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軍 ]——(2007-3-6) / 已閱10513次
歲末邱興華案的思考
高軍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博士生 蘇州 215006)
新的一年開始,盤點2006法制,在過去的一年里,也許最值得回味的是歲末的驚天大案——邱興華殺人一案。對邱案之印象深刻,主要不是因為它剛剛過去,尚未從記憶里消逝或模糊,而是因為通過該案,給筆者留下了諸多思考。
1、關于邱興華的精神病鑒定權。
二審中,邱興華的辯護律師提出對邱興華進行精神病鑒定的申請,從相關的報道來看,二審法庭并未充分說明理由即對申請予以駁回。筆者認為其做法違反了法律程序,剝奪了作為刑事被告人邱興華依法享有的申請鑒定權。有人提出,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規(guī)定在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鑒定申請時,法院有必須同意的規(guī)定,認為是否同意鑒定申請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故二審法庭對鑒定申請予以駁回并未違反法律程序。筆者同意上述推論的出發(fā)點,但認為,這并不能推導出法庭做法未違反法律程序的結論。
從法理上來說,被告及其辯護人提出鑒定申請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對于無任何相應的證據(jù)來表明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病的鑒定申請,法庭有權予以駁回。但一個難題是,對于相應的證據(jù)而言,究竟證據(jù)必須要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才能使法庭負有啟動鑒定程序的義務?筆者認為,由于個案的情況千差萬別,法律當然不可能對此作出統(tǒng)一的硬性的規(guī)定,故事實上確有一個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但無論如何,對申請書的證據(jù)要求不可過高。因為精神病鑒定是一個高度專業(yè)化的工作,不能指望申請人能成為這方面的專家,更不能以“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有罪證明的標準來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只要申請人能提供證明刑事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表面的證據(jù),一般而言,法庭就應當予以同意,從而啟動對被告的精神鑒定程序。除非當申請人提出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病方面的證據(jù)以后,控方能提出證明被告精神正常的充分的證據(jù),足以排除對被告精神狀況的“合理懷疑”,才可以對鑒定申請予以駁回。
本案中,從報道的情況來看,邱連續(xù)殺多人,作案動機模糊,而且手段特別殘忍,遠遠超出一般人所為,作為表面的證據(jù),應足以說服法官啟動司法鑒定程序。遺憾的是二審法庭卻在未進行充分說理的情況下,簡單地以一句“不予采信”即駁回鑒定申請。筆者認為,在對被告是否進行精神鑒定這個問題上,法官不應也不能享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因為同理,法官也不是精神病鑒定方面的專家,法官的判斷不能代替醫(yī)學專業(yè)的判斷。法官過大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只能導致司法專橫和對人權的漠視,事實上,人類的歷史已充分證明了,人治和法治的區(qū)分之一也即在于自由裁量權是否受到嚴格的限制。
2、外界壓力與司法判決問題。
首先,邱興華連續(xù)殺死多人,來自民眾的輿論壓力巨大,對于未受過專業(yè)法學教育,不了解司法程序存在的獨立價值和對法治意義的、基于樸素的“殺人償命”的自然情感,不了解《刑法》中有關的精神病人在發(fā)病期間犯罪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規(guī)定的倫理價值、以及判決一個精神病人死刑是不人道的普通民眾而言,如果法院不判處邱興華死刑,并對其執(zhí)行死刑刑罰,情感上是不能接受的。而法庭一旦啟動精神病鑒定程序,即至少有證明邱興華患有精神病之可能。按照我國現(xiàn)行《刑法》,如果證實邱確實患有精神病,那么邱即不會被判處死刑。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法院受到壓力將是巨大的,特別是來自死者親屬的壓力,結下來的將是無休止的上訪、“控訴”,法官和法院將陷入無窮的麻煩之中。
其次,法學精英界的壓力與邱之死。邱案報道后,即受到國內(nèi)法學精英界人士的高度關注,賀衛(wèi)方、周永坤等著名法學家紛紛著文發(fā)表對案件的看法,為邱興華爭取精神鑒定的權利。但遺憾的是,學者的呼吁并未被法庭采納。最近,網(wǎng)上有人指責法學精英們的呼吁是干預了司法獨立審判。筆者不敢茍同這種觀點,原因在于:(1)學者是基于學者的良心和專業(yè)的敏感,為了司法程序得到尊重及司法的公平與正義而呼吁,與本案并無任何自身利益上的聯(lián)系。(2)學者僅僅是從專業(yè)的角度來闡述邱案中的法理,從未超出正當?shù)墓裱哉撟杂傻姆秶瑫r亦并無任何干預法庭獨立審判的舉措。事實上,法庭也并未采納學者對該案的觀點,因此,所謂的學者干預法院獨立審判之說根本不能成立。
至于有人所說的因?qū)W者的關注,反而因此加速了邱之死的看法,筆者認為,在現(xiàn)行的機制下,也許并不能完全排除這種可能。但筆者同時認為,千萬不要過高的估計學者的作用,學者在其中作用到底有多大,從法庭斷然拒絕辯護人要求對被告進行精神鑒定的申請中可以看出來,“百無一用是書生”,學者的作用其實實在是非常有限的。至于學者在本案中的作用到底有多大,法官到底如何看待學者的意見,只有審判的法官才知道。
另外,來自“有關部門”的壓力。邱興華殺死多人,屬驚天大案,社會震驚、各級部門震驚,之前那么多武警、公安干警等費了很大的勁才抓到他。按照傳統(tǒng)的思維,邱興華絕對屬于“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之典型。在歲末強調(diào)“穩(wěn)定重于一切”、奉行“嚴打”的傳統(tǒng)政策的情況下,有“有關部門”的壓力下,“從重”、“從快”也許只能是法院的當然的選擇。
3、邱之死與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8日發(fā)布《關于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明確廢止過去發(fā)布的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稕Q定》規(guī)定,根據(jù)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已經(jīng)核準的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判決、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簽發(fā)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稕Q定》同時明確,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發(fā)布的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廢止。
回到本案中,如果二審法庭同意對邱興華進行精神鑒定,由于科學的、嚴肅的鑒定不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nèi)作出,那么邱興華就完全有可能活到2007年1月1日之后,而屆時死刑復核權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雖然,這樣可以最大程度地維護司法程序正義和保障案件審判的公正,但可能會給二審法院帶來來自受害者家屬的、社會普通民眾的、以及“有關部門”的很大的壓力。于是,就在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的同一日,即2006年12月28日,邱興華被二審宣判死刑并立即執(zhí)行。邱案一審到二審程序異常迅捷,從報道的二審庭審來看,整個過程不超過三十分鐘。而且,該案辯護律師張樺說,“根據(jù)程序規(guī)定,我作為邱興華的辯護人,應該在開庭的前三日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而我是在27日中午11點才接到安康法院的電話。法院的這一做法明顯違背了程序法!绷硗,二審宣判死刑并立即執(zhí)行,從報道中未看到出現(xiàn)死刑復核程序,也許是媒體報道時忽略了,但不管怎樣,可以看出死刑復核與二審程序?qū)嶋H上是合一的。事實上,死刑復核程序的價值在于最大程度地防止錯殺以保障刑事訴訟中作為最基本人權的被告的生命權。但現(xiàn)實中,由于死刑核準權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下放,由于大量的死刑案件的二審法院即為省高級人民法院,而其同時亦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復核權,事實上在先見觀念的支配下,往往造成死刑核準程序虛置的局面。對于這種忽略法定刑事訴訟程序的后果,正如周永坤教授所指出的那樣,“它不僅侵犯了公民的核準程序權,也間接地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
隨著歲末的一聲槍響,邱興華的生命宣告結束。邱之死似乎給案里案外的諸多爭議最終畫上了句號。但筆者認為,邱案對中國法治的影響是深遠的,對邱案的法學爭論肯定不會隨著邱興華之死而馬上結束。事實上,邱案是一面鏡子,從中可以折射出了很多關于司法程序正義、司法獨立、刑事訴訟與人權保障等事關法治走向與命運的基本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