述2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以上的有15起,負事故次要責任以下的有5起,由此可見,因行人自身全部或主要過錯導致其慘遭不幸的交通事故,占到了上述事故的75%。是什么原因使得行人“鋌而走險”、“奮不顧身”的呢?筆者根據(jù)上述20起事故案例的評析,認為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的原因。
原因之一:行人的交通法制觀念和交通安全常識淡薄
在上述的20起重大事故中死亡的人員,有18人是公路沿線的農(nóng)民,有3人是城郊結(jié)合部的外來務(wù)工人員。他們大都是在出行過程中橫穿道路時與機動車發(fā)生沖突而慘遭不幸。究其原因,主要是他們?nèi)鄙俳煌ò踩WR,沒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中行人橫過道路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參與交通時隨心所欲、貪圖方便,不顧自已的生命安全,常常是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橫穿或者中途折返,甚至于與機動車奔跑搶行,令機動車駕駛?cè)伺袛嗍д`、猝不及防,而導致慘禍。
原因之二:對行人交通安全的管理失之過寬
長期以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的管理、處罰都是“重車輕人”。對各種車輛抓的很緊,而對行人則放的過松。之所以如此,一是在我們的管理理念中總是認為,車輛在交通流中是相對的強者,而行人是絕對的弱者。嚴管強者就是對弱者的保護。二是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中,車輛有管理的抓手,好管、給管。而行人則難以控制,管理行人費時、費力,不好管。所以,對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止于書面、流于形式,對行人交通違法的查糾和處罰都失之過寬,在某種程度上放縱了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原因之三:有關(guān)行人的安全設(shè)施的設(shè)置還不完善
一是在交通流量較大的干線公路上,很少有行人的過路設(shè)施,甚至連人行橫道標志、標線都少見。沿線村民橫過道路都是借用機動車道,稍有不慎就會發(fā)生事故;二是一些道路上的人行道,成了擺攤設(shè)點、停車堆物的場地。有的道路干脆沒有人行道,原來有的也因為道路拓寬而拆除了,如高郵市的文游南路,在改建時,拆除了人行道,把行人擠到了非機動車道上,與車輛混合前行;三是在很多的城(市)區(qū)道路上,交通信號燈的調(diào)控、配時對行人來說不盡合理。有的路口一方轉(zhuǎn)彎的機動車與另一方直行的行人在同一時段里綠燈放行而發(fā)生沖突;有的路口是行人等候紅燈的時間過長(超過60秒),導致行人不顧安全,強闖紅燈,穿車流而行,險象環(huán)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