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燕昭 ]——(2007-7-10) / 已閱12120次
當前社會弱勢群體“維權”活動
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張燕昭、宋麗紅
由于弱勢群體缺乏基本權利的保障和有效的利益表達手段,他們在利益訴求和利益表達中處于弱勢地位。充分實現弱勢群體在社會生活中應當享有的權利是實現和諧社會目標的題中之義,尊重和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亦是現代法制社會的一個根本目標。因此,弱勢群體的“維權”問題已開始成為整個社會熱切關注的焦點問題,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一、“維權”沖突事件頻發(fā)
當前弱勢群體利益遭受侵害的問題相當突出,因此而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也越來越多。具體的表現有:城市建設中的“野蠻拆遷”行為,制造了被拆遷居民群體維權與拆遷者對立的熱點問題;土地征用中“強行圈地”行為,制造了被征地農民群體維權與征地者對立的熱點問題;城市管理中“暴力執(zhí)法”行為,制造了被強迫群體維權與城管者對立的熱點問題;國有企業(yè)出讓中“低價賤賣”行為,制造了企業(yè)職工群體維權與出賣者對立的熱點問題;勞動關系中“拖欠工資”行為,制造了被拖欠者群體維權與拖欠者對立的熱點問題;企業(yè)生產中“污水排進農田”行為,制造了被污染受害群體維權與排污者對立的熱點問題。而弱勢群體在“維權”中反映出來的最主要的問題是就業(yè)問題。主要包括下崗失業(yè)者群體、農民工、女性就業(yè)者群體、殘疾人群體等。其中農民工、下崗再就業(yè)人員的問題最為突出。主要表現為:一是就業(yè)得不到平等對待。二是勞動關系建立不規(guī)范, 沒有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不公正。三是“三險一!奔答B(yǎng)老保險,工傷保險,醫(yī)療保險和勞動安全保護落實不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四是工作強度大, 普遍存在工資報酬偏低及工資克扣、拖欠問題。
二、“極端維權” 愈演愈烈
處于弱勢群體中的個別人在四處“維權”未果的情況下,不惜采取“跳樓秀”、"自殺秀"等極端維權方式。不可否認,極端維權者有時候確實缺乏必要的、正當的維權意識,而且,他們中的一部分人的維權要求通常還帶有不合理的、有時候甚至是無理取鬧的成分。但我們也應該可以看到,絕大多數極端維權者的事實情況是,他們的極端維權,是關系到他們重大利益的正當維權,長時間得不到有效解決后的極端做法。類似事件的頻發(f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國家或地方的有關維權政策不暢通、維權法律法規(guī)的不健全、執(zhí)行不力等問題依然存在。
三、“維權路”艱辛而漫長
如工傷認定,目前的《工傷保險條例》太過原則、籠統,勞動保障部門又無權解釋,自由裁量權空間太大。有律師介紹,“一個工傷案件,自工傷認定開始到仲裁,以及一審、二審、執(zhí)行等法定程序,大約需要1074天方能完成”。另外,沒有勞動關系已經成為部分地區(qū)勞動保障部門拒絕工傷認定的主要理由。雖然《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钡捎谡毮懿块T對勞動合同的簽訂行為管理不到位,使用工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失去監(jiān)控,導致自形成勞動關系時,就直接侵害了農民工、下崗再就業(yè)人員的權益;其次,政府對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在某些方面存在漏洞,非法中介機構為用工方提供了大量的非法用工;最關鍵的是,農民工、下崗再就業(yè)人員文化素質一般不高,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普遍不強。簽訂合同時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當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又不懂得如何維權,加上他們是單個分散的,無法通過組織化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因而在與用工方的交涉中自然而然會身陷弱勢境地。
四、解決“維權”問題的建議與措施。
一是地方政府和部門要依法行政,F實生活中,很多直接損害弱勢群體權益形成的熱點問題,都與權力機關“恃權凌弱”和“與民爭利”的不依法行政行為有關,解決這方面的問題,要繼續(xù)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朝著建設法治政府的方向努力。
二是加強“維權”工作的體制和機制建設,建立和完善“維權”政策法規(guī)體系。作為弱勢群體的普通民眾能否通過正規(guī)體制內的合法渠道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關鍵在于,社會能否為這種自下而上的民權行使提供配套的制度和外部環(huán)境,保障農民工自主維權的權利。首先,政府必須采取宏觀調控規(guī)范用工制度,構建公平公正的就業(yè)保障體系,保證農民工、下崗再就業(yè)人員及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加大社會保障政策執(zhí)行及監(jiān)管的力度,不斷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及社會化程度。除了要對下崗失業(yè)、喪失勞動力人員進行社會保障外,還需要加快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農民工的分層保障體系。設立農民工、下崗、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工傷保障制度、大病醫(yī)療保障和緊急情況救助制度,分層分類保障農民工、下崗、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是提高弱勢群體的組織化程度,建設有序化的利益表達機制和政治參與機制,如可以把更多的農民工、下崗再就業(yè)人員吸收到工會組織中來,通過工會組織,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農民工、下崗再就業(yè)人員在勞資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面對欠薪、勞動條件差等問題,他們個體維權力量薄弱。因此吸納他們加入工會,通過工會力量來協調勞動關系。在對合同約定及工資待遇不滿時,農民工、下崗再就業(yè)人員應首先找企業(yè)工會或基層工會出面,通過工會與企業(yè)和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四是加強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組織他們學習文化、學技術、學時政、學法律、學文明城市文明市民規(guī)則等,逐漸克服他們的自卑心理和畏懼情緒,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增強法律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
五是對弱勢群體實施司法救助。司法機關在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及“實質平等”原則的基礎上對弱勢群體給予特殊的權利救助,如在維護其人身人格權利、勞動權利、訴訟權利等方面,在司法程序上可以在受理、立案、訴訟費用的減免緩、生效案件的執(zhí)行等方面給予救助,以降低他們的維權成本,充分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
六是走社會化維權之路。理論和實踐都證明農民工、下崗職工、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等弱勢群體的維權需要社會各部門多管齊下:政府部門要主動行政,有責任對拖欠他們工資的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加強正確的輿論引導, 推動新聞媒體為弱勢群體提供一個強大的利益訴求的表達渠道。另外,行業(yè)工資集體協商以及建立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等都是較為有效的措施。只有政府加強引導和監(jiān)督,各職能部門乃至全社會都依法辦事,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得以有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