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巍 ]——(2007-3-9) / 已閱20388次
盡管筆者并未發(fā)現(xiàn)專門的受托人義務的學說,但鑒于受托人義務在信托和信托法中的突出地位,各個學說實際上都對受托人義務做出了解釋,這種解釋或直接或間接,或顯性或隱性。根據(jù)不同的學說,對受托人義務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釋,有時甚至是大相徑庭的或完全相反的,但這些學理探討實際上對信托實務和司法實踐都具有重要的解釋價值。為了便于研究,筆者僅選取幾種典型的信托法學說,并以下圖2為基準,來闡明對受托人義務的理論解釋。
1、債權說:A =轉移信托財產的完整權,即物權行為;B=債務;C=絕對權利人;D=債務; E=債權。對受托人義務的解釋:受托人作為信托財產的絕對權利人,負有按照信托目的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義務 ,這種義務具有債權性質 ,即受托人對受益人(和委托人)負有債務。
2、物權說:A =轉移信托財產的完整權,即物權行為;C=作為代理人擁有信托財產的完整權;D=債務;E=對信托財產的物權,即所有權。對受托人義務的解釋: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完整權的同時,受益人也對信托財產享有直接、完整的權利(即對信托財產的物權,從而形成“一物兩權”) ,因此受托人的義務主要是對受益人的債務。
3、物權債權平行(并存)說:A =轉移信托財產的完整權,即物權行為;C=絕對權利人(名義上的);D=債務;E=物權+債權。對受托人義務的解釋: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是一種債權關系 ,除了受益權的特殊性質(物權與債權的復合)外,受托人的義務主要仍是對受益人的債務。
4、實質性法主體說(特殊法律主體說):A =信托財產是獨立的特殊法律主體;C=取得信托財產的名義以及管理權,作為信托財產的機構、代表人或管理人;D=對受益人負有義務之前首先是對信托財產負有義務;E=物權+債權。對受托人義務的解釋:受托人是“信托財產的機關”,擁有以信托財產的名義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權限 ,受益人的權利實際上是對信托財產的給付請求權(基于對信托財產擁有物權性質的權利) ,因此可以認為受托人是對信托財產負有義務。
5、相對性權利轉移說:C=在面對信托關系人以外的外部關系時,受托人是信托財產的完全的所有權人;但在面對內部關系時,委托人則是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人,受托人只不過享有管理和處分他人財產的權能而已。對受托人義務的解釋:對于委托人而言,受托人只不過是委托人的單純的財產管理人而已 ,因此受托人的義務屬于內部關系,其負擔的是一種財產管理人的義務。
6、限制性權利轉移說:A =根據(jù)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轉移財產權,委托人為信托財產的實質所有人;C=根據(jù)信托合同而享有限制性的權利,受托人為信托財產的形式所有人。對受托人義務的解釋:由于財產權的轉移要根據(jù)信托目的來限制權利,受托人的權力也是根據(jù)信托目的帶限制性的 ,因此可以認為受托人的義務是根據(jù)信托目的而有所限制的債務。
7、財產權機能(區(qū)分)說:C=管理權;E=價值支配權。對受托人義務的解釋:鑒于受托人享有管理權,而受益人享有價值支配權 ,因此可以認為受托人的義務是其在享有管理權的同時為滿足受益人對信托財產收益的價值支配權而負擔的一種特殊義務。
8、特殊權利說:E=特殊權,即物權+債權+其他權(如監(jiān)督權、同意權)。對受托人義務的解釋:鑒于受益人權利的內容豐富(物權、債權以及其他權利的復合),因此可以認為受托人的義務是相對于受益人的特殊權利(或稱特殊受益權)的一種特殊義務。(www.trustlaws.net)
圖1 (詳見:http://www.trustlaws.net/studyLIst/List.asp?SelectID=4508&ClassID=8&SpecialID=)
綜上所述,從各具特色的信托法學說出發(fā),可以對受托人義務作出兩種基本的解釋,其一是在傳統(tǒng)民法的框架下把受托人義務視為一種相對于物權的債權(債務);其二是突破傳統(tǒng)民法的框架而把受托人義務視為一種對應于特殊權利的特殊義務。這些思路都對我國信托法的進一步深入發(fā)展提供了啟示和經驗。筆者認為,可以首先把信托定位為圖3 的基本框架,明確受托人享有名義的管理權或處分權之地位,然后從信托目的著眼,以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權的性質為切入點,探討受托人義務的性質和內容。
圖2 (詳見:http://www.trustlaws.net/studyLIst/List.asp?SelectID=4508&ClassID=8&SpecialID=)
圖3 (詳見:http://www.trustlaws.net/studyLIst/List.asp?SelectID=4508&ClassID=8&SpecialID=)
五、受托人義務的體系
受托人義務的體系是指從信托的本質特點出發(fā),根據(jù)信托法中受托人義務的內在聯(lián)系區(qū)分不同的屬性、層次和類別,并共同組成一個內容完整、關系協(xié)調的有機整體。有學者認為,信托事務執(zhí)行義務是受托人的基本義務,受托人為了履行這一義務而負有各種義務,具體分為一般義務和特別義務(見下圖4):善管注意義務、自己執(zhí)行義務、共同行動義務、忠實(誠實)義務和公平義務屬于一般義務,它們是基于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認關系”(fiduciary relation)而產生的;分別管理義務和書類設置義務屬于特別義務,它們是一般義務的附隨義務 。該學者還認為,善管注意義務包括了忠實義務(TrustLaws.Net提示:見下圖5) 。實際上,在筆者看來,已有不少學者表達了對受托人義務進行“分層定等”的傾向,這與本文中受托人義務體系的討論是大體一致的。例如,有學者認為,受托人的首要義務即是依信托行為的具體內容,為達成信托目的,而管理信托財產;為使受托人履行其基本義務,在制度設計上實有必要將其義務內容加以具體化,而分別規(guī)定其各個義務內容 。還有學者認為,受托人義務中最重要的就是所謂“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美國信托法上所謂“信賴義務”包括“注意義務”(duty of care)與“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兩者 。(www.trustlaws.net)
圖4 (詳見:http://www.trustlaws.net/studyLIst/List.asp?SelectID=4508&ClassID=8&SpecialID=)
圖5 (詳見:http://www.trustlaws.net/studyLIst/List.asp?SelectID=4508&ClassID=8&SpecialID=)
在本文中,筆者將受托人義務的體系劃分為三個層次和四個部分(信托法律網提示:參見下圖6)。第一層次是從信托這一制度設計中內生出來的義務,即第一部分——信托核心義務,主要指受托人遵循信托目的的義務,其具體衍生為管理信托財產的義務、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和給付信托利益的義務三項內容;第二層次是從信托核心義務中產生出來的義務,即第二部分——信托基本義務,主要包括受托人的忠實義務和善管義務兩項內容;第三層次是從信托基本義務中產生出來的義務,即信托特別義務,具體又分為緊密型和松散型兩種特別義務,前者包括親自管理義務、分別管理義務、共同管理義務、公平對待義務和公平交易義務等項內容,后者包括置備文件義務、提供信息義務、保守私秘義務、服從監(jiān)管義務等項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第一,信托核心義務處于信托基本原理的“最緊密層”,具有高度抽象性,需要詳細解釋后才能具體運用。它雖然具備根本的指導價值,但欠缺直接的適用價值。第二,信托基本義務作為聯(lián)結信托核心義務與信托特別義務之間的樞紐,兼具抽象性、靈活性、指導性和具體適用性,成為信托法中“普遍的、一般性的評價標準”。并且“忠實”和“善管”這兩個具有一般條款和不確定概念等屬性的義務,也有利于增強信托法的適應性、靈活性和開放性 。第三,信托特別義務處于信托基本原理的“較松散層”,具有很強的具體適用性。其中,緊密型的特別義務可以認為是信托自身所特有的義務,而松散型的特別義務則可以認為是金融共性義務與信托的合理匹配。(信托法律網-編輯)另外,筆者把忠實義務與善管義務定位為平等的基本義務,一方面強調它們之間不存在相互包含的關系,另一方面確認它們在受托人義務體系中根本的和中樞的地位。
圖6 (詳見:http://www.trustlaws.net/studyLIst/List.asp?SelectID=4508&ClassID=8&SpecialID=)
(TrustLaws.Net 提示:本文的注釋較多,在此從略,請參考公開發(fā)表的文本.)
參考文獻
[1]中野正俊,張軍建.信托法[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
[2]徐孟洲.信托法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3]史尚寬.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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