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滿德利 ]——(2006-11-13) / 已閱22394次
【裁判文書范例二】
張向榮等人故意殺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二審判決改變罪名)
【文書要點】
1、本案系無期徒刑案件。
2、部分被告人和原審附帶民事原告人提出上訴。
3、原審附帶民事原告人委托了訴訟代理人,注意在首部和其它部分對代理人的不同表述。
4、注意文書中字體加黑部分和判決結果部分改判內(nèi)容的寫法、格式。
【文書特點】
本案系共同犯罪,文書在理由部分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依次表明了該如何懲處,罪責明晰,條理清楚。文書在證據(jù)列舉方面也特點突出,與事實認定上的案件起因、糾集過程、兇器來源、打擊部位、罪責作用等均能相互照應,充分體現(xiàn)了用事實說話的作用。本案系原判引用法律不當而導致二審將重罪名改判為輕罪名。如果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shù),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判決變更罪名【文書樣式第57頁第6項】。
(注:文書編輯時有修改)
【裁判文書范例二】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05)陜刑一終字第354號
原公訴機關渭南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興武,男,62歲,1943年5月22日出生于陜西省潼關縣,漢族,初中文化,陜西省地質六隊退休職工,住潼關縣南頭鄉(xiāng)坡頭村一組。系被害人趙彥春之父。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銀芳,女,57歲,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趙彥春之母。
委托代理人【文書樣式第59頁】施天祥,陜西眾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向榮,男,48歲,1957年9月5日出生于陜西省潼關縣,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住潼關縣桐峪鎮(zhèn)李家村七組。199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收容審查,1996年2月15日解除收容審查并取保候審,200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潼關縣看守所。
辯護人柳恩敬,陜西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文書樣式第56頁3項】劉金鋒,男,32歲,1973年1月13日出生于陜西省洛南縣,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洛南縣保安鎮(zhèn)八道河村三組。2004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潼關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黎寧生,男,38歲,1966年11月14日出生于陜西省潼關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潼關縣桐峪鎮(zhèn)李家村五組。1995年4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收容審查,同年12月14日解除收容審查,200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05年3月9日被取保候審。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向榮、劉金鋒、黎寧生犯故意殺人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興武、周銀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文書樣式第59頁】,于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渭中法刑一初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向榮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興武、周銀芳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文書樣式第56頁】,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1994年5月1日晚,被告人張向榮聽說自己雇傭的民工被搶,即告知了被告人黎寧生,并伙同被告人劉金鋒、黎寧生等人一起乘卡車尋找失散的民工,并抓搶民工的人。當車行至潼關縣太要鎮(zhèn)金玉飯店門口時,車上民工發(fā)現(xiàn)剛才搶錢的四個男青年正在那兒閑轉,即跳下車分頭追趕。張向榮、劉金鋒、黎寧生等將被害人趙彥春追進金玉飯店對面的礦山停車場6號房內(nèi),黎寧生持菜刀、張向榮持砍刀在趙彥春頭、背等部位亂砍,劉金鋒持匕首在趙彥春肋部猛刺一刀,致趙倒地后,三人逃離現(xiàn)場。趙彥春被他人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于5月3日11時50分死亡。【注:此處還應寫“經(jīng)法醫(yī)鑒定”】。1998年1月19日,被害人之母周銀芳經(jīng)他人調解,與張向榮、黎寧生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張向榮、黎寧生賠償周銀芳45000元,且已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興武、周銀芳具狀訴請判令三被告人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據(jù)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向榮、劉金鋒、黎寧生不計后果,持砍刀、匕首等兇器行兇,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向榮因民工被搶而糾集黎寧生,黎寧生又糾集劉金鋒,在作案過程中,被告人劉金鋒持匕首捅被害人肋部,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張向榮、黎寧生分別持砍刀、菜刀砍切被害人之行為加速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均應依法懲處。由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但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依法確定賠償數(shù)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五條一款、第五十七條一款、第三十六條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向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金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黎寧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由被告人劉金鋒、張向榮、黎寧生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興武、周銀芳喪葬費、死亡補償金45000元(已付)。
張向榮上訴稱,他并未糾集黎寧生,也未進入致死被害人的現(xiàn)場,未實施殺害被害人趙彥春的行為;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而使他作出有罪供述;認定他參與殺人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辯護人提出,張向榮既未糾集任何人,也未進入致死被害人的現(xiàn)場,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張向榮沒有殺人故意,原判定罪不當,量刑有重。
趙興武、周銀芳上訴要求改判張向榮死刑并增加賠償數(shù)額。
訴訟代理人提出相同的代理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張向榮與原審被告人劉金鋒、黎寧生致死被害人趙彥春【因后面涉及罪名的變更而如此表述】及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興武、周銀芳經(jīng)濟損失的事實是清楚的。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白立新、贠小鵬、贠小剛(均系趙彥春朋友)證明,2004年5月1日,他們和趙彥春在太要閑轉,天黑后,白立新提出搶點錢,其余三人表示同意。走到西堡障路口時,有五六個民工往李家村方向走,白立新便將其中一個民工拉到路邊壓倒,贠小剛和贠小鵬對該民工拳打腳踢,趙彥春扔了一塊磚頭,嚇跑了其他民工,他們搶了10元錢。后他們在太要鎮(zhèn)金玉飯店門外等車時,從李家村方向來了一輛解放牌汽車,車上拉了二三十【文書樣式第3頁】人。車到他們身邊停下,車上有人喊:“就是這四個,打!”車上的人跳下來,手里拿著刀、棍等。他們急忙四散逃跑。
2、證人董保軍(解放卡車司機)證明,當晚7點多,他和劉金鋒酒后駕駛車主為車武安、車牌號為陜西05-04746的解放141型大貨車,在李家村路口碰見黎寧生,黎稱要開車去太要接民工,他就駕車和黎、劉往太要走。張向榮和十幾個民工上了車,張拿了一把殺豬用的砍刀,站在駕駛室左側腳踏板上,劉金鋒帶了一把刃寬四五公分、能折疊的單刃刀。民工說還要到太要鎮(zhèn)接人,行至金玉飯店門前,走來四個小伙子,車上的民工喊“就是這幾個”。他停車后,車上的民工跳下來,那四個小伙子分頭就跑,其中一個跑進了對面的停車場。張向榮第一個追進停車場,四五個民工和黎寧生、劉金鋒跟在后面。二三分鐘后,他將車調完頭,進停車場的人陸續(xù)出來。
3、證人楊宗文(停車場負責人)證明,當晚9時許,他在門房聽到門外有嘈雜聲,出門見有七八個拿刀、棍的人進了停車場,有一個被追的人跑進了6號房。只有三個人追進房子,緊接著就聽到房內(nèi)有人喊救命。過了一二分鐘,那幾人從6號房里出來,低個子還說“再不服氣,就朝死里弄”。被追的小伙子躺在地上,身上多處被砍傷,一側肋下向外冒血。兇手都是二三十歲的年輕人,三人中,兩高一低,低個拿殺豬刀,中等個拿單刃刀,高個持菜刀,低個用刀砍得最兇。聽口音都是當?shù)厝耍渲懈邆和低個肯定是當?shù)厝恕?br>
3、證人梁文華(停車場門衛(wèi))證明,當晚9時多,一個小伙子從外邊跑來進了6號房,有六七個人在后面追,追趕的人拿殺豬刀、菜刀、棍等物。
4、證人湯景鋒(司機)證明,當晚9點多,他從6號房剛出來,一個小伙子跑進房內(nèi),后面緊跟著三個成年男子。其中一個持刀、身高約1.70m、圓臉、操當?shù)乜谝、二十多歲的小伙子到他跟前,用刀指著他問是干什么的,這時有兩個男子跑進6號房。拿刀的小伙子知道他是停車場司機后,也沖進6號房。他忙躲進5號房,在房內(nèi)聽到有人喊救命,還有人在說“我叫你再搶人”。不到兩分鐘,聽到6號房有人出去了。
5、證人關申武(司機)證明,他和湯景峰等人在6號房隔壁的5號房時,突然聽見隔壁有人喊“救命”,也有人喊“往死里打”,很快就沒喊聲了。他們出門看時,見李家村的張向榮帶幾個他不認識的人拿著刀、棍正從大門朝外走,張還催促后邊的人快些。6號房內(nèi)地上躺著一個小伙子,身上多處流血。
6、證人趙和庭(司機)證明,當時他正躺在停車場內(nèi)車下修車,從停車場大門外跑進一個小伙子,后邊跟著幾個人吵吵嚷嚷地喊著什么。約半分鐘后,被追的人跑進一間房子,追的人也跟進去了,過了一二分鐘后就出來了。追的人中一直是一個人說話,口音是標準的太要一帶的口音。
7、現(xiàn)場勘查筆錄記載,現(xiàn)場位于潼關縣太要街金玉飯店西的停車場內(nèi),場內(nèi)東西長80m,南北寬50m,靠北墻東西方向蓋有一排磚木結構的瓦房。中心現(xiàn)場位于西邊房子由東向西第二間,門檻上及此處內(nèi)外0.5×0.3m范圍內(nèi)有點片狀血跡,室內(nèi)西南角南北方向支一張單人床,床上被褥整齊,被子上及西南角墻上有點片狀血跡。
8、潼關縣公安局潼公刑技字[1994]第18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記載,死者趙彥春左眉向上3cm有一4×0.5cm的砍切創(chuàng),呈左右方向,創(chuàng)沿、創(chuàng)壁、創(chuàng)底較齊,兩創(chuàng)角較鈍,創(chuàng)深達顱骨表面,左耳后有一2×0.2cm創(chuàng)口,特征同前創(chuàng)。顱骨無骨裂音。背部在15×15cm范圍內(nèi)有4處砍切創(chuàng),最大的16×3cm,最小的4×0.5cm,其中左季肋部的創(chuàng)口為3.5×0.5cm,此創(chuàng)已清創(chuàng)縫合,所以特征不清,創(chuàng)深達內(nèi)部腔隙,有氣體涌出。左臀部的外側有一呈左右方向的砍切創(chuàng)14×6cm,深達股骨干。在第十一肋間隙有脾臟外露,為胸腹腔聯(lián)合損傷,脾臟上有一2×1cm的創(chuàng)口,左肺下葉有2×1cm的創(chuàng)口,兩創(chuàng)特征相同,均為創(chuàng)沿、創(chuàng)壁、創(chuàng)底較齊,兩創(chuàng)角均較銳,翻動尸體有約1000ml血液從此胸腹聯(lián)合創(chuàng)口涌出。結論:趙燕春系由于全身多處損傷,失血、疼痛、驚恐等原因綜合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9、西安交通大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書證明,經(jīng)對趙彥春的死亡原因及致命傷系何類兇器所致進行分析討論,結論:(1)趙彥春左季肋部的3.5×0.5cm的深達胸腹腔的損傷為其死亡的致命傷,該損傷造成趙彥春脾臟破裂,肺臟破裂而引發(fā)失血性休克死亡。(2)趙燕春左季肋部的損傷符合刺切創(chuàng)的特征,致傷物應為有刃且有一定長度的具有刺切功能的銳器。(3)死者背部及股部的損傷符合砍創(chuàng),對死亡起輔助作用。
10、扣押物品清單證明,公安機關于1994年5月5日自車主車武安處扣押車牌號為陜西05-04746、藍色解放141型大貨車,車武安于同年6月22將車領回。
11、證人黎金堂(李家村支書)證明,1998年1月,張向榮、黎寧生找他說趙彥春家屬同意協(xié)商趙死亡一事,他見到趙母周銀芳和家屬代表張志成,周、張表示愿意協(xié)商。由作為民工代表的張向榮與作為死者趙彥春方代表的張志成簽了協(xié)議。當天即付給了周銀芳45000元,雙方不再追究此事。
12、民事賠償協(xié)議證明,由張向榮和周銀芳就趙彥春被打死一事,雙方達成部分民事賠償協(xié)議,張向榮代表打人方給被害人一次性經(jīng)濟補償45000元,雙方不再相互追究責任。
13、上訴人張向榮供述,1994年5月1日下午6點多,原給他干過活的民工頭楊志富到他家問他是否需要民工,他讓楊把民工找來晚上上山干活。晚9時許,楊志富領來一個頭上、口鼻都流血、眼睛被打青的小伙子,說叫來的民工在路上被四個年青人搶了不到100元,還把人打了,民工也被沖散了。他聽后很生氣,決定去抓搶民工的人,并找回民工。因找他的司機沒找到,碰見黎寧生,黎得知此情后,叫了董保軍和劉金鋒開一輛解放141型卡車,他從家拿了一把殺豬用的砍刀上了車。行至西堡障路口上了一群人,楊志富說還有幾個民工向太要方向跑了。車到太要鎮(zhèn)金玉飯店門前時,見有四個人,車上的民工喊“就是這四個搶人了”,那四人四散而逃,車上的人也跳下車追趕。有一個小伙子跑進了對面的停車場,黎寧生、劉金鋒和他相繼追進停車場,后面還跟了幾個民工。那小伙子跑進一間房子,劉金鋒先到房門前和一個胖胖的、中等個的人說話,黎和他一前一后幾乎同時進了房子。他見一個身高約1.70m、黑瘦的小伙子站在一張床前,臉上流血,黎手拿菜刀正在罵小伙子,他也罵小伙子敢搶他的民工,并拿砍刀向小伙子胳膊上砍,小伙子轉身躲,被他在背上砍了兩刀。這時劉金鋒拿了個單刃匕首進來,他就拿刀出了停車場。
14、原審被告人劉金鋒供述,當晚8點多,他和董保軍酒后在李家村十字碰見黎寧生,黎說張向榮的民工被人搶了,讓二人幫忙去抓搶人的人。董保軍駕駛他所開的解放141卡車,張向榮帶了二十多個四川民工上車,張拿了一把殺豬用的砍刀,站在駕駛室左側腳踏板上。黎寧生拿一把菜刀。在金玉飯店門前,他順手拿起駕駛室儀表臺右側上的一把水果刀(長約15cm、寬約5cm)和張向榮、黎寧生及幾個民工進停車場追一個十八九歲的小伙子。這小伙子跑進一間房子,這時有個人正往外走,問他干什么,他說剛進房子的人把民工搶了,并反問那人是干什么的,知道那人是司機后,那人進了其他房間。在他和司機說話時,張向榮和黎寧生已進了房間,他也隨后跟進去,張向榮拿殺豬刀在那小伙頭、身上亂砍。黎寧生拿菜刀在小伙背上砍了至少兩下。他拿刀子在小伙子肚子前側捅了一刀后離開房間。他上車后,黎、張及民工也都在停車場門外上了車。路上,張向榮說把人打得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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