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11-22) / 已閱15804次
商標與商號的沖突以及解決辦法
王瑜
報載:廣州、中山有兩家公司同時使用“好太太”作為商標和商號。但最近,廣州“好太太”被評為“中國馳名商標”,將中山的“好太太”告上法庭。中山“好太太”將廣州“好太太”也告上法院,要求追究后者濫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責任。據了解,以“好太太”為商標或商號的公司全國不下10家。商標與商號似乎是天生的冤家,一直以來就沖突不斷,以前我們一般看到的商標與商號沖突的案例,總有一方基于不正當的競爭目的,將他人比較有名的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商號,或者將他人比較有名的商號注冊為自己的商標。兩個“好太太”商號相同,商標相同,他們分別注冊,各自使用,注冊都沒有法律上的瑕疵,使用過程中大家都很別扭,但是無可奈何,大家還能平安相處,當其中一個被評為馳名商標后,各方均衡的力量被打破,于是沖突爆發(fā),雙方都訴之法律解決。這個案件讓我們看到了商標與商號沖突的另一面,也將我們更深層次地思考商標與商號沖突的問題。
一、商標與商號沖突的成因
商標為生產者所擁有,商標必須要依附在其生產者身上,商號是企業(yè)的化身,商標對商號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商號與商標的關系極為密切,經常一起出現在同一商品上,商標可以登記為商號,商號也可以注冊為商標。商標權與商號權高度相似性。兩者盡管在取得程序、構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qū)別,但使用功能上,尤其對廣大的消費者而言,都能起到標示產品來源和質量,降低搜尋成本的作用。隨著企業(yè)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擴大,企業(yè)字號逐漸與商業(yè)信譽、產品或服務質量緊密相連,消費者通常把某種品牌的商品與某些廠家聯(lián)系在一起,甚至于不加區(qū)別。比如人們見到“海爾”就自然聯(lián)想到海爾公司及其家電產品,消費者并不刻意去區(qū)分商標與商號的法律性質有何不同。當商標和商號初此呈現在消費者面前都只具有基本的區(qū)分功能,可以說商標與商號是同根兄弟,從目前我國的法律體制來看,對商標和商號的保護有些厚此薄彼了,明顯對商號的保護弱于商標。商標有專門的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法律,商標受到行政與司法雙重法律保護,侵犯商標權會受到嚴厲的打擊,甚至是可以被判刑的,而商號卻沒有那么幸運。
我國商標與商號分別由有兩個部門主管,商標全國只由國家商標局一家注冊。商標注冊要經過嚴格的審查程序,有很多道關卡,第一關,商標局自行審查,申請注冊的商標如果發(fā)現在同一類別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是不予注冊的,如果和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在不同類別也是不可以注冊的。第二關,商標異議,商標局經過初步審查,認為可以注冊的就進行公告,公告是要出版的,現在在網上公布,每個人都可以查閱,在公告期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提出自己認為該商標不能獲得注冊的理由,理由成立該商標不能獲得注冊。第三關,商標爭議,商標即使獲得了注冊,在一定時間內,還可以提出理由認為該商標不應該獲得注冊,而要求撤消該商標?梢娚虡说膶彶樽猿绦蚴呛車栏竦,而且會給權利人許多次機會主張自己的權利。所以在正常的情況同一個小類別是不會出現相同的商標的,基本能保持商標的全國唯一性。但是商號卻由各個縣以上的工商局來注冊,一般情況下各工商局只在本行政區(qū)范圍檢索,如果沒有發(fā)現有相同的商號即給以注冊,商標只能保證在縣級行政范圍內的唯一性。所以全國在某個行業(yè)類別上只有一個“好太太”商標,但是在全國范圍同一個行業(yè)每個縣都可能出現一個“好太太”的商號。商標和商號的兩種登記制度是造成商標和商號沖突法律上的根源。
由于商標和商號可以互為注冊或登記的特點,一些用心不純者利用了這個一點,將與他人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記為企業(yè)的商號使用,或者將與他人知名企業(yè)商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冊為商標使用。企圖混淆商品和企業(yè)的出處,使人們誤認為是同一來源或有相關聯(lián)系,借用別人的信譽和影響賺取利潤。這就是近來國內經常出現的所謂 “傍名牌”的另一種慣用的手段。傍用他人知名的商標或知名的商號以混淆消費者視聽,以不正當手段為自己獲取利益這是商標與商號沖突經濟上的誘因。
二、從沸騰魚鄉(xiāng)天津維權看商標與商號的沖突
北京沸騰魚鄉(xiāng)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北京沸騰魚鄉(xiāng))2001年1月11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沸騰魚鄉(xiāng)”圖與字的組合商標,2002年5月7日被核準注冊在服務分類第42類“餐廳、餐館、飯店”使用。北京沸騰魚鄉(xiāng)以自行開設或者特許加盟的方式,在濟南、沈陽、杭州等地相繼開設了7家餐廳,并統(tǒng)一使用“沸騰魚鄉(xiāng)”注冊商標。但是,北京沸騰魚鄉(xiāng)卻發(fā)現僅在天津河西區(qū),就有兩家名為“沸騰魚鄉(xiāng)”、主營水煮魚的餐飲公司——天津市河西區(qū)沸騰魚鄉(xiāng)酒樓和天津市沸騰魚鄉(xiāng)餐飲有限公司。這兩家企業(yè)分別于2001年8月24日和2002年7月5日依法成立,其主要股東均為胡志強一人。兩家企業(yè)經營過程中,在店門牌匾、菜譜、筷子套、訂餐卡等處大量、突出使用“沸騰魚鄉(xiāng)”字樣。鑒于此,北京沸騰魚鄉(xiāng)把天津沸騰魚鄉(xiāng)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天津市河西區(qū)沸騰魚鄉(xiāng)酒樓業(yè)主胡志強在先取得企業(yè)名稱權,有權繼續(xù)使用自己的名稱,雖然客觀上與原告的文字部分相同,原告無權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字號。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中,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在同行業(yè)中以“沸騰魚鄉(xiāng)”為字號登記企業(yè)名稱的目的是為了搭乘上訴人的便車,顯然具有惡意,被上訴人使用的“沸騰魚鄉(xiāng)”與上訴人的“沸騰魚鄉(xiāng)”商標屬于近似商標,侵犯了上訴人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上訴人的商譽,請求法院撤消原判,判令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相應賠償。天津市高級法院經二審審理,判決被上訴人天津市沸騰魚鄉(xiāng)餐飲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將“沸騰魚鄉(xiāng)”字樣作為企業(yè)字號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單獨或突出使用,并賠償上訴人北京沸騰魚鄉(xiāng)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7萬元人民幣;對上訴人同時提起的訴天津市河西區(qū)沸騰魚鄉(xiāng)酒樓業(yè)主胡志強一案,則維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胡志強在天津市河西區(qū)沸騰魚鄉(xiāng)酒樓中使用“沸騰魚鄉(xiāng)”字號為合法使用,不構成侵權。
北京沸騰魚鄉(xiāng)案件就是涉及商標與商號問題,其在天津維權行為在二審訴訟中一勝一敗,北京沸騰魚鄉(xiāng)的代理人稱有喜有憂。這兩個原被告相同的案子是非常典型的商標與商號沖突的案例,被告既使用了他人的商標,其商號也與原告的商標相同,但是一個案子勝訴,一個案子敗訴,法院的判決是有其道理的,這一勝一敗之間讓我們看到解決商標與商號沖突的復雜性和難度。
三、商標與商號沖突的解決
正是商號分散的注冊體制破壞了商號的全國唯一性,使其區(qū)別功能受到了極大的影響,也造成了商標和商號沖突的根源。商號與商標的沖突從主觀上看分為兩種:一是惡意的,二是善意的。大家都喜歡用同一個吉祥的詞匯,一家公司用做商號,另一家申請了商標,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地存在,如果是善意的無論是將商標登記為商號,還是將他人商號注冊為商標,只要證明自己是正當的注冊,并沒有惡意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意圖,在法律上可以說是無可奈何的。
商標與商號作為同根兄弟本來就不應該被分開,現在的體制卻造成兄弟的不和。要解決這個問題,法學專家們已經有多年的探討。本人認為其實很簡單,商標為什么不會在同一類商標出現相同的商標,是因為由商標局進行了統(tǒng)一的檢索,這個檢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保證這個商標在一個類別上的唯一性。商號被惡意使用,主要問題是不能保證全國的唯一性,那么只要將商號和商標一樣進行全國統(tǒng)一檢索就行了。現在很多省的所有企業(yè)的工商基本資料是可以通過網絡公開檢索的,只要將各個省的資料統(tǒng)一放進數據庫內,這樣全國可以實現統(tǒng)一檢索了,就能保證商號在全國的唯一性,剩下就是將工商登記的商號和商標局的商標名稱統(tǒng)一檢索的問題,這個在技術上沒有任何的問題。其實商標局和工商局本來就是一個單位,商標局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總局下屬部門,又不存在各利益單位的關系協(xié)調問題,那么工商局只要將商標的數據和工商注冊的商號這兩個資料庫放到一起檢索這個問題就解決了,其實就這么簡單。不過這是民間看法,僅僅表達個人觀點。
法律沖突的解決不是本書要探討的,對于現實的沖突問題,我們不能等待法律的完善,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們還要解決實際問題。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看,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將他人的商標登記為自己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并簡化使用企業(yè)名稱,經營相同的產品。二是將他人的商號注冊為自己的商標,并經營相同的產品或者服務。以下的內容將涉及這兩種沖突的解決方式。任何事情等到發(fā)生再去解決,成本總是很大,最好是預防不發(fā)生,我們怎么來預防商標與商號的沖突呢?比較管用的辦法是將商號和商標統(tǒng)一,將商號注冊為商標,甚至有人提議將公司名稱整體注冊為商標,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把握好商標和商號的取名,要有新意和創(chuàng)意,不要落俗套,極大程度地避免造成相同,當然這些只能起到部分預防的作用,對于惡意的注冊行為需要堅決予以打擊。
1、惡意將他人商號注冊為商標的解決
煙臺龍茂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茂制鞋)是1988年批準注冊的合資企業(yè),1991年注冊了“沃利斯”商標,經過十余年的經營推廣,產品銷售遍布山東省及全國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獲得了多項榮譽稱號。煙臺芝罘盛龍皮鞋廠(下稱盛龍皮鞋)成立于1995年,該公司于1996年以 “龍茂”的申請商標并獲得注冊。2001年6月,盛龍皮鞋對“龍茂”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龍茂制鞋對盛龍皮鞋注冊的 “龍茂”商標所提撤銷理由成立,該注冊商標予以撤銷。盛龍皮鞋對此裁定不服,向北京市法院起訴。經過市中級法院一審、市高級法院終審,一致認為:龍茂制鞋的龍茂”字號由于其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特別在山東省已成為相關公眾熟知的字號;消費者在市場上看到冠以“龍茂”商標的皮鞋很容易聯(lián)想到該品牌的鞋與龍茂制鞋之間存在某種聯(lián)系,甚至誤認就是龍茂制鞋生產或者經銷的,從而導致誤認誤購,損害龍茂制鞋的利益,因此,爭議商標侵害了龍茂制鞋現有的企業(yè)字號權,已構成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行為。本案終審結果是盛龍皮鞋注冊的“龍茂”商標被撤銷。
如果自己的商號被他人注冊為商標,根據不同過程有多種解決方式。如果該商標還在申請過程中,商號所有人可以在初步公告期間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如果該商標已經獲得注冊,在五年內可以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爭議。自己的商號被他人惡意注冊為商標,法律上給予的救濟途徑很多,一般都可以獲得解決,所以應當積極維護自己的商號權。
2、商標與商號善意沖突的解決
原告劉××訴稱:我于1996年開始經營濟南市中老鄉(xiāng)村餐館,并于1998年獲得“老鄉(xiāng)村”服務商標。被告設立的老鄉(xiāng)村酒店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給原告的經營帶來嚴重影響,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被告辯稱:我公司下屬的老鄉(xiāng)村酒店,于1997年7月10日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我公司注冊時,原告的商標權根本不存在。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1997年申請注冊“老鄉(xiāng)村”服務商標,1998年獲得商標權,被告老鄉(xiāng)村酒店于1997年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經營范圍為餐飲、煙酒零售。法院認為:原告申請注冊的“老鄉(xiāng)村”服務商標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為1998年10月7日,而被告設立的老鄉(xiāng)村酒店早在1997年7月10日便依法成立,且僅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老鄉(xiāng)村”字號。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欠當,與法律、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精神相悖,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劉××的訴訟請求。
這個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權利沖突案件涉及到對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原告擁有商標權,被告也是合法登記的商號,被告注冊這個商號明顯沒有故意傍原告商標的意思,因為被告登記之時比原告取得商標權要早,這種情況實際上是非常的多,因為詞匯是有限的,而進一步細化到某個具體的行業(yè),大家喜歡的詞匯就更少,但是偌大的中國同一個行業(yè)的企業(yè)數量巨大,在商號的使用上難免會有相同,如果大家距離遙遠,市場不構成沖突,可以相安無事,象“老鄉(xiāng)村”經營的是餐飲業(yè)同處一城,自然水火不容。但是在這個商標與商號沖突的案例中,法院并沒有支持原告,也就是商標權對于善意注冊的商號無權禁止使用。
法律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關系,在保護特定權利的同時,應當尊重和保護他人在先的各種民事權利,所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yè)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處理商標與企業(yè)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在本案中 “老鄉(xiāng)村”字號的注冊早于“老鄉(xiāng)村”商標權的取得,“老鄉(xiāng)村”商號權相對于涉案的“老鄉(xiāng)村”商標權來說,應當是在先權利。因此,被上訴人合法的商號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其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商號。而且被上訴人又不存在突出使用字號、隨便簡化使用自己的企業(yè)名稱等不正當使用行為,因此,判定被上訴人不構成商標侵權。
3、將國外馳名商標登記為商號的解決
糾纏兩年多的美國星巴克(Starbucks)訴上海星巴克侵權案件基本塵埃落定。2005年最后一天,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美國Starbucks的服務類‘STAR-BUCKS’及‘星巴克’為馳名商標,上海星巴克咖啡館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星巴克)構成對美國Star-bucks的侵權,需賠償美方50萬元人民幣,并更改企業(yè)名稱。上海星巴克為滬上一家民營企業(yè),1999年10月注冊,并在2000年1月開出第一家門店,之后美國Starbucks打入上海,由于中文‘星巴克’已經被注冊,只以‘Starbucks’英文品牌出現,2003年年底,美國Star-bucks狀告上海星巴克商標侵權。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判決認為,美國Starbucks的服務類‘STAR-BUCKS’以及‘星巴克’為馳名商標,美國Star-bucks對‘星巴克’文字在先使用,上海星巴克將‘星巴克’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并在其分支機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的企業(yè)名稱中使用的行為,侵犯了美國Starbucks享有的服務類‘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馳名商標專用權,構成對美國Starbucks的不正當競爭。判決書要求上海星巴克停止侵犯美國Starbucks享有的‘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馳名商標專用權,并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同時賠償原告美國Starbucks50萬元人民幣。
這個案子讓人好生奇怪,和上面的案子一樣,也是商號登記在先,為什么上個案子被駁回,而這個案子不但要更改名稱還要賠償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星巴克”是馳名商標,盡管進入中國比上海的“星巴克”成立時間晚,但是“星巴克”早已經是世界馳名商標,上海“星巴克”的行為屬于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故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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