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向東 ]——(2002-2-20) / 已閱40640次
注釋:
① 參見《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
② 參見《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
③ 范進學(xué):《論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載《法學(xué)評論》,1998年第2期。
④ 該部分主要參考了鄭顯文:《中國古代關(guān)于見義勇為的立法》,載《中外法學(xué)》,1999年第6期。
⑤ 趙肖筠,沈國琴:《見義勇為保護立法的法理思考》,載《現(xiàn)代法學(xué)》,2001年第2期。
⑥ 王漢斌:《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1997年3月16日八屆人大五次會議
⑦ 參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176條。
⑧ 該案的二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關(guān)系是無因管理,但賠償數(shù)額與一審判決有很大差距。
⑨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6卷,第291-292頁。
⑩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47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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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鄭顯文:《中國古代關(guān)于見義勇為的立法》,載《中外法學(xué)》,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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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輝:《見義勇為行為的民法思考》,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5月27日
作者簡介:方向東,男,復(fù)旦大學(xué)法學(xué)院民商法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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